钢铁企业喷雾焙烧法盐酸废液再生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93-2015 建标库

5.3      

5.3.1  酸再生站内的管道材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废酸、再生酸、漂洗水、新酸、脱盐水等介质管道,以及酸罐的通气管、排污管宜采用PPH、玻璃钢等材质;

    2  预浓缩器的循环管道及管件宜采用PVDF材质;

    3  焙烧炉的供酸管道及管件宜采用钢衬PVDF、PVDF等材质;

    4  温度高于380℃的烟气管道宜采用碳钢材质,温度低于100℃的烟气管道宜采用PPH、玻璃钢材质;

    5  燃气管、氮气管、压缩空气管、生产消防水管宜采用碳钢材质;

    6  氧化铁粉输送管道宜采用碳钢管,弯头宜内衬耐磨材料。

5.3.2  双旋风除尘器至预浓缩器的管道应设置耐高温的伸缩器;预浓缩器出口至烟囱段的烟气管道,宜采用橡胶伸缩器。

5.3.3  非金属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于DN500的PPH管道宜采用挤出缠绕工艺加工制造;

    2  管道热补偿宜采用自然补偿方式,必要处宜设置补偿器,浓缩酸介质管道不宜设波纹式伸缩器;

    3  管道布置应预留管道维修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