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
2.《1 试件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应在工》程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进行并严格执!行见证制度
!
2.2 】 取样送检与—见证人员《应分:。别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具】有,建筑施工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并在—签订检?测合同同《时提报检《测机构
》 :
2.3【 建筑工程—混凝土施工过程应】。及时认真记入施工日!志试件?留置应填写台账(】见附:件,1,)并能充分反映【施工部位、浇筑时间!、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数量、试件留置【数量、养护方—式,等具体情况》
》
2.》4 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试件留置《台账为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登记【必备资?料,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交?货检验记录》、交货检验检测报】告与混?凝土试件登记台账】信息不符的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不予登记
】
,。
2.5 建!筑,工程:项目应以施》工,项目:部为单位设置现场试!件标:养室(箱)并满足】施工及养护需要不】。得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他施工项目—部,代为:养护也不得委托检】测机构养《护
【。 2.6 严禁!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索要混凝土试件严!禁购买虚《假试件作为建筑工程!试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