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试件管理技术导则2015年 建标库

2 基本规定

2.1 试件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应在工程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进行,并严格执行见证制度。

2.2 取样送检与见证人员应分别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具有建筑施工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并在签订检测合同同时提报检测机构。

2.3 建筑工程混凝土施工过程应及时认真记入施工日志,试件留置应填写台账(见附件1),并能充分反映施工部位、浇筑时间、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数量、试件留置数量、养护方式等具体情况。

2.4 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试件留置台账为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登记必备资料。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交货检验记录、交货检验检测报告与混凝土试件登记台账信息不符的,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不予登记。

2.5 建筑工程项目应以施工项目部为单位设置现场试件标养室(箱),并满足施工及养护需要。不得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他施工项目部代为养护,也不得委托检测机构养护。

2.6 严禁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索要混凝土试件,严禁购买虚假试件作为建筑工程试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