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基本规定》
:
2.1 【试,。件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应在【工程: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进行并?严格执行《见,证制度
《。
》 2.2 【取样送检与见—证人员应分别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具有建筑施工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并在签订检测合同】同时:提报:检,测机构
《
《
2《.3 建筑工【。程混凝土《施工:过,程应及时认真—记入施工日志试件留!置应填?写台账(见附件【1)并?能充分反映施工【部位、浇《筑时:间、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数量、试】件留:置数量、养护—方式等具体情—况
》
2.—。4 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试件留!置台:账,为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登记必?备资料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交?。货检验记录、交货检!验检:测报告与《混凝土试件》登记台?账信息不符的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不予登记
【
》 2.5《 建筑《工程项目《应以施?。工项目部《为单位设置现场试】件标养室(箱)并】满足施工及养护需】要不得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他施!工,项目部代《为养护也不得委托】检,测机构养护
】
? 2.《6 严禁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索要混凝】土试件?严禁购买《虚,假试件作为建筑工程!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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