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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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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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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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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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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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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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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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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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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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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旗、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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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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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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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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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关团《。体、宾?馆、医院、学校【、部队不低》于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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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业企业、仓【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0】。%;其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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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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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园不低?。于,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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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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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与,城市建城区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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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线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线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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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由市、旗、—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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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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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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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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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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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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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绿化《工程建设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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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地分别由园林、林业!、,交通、水务、—。铁,路等部门负责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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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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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区绿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在,其它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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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绿地】。环境:清新整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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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执法队伍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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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每平方米《500元交纳绿【地赔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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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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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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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为保《证电:力、通讯线》路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线路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由】城市绿?化业务?部,门,实施或在城市—绿,化业务部《门指导?下由:。线,路管理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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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类?管,线应:当与街路《、绿地内《的树木?保持安全间距—管线管?理单位铺设、—维修地下管线进【行挖掘影响树木生长!时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城市绿《化业务部门》指导下挖掘 —
! 第十八》条 :临街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树木保护协议并按!照树:木赔偿费2》倍缴纳树《木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树木未损伤的退回保!护押金损伤或者死亡!的用树木《保护押金补偿树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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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业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重点加强【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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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大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要追究责任严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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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单位应在【当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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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凡本市规划区内的!临街: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实行《门前绿化承包管【理责任?制保持绿地环境整】。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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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临街门前绿》化承包管理办法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四《。章,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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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损坏程?度缴纳?赔偿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剥皮、《挖根、?。倾倒垃圾、污水和有!害物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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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攀登树木、折取】花枝、摘取果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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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树上刻划—、钉钉、拴绳挂【物、拴系牲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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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熏烤树?木、焚烧纸》张和物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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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践踏草坪、丢弃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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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绿地内打柴割草!、种植农《作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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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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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缴纳赔】偿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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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确因生《产,建设需要《移植、砍伐(修【剪)树木占用绿化设!施和挖掘绿地的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后方可进!行施工未经批准【擅自移?植、砍伐(修剪)】树木、?占用绿化设施—和挖掘绿地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 》
《第二:十五条 临街开发建!设施工单位未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树木保护《协议缴纳树木保护押!金造成树木损—伤或者死亡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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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因《栽,培、整?。形,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不能及《。时清除的除对作业单!位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给予适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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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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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城市绿化》工作人员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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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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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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