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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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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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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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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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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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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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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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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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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旗、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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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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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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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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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关团体、宾馆【、医院、学》校、部?。队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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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业—企,业、仓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0%;?其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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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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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园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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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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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与城市建《城区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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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线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线—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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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由市、旗、—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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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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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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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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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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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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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绿化工程建》。设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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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地!分别由园林、—林业、交通、水务】、铁路等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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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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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区绿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在其它》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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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绿地?环境清新《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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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执法队伍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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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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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每平方》米500元》交纳绿?地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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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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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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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为保!证电:力、通讯线路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线!路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由城市绿化业务部门!实施或在城市绿化业!务部门指导》下由线?路管理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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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类管线应当与街路】、绿地内的树—木保持?安全:间距管线管理单位】铺设、维修地下【管线进?行挖掘影响树木【生长时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城市】绿化业务部门—指导:下挖掘
】
》 第十八条 临街!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树》木保护协议并按照树!木赔:偿费:2倍缴纳树木—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树木未损《。伤的退?回保护?押金损伤或》者死亡的用树木保护!押金补偿树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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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业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重点加强【养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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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大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要追究责任—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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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单位应在当日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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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凡本市规划区—内的临街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实行门前绿化承包】管理责任《制保持绿地环—境整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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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临街门前!绿化承包管理办【法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四章! 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损坏程度缴】纳赔偿?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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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皮、挖根、—倾倒垃圾、污水和有!害物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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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攀?。登树木、《折取花枝《。、,摘,取果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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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树上刻!划、钉?钉、拴绳挂物、拴系!牲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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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熏烤树】木、焚烧纸》张和物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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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践!踏草坪?、,。丢弃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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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绿地内打柴割草】、种:植农作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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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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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缴纳】赔偿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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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确,因生:产建设?需要移植、砍—伐(修?剪)树木占用绿【化设施和《挖掘绿地的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后方可》进行施工未》经批准?擅,自移植、砍伐—(修:剪)树木、占用绿】化设施和《挖掘绿地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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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临街开发《建设施工单位未【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树》木保护协议缴纳【树木保护押金造成】。树木损伤或》者死亡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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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因栽培—。、整形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不能及时!清,除的:除对:作业单?位,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给予适!。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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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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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城市绿化工作人员】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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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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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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