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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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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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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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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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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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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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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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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旗、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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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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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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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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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关!团体、宾《馆、:医,院、:学校:。、,部队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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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业企业、!。仓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0%;其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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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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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园不低于!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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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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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与城市建》。城,区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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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线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线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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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由市、旗、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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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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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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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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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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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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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绿化工程建设】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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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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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地分别由园—。林、林业《、,交通、水《务、铁路等部门【负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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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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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区《绿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在其《它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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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绿地环境》清新: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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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执:法,队伍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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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每】平方米5《。00元交纳绿地赔】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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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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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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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为保证电力、—通讯线路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线路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由城市《绿化业?务部门实施或在城】市,绿化业务部》门指导下由》线路管理单》位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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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类管线》应当与街路、绿地内!的树木保持安全间】距管:线,管,理单位铺《设,、维修地《下管线进行挖—。掘影:响树木生长时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城【市绿化业务部门【指导:下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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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临街—。。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树》木保护协议并按【照树木赔偿费2【倍缴纳树木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树木未?损伤的退回保护【押金损伤或者—死亡的用树木—保护押?金补:偿树木?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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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业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重点加强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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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大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要?追,。。究责任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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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单:位应在当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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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凡《本市规划区内的【临街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实行门?前,绿,化承包管理责任制】保持绿地环境—整,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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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临街门前绿【化承包管理办法【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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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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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损坏?程度缴纳赔偿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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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皮、挖》根,。、倾倒垃《圾,、,污水和有害》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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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攀登树木、!折取:花枝:、摘取果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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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树上】刻划、钉钉、拴绳】挂物、拴《系牲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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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熏烤!树木:、焚烧纸张和—。物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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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践踏—草,坪、丢弃《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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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绿地》。内打柴?割草、?种植农?作,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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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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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缴纳赔偿》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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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确因生《产建设需要移植、砍!伐(修剪)树—木占用?绿化:设施和挖《掘绿地的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后方可进行施—。工未经批准》擅自移?植、砍伐(修—剪,)树木、占用绿化】设施和挖掘》。绿地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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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临街开》发建设施工单位未】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树木保护协议缴!。纳树木保护押金造】成树木损伤或—者死亡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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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因栽培、整【形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不能及时清除的除!对作业单位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给?予适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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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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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城市绿化工作人】员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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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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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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