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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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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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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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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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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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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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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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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旗、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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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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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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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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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关团体—、宾馆、医院、【学校、部队》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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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业企业、仓【。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0】%;其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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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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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园!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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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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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与城市建城【区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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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线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线: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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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由市、旗!、,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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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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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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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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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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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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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绿化工程建设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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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地分别由园林、林业!、交通、水务、【铁路等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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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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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区绿】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在其它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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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绿地环境》清新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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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执》法队:伍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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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每平方米500元】交,纳绿地?赔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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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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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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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为保证—电力、通讯线路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线路《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由》城市绿?化业务部门实—施或在城市绿化业务!部门指导下由线路】管,理,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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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类,管线应?当与街路《、绿地内《的,树木:。保持安全间》。距管:线管理单位铺设、维!修地下管线进行挖】掘,影,响树木生长时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城市绿化业务!部门指导下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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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临街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树木保护协议—并按照?树木赔?偿费2倍《缴,纳树木?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树木未》损伤的退回》保护押金损》伤或者死亡的用【。树木保护押金补【偿树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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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业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重点加【强,。养,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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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大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要追究】。责任严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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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单位应在】当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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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凡本?市规划区内的—临街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实行:门前绿化《承包管理责任制【保持绿?地环境整《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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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临,。街门前绿化》承包管理办法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四章【 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损坏程度》缴,纳赔偿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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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皮、挖根、倾—倒垃:。圾、污水和》有害物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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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攀登:树木:、,。折,取花枝?。、摘:。取果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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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树上刻划、—钉钉:、拴:绳挂物?、拴系?牲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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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熏烤树木、焚烧纸】张和物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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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践:。踏草坪、丢弃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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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绿地内打》柴割草、《种植农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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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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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缴纳赔偿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
! 第二十四条【 确因生《产建:设,需要移植、砍伐【(,修剪)?树木占?用绿化设施和—挖掘绿地的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后:方可进行施工未【经批准擅自移植、】砍伐(修剪)—树木:、占用?绿化设施和挖—掘绿地?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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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临街【开发建?设,施,工单位?未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树木保?护协议缴纳树木保】护押金造成树木【损,伤或者?。死亡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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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因栽培《、整形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不能及时清除的除对!作业单位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给予适?当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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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城市绿《化工作人员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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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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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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