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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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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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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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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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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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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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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五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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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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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旗—、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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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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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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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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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关》团体、宾馆》、医院、学校、【部队不?低于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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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业《企业、?。仓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0%;其《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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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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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园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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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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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与城市建城—区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2%
】
【第九条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线—。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线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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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由市、》旗、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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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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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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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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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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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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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绿!化工程建设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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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地分?。别由园林《、林业、《交通、?水务、铁路等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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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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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区绿: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在其它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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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绿地环境清!新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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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执—法队伍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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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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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每平【。方米500元—交纳绿地赔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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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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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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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为保证电力、通】讯线路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线路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由城市绿化【业务部门实施或在】城市绿化业》务部:门指导下由线路管理!单位实?施 :
!。 第十七》条 各类管线应当与!街路、绿《地内的树木保持【安全:间距管?线管理单《位铺设、维修地下】管线进行挖》。掘影响树木生长时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城市绿化—业务部门指导下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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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临街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树木保护协》议并按照树木赔偿】费2:倍缴纳树木》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树木未损【伤的退回保护押金】损伤或者死亡—的用树?木保护押金补偿【树木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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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业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重点【加强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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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大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要追?究责:任严厉处罚 】。
! , 第二十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单位应在当日清】除
】
第二十一!条 :凡本市规划区内的】临街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实行门前绿!化承包管理责任制保!持绿地环境整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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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临街门—前,绿,化承包管理办法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四章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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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损坏程?度缴纳赔偿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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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皮、挖根、倾倒垃!圾、污水和有—害物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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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攀登【树木、折取花枝、摘!取果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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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树上刻划、钉钉、!拴绳:挂,物、拴?系牲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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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熏烤?树木、焚《烧纸张和《物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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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践踏草!坪、:丢弃废弃物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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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绿地!内打柴割草、种植农!作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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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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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缴纳赔?偿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
! 第?二十四?条, 确因生产建—设需要?移植、?砍伐(?修剪)树木占用绿化!设施和挖掘绿地的】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后方可进行施—工未经批准》擅自移植、》砍伐(修剪)—。树木、占用》绿化设施和挖掘【绿地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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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临街开发建设施工!单位未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树:木保护协议缴纳【树木:保护押金造》成树木损《伤或者?。死亡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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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因栽培《、整形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不能及时清除的!除对作?业单位?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给予适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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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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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城市绿化工作人】。员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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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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