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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 :    现将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 ? 第四》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五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    】 旗、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 ?。  : 》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旗、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    !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 ,  ?(一)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 !。    ! :。   (二)【机关团?。体、宾馆、医院【、学校、部队—不低于?35:%; 【   【   (三—),工业企业、仓—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0%《。;其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   ?。    (!四,)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  :  《  ?  (《五)公园《不,低于70《%,;    !    【 (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80% 【    ! , ?第八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与:城市建?城区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2—。%,。    ! 第九条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线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线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    《 城市绿线由市、】旗,、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 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绿化工【程建设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地分别由园林、!林业、交通、水务、!铁路:等部门负责》管理 《    【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管理 》 ,   ?  —  (三)居【住区绿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在】其它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管理 》    【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绿《。地环境清新整洁【 《   ? 《。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执】法队伍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 《 ,  —   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每平方米》50:。。0元交纳绿地赔【偿费: 》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 ?   ?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   ? 第十!六条 为保》证电力、《通讯线路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线:路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由城市?绿,。化业:务部门实施》或在城市绿化业【务部门指《导下由线路管理【单位实?施    ! 第十七条 !各类管线《应当与街路、—绿地内的树木保持】安全间距管线管【理单:位铺设、《维修地?。下,管线进行挖掘—影响树木生》长时: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城市?。绿,化业:。务部门指导下—挖掘    】 第十】八条 临街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树木保护协!议并按?照树木赔偿费—2倍缴纳树木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树木未损《。伤的退?。回保:护押金损伤或者死】亡的用树《木保护押金补偿【树木损失  】  第!十九条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业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重点加》强养护?管理 ?    !   ?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大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要追:究责任严《厉处罚  !  》 第二十—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单位应—在当日清除  ! , 第】二十一条 凡本【市规划区内的临街】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实行门?前绿化承包》管理:责任制保持》绿地环境整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    】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临街《门前绿化承包管【理办:法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损坏《程度缴纳赔偿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剥皮、挖】根、倾倒垃圾、污水!和有害物质的; 】 : ,    】   (二)攀登!树木、?折取花枝、摘—取果实?的;: ,    【。 《 ,。。。  ?(三)?。在树上刻划》、钉钉、拴》绳挂物、拴系牲畜】的; 【   【。   《(四)?。熏,烤树木、焚烧纸【张和:物料:的,;  【  :    】(五)践踏草坪、丢!弃废弃物的》;    !    】(六)绿地内打柴】割草、?种植农?作物:的; ? 《    】  (七)其【它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    】 《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缴纳赔偿《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  : 《 第二十》四条 确《因生产建设需—要移植、砍》伐(修剪)》树木占?用绿化设施和挖【掘绿地的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后】方可进行《施工未经批准擅自】移植、砍伐》。(修剪)树》木、占用绿》化设:施和挖掘绿地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   《 第二!十五条 《临街开?发建:设施工单位未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树木保—护,协议缴纳树木保护】押金造成树木损伤或!者死亡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 ?第二十六条 因【栽培、整《形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不能!及时清除的除对【作业:单位: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给予适》当处罚  【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城市绿化工作!人员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