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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   《现将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   】 第四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 第五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 旗、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旗、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 ?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   ?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 】  《  《 :   (二)机】关团体、宾馆、【。医,院、学校、部队【不低于35%; 】   — :  《  (三)—工业企业、仓—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0%—;其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     !。  (四)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     !  (五)公园】不低于70%—; ?    — 《   (》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80《% 《    》 第八】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与城市建城区!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2% !   ? 第】九条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线控制线是已经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线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  城市绿线【由市、?旗、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报同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绿化工程建设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   ? (一?)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地分别由园【林、林业、》交通、水务、铁【路等部门负》责管理 】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管理 【   》   【。 (三)居住区绿!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在其它区域内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管理 【    》  》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绿地环境清新【整洁:  —。  —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执法:队伍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 —     !  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每】平方米500元交】纳绿地赔偿费 【。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   ?    】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 ,   》 》 第十六条— 为:保证电?力、通讯线》路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线:。路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由城市绿—化业务部门实—施或:在城市绿《化,业务部门指导下由】线路管理单位实施】 , :   【 , 第十七条 各类】管线应当《与街路?。、绿地内的树木【保,持,。安全间距管线管理】单位:铺设、维修地下管】线进行挖掘影响树】木生长时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城市绿化业务【部门指导下挖掘 !  : , ? 第十八条】 临街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树木保护】协议并按照树木赔偿!费2:倍,。缴纳树木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树木未】损伤的退回保—护,押金损?伤或者死亡的—用树木保护押金补偿!树木损?失 :    》 第十】九条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业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重点:加强养?。护管理?    !  :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大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要追究责任【。严厉:处罚 【   《 》第二十?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单位应!在当:日清:除 :    !。 , 第二十一条 凡本!市规划区内》的临街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实行《门前绿化承包管理责!任制保持绿地环境整!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    !   》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临街门前绿化承包!管理办?法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四章 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损《坏程度缴纳赔偿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一)剥皮、挖根、】。倾倒垃圾、》污水和?有害物质《的;   !    !(二)攀登树木、】折取花枝《、摘取果实》的; —。。。 ,   【   (三—)在树上刻划、钉钉!、拴绳挂物、拴系牲!畜的;?   【 》   (四—)熏烤树木、焚烧】纸张和物料的—;    ! : :。   《(,五):践踏草坪、丢弃废弃!物的; 《   — 《 ,   《(六)绿地》内打柴割草、种植农!作物的; —    — 《   (七)【。其它: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 —    !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缴纳赔》偿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  《 《。第二十四条 —确因生?产建设需要移—植、砍伐(》修剪:)树木占《用绿化设施和挖掘绿!地的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后?方可进?行施工未经》批准擅?自移植?、砍伐(修剪)【树木、占用绿化【设施和挖掘绿地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    【 第二十五条! 临:街开发建设施工单位!未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树木保?护协议缴纳》树木:保护押金造成树木损!伤或者?死亡:。的按建?设成本的2-5倍予!以赔:偿,   》 : 《 第二十六条 因栽!培、:整,形,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不能《及时清除的除对作】业单位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给予适当处》罚 《   —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城,市绿化工《。作人员?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