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屏蔽室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T51103-2015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电磁屏蔽室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磁屏蔽室工程施工能力,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3.0.2  本规范宜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合使用。

3.0.3  电磁屏蔽室工程应符合下列施工质量控制规定:

    1  电磁屏蔽室工程所涉及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报验。其品种、规格、性能、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和技术文件应齐全,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2  电磁屏蔽室工程施工工序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分别按本规范附录C、附录D的内容形成记录。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并应形成记录;未经签字认可,不应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隐蔽工程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到场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3.0.4  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等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

3.0.5  电磁屏蔽室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并保证使用时在标定有效期内。

3.0.6  施工现场的劳动安全、职业健康、防火措施和环境保护等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7  电磁屏蔽室施工应保持原建筑结构安全。

3.0.8  自检过程中强发射源应由受过培训的测试人员操作。

3.0.9  电磁屏蔽室配套工程施工时,不得破坏电磁屏蔽室的电磁屏蔽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