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验 收
8.1 验收程序
8.1.1 施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组织:
1 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
2 基础工程验收;
3 钢结构安装工程验收;
4 覆盖材料和设备安装验收;
5 工程竣工验收。
8.1.2 分项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应单独验收。基础工程、卡槽安装和卷轴安装应按隐蔽工程验收,其中卡槽与钢结构安装质量可合并验收。
8.1.3 每个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交分项工程、隐蔽工程自验收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8.1.4 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整改或返工,并按照本规范第8.1.3条的要求重新组织验收,直到全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合格。
8.1.5 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2 大棚使用说明书、保修证书;
3 自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 材料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 施工合同复印件;
6 施工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7 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 不合格项目的验收及处理记录。
8.1.6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8.1.7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