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8-2015 建标库

13.4  禁止停车线

13.4.2  城市快速路主线、匝道出入口及互通立交区,因全部控制出入、与行人隔离等特性,除设置紧急停车带或硬路肩路段,一律禁止车辆临时停靠。因此,无须施划禁止停车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第4.3节规定,以下路段和区域不应设置停车泊位:

        1)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2)人行横道,人行道(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3)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

        4)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5)距路口渠化区域20m以内的路段;

        6)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m以内的路段。

13.4.6  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停车的道路及区域,如要求设置禁止停车标线,城市大部分道路(如未设置紧急停车带的快速路、匝道及采用机非绿化隔离三板块干道)侧石均需要漆画为黄色,设置成本及施工量都太大,同时对城市景观、环境均有一定的影响,客观上造成交通标线信息量冗余,因此不再重复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