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交通标志的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交通标志的总体分类有按其作用、设置位置、光学特性、版面内容显示方式、设置的时效、强制性程度等多种分类方式。按其作用分类是较为常用的分类形式之一,其他分类方式见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有关规定。
4.1.2 根据城市道路运行特征及目前道路交通标志的使用情况,相对于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09的交通标志,本规范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对交通标志具体种类进行了适当增减,不包括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09中部分不适合于城市道路的标志,并新增加了一些实际使用中已出现并行之有效的标志,见表1。各新增标志的新增理由见各章相关条文说明。
表1 相对于《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09增减标志
注:“*”作业区标志参考了《遁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GB 5768.4相关内容,因此不列入新增标志。
如需采用表1中不包括的交通标志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的相关规定。其中,对快速路如需采用出口编号,应符合《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规则》JTG A03相关条文规定。
4.1.3 交通法规是道路使用者必须遵循的交通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上的交通法规和安全要求通过交通信号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第二次修正版,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带有法规性质的交通标志涉及禁令、指示标志,其中禁令标志的法规性约束更为突出,其他标志仅作为提供信息,如指路标志、旅游标志等。在同一交通节点中,交通法规和安全信息的标志应采用较突出的设置方式,设置在相对醒目的位置,若与其他标志产生矛盾,应优先考虑交通法规与安全信息的发布,以警示法规与安全的重要性。
4.1.4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从路网、交通角度总体分析考虑与布局,并以不熟悉周边路网体系的道路使用者为对象,为其以正常速度行驶时提供容易识别的信息(包括接近操作点的告知和行驶方式指引等信息)。“不熟悉周围路网的道路使用者”,并非指道路使用者对周围路网一无所知,而是通过地图、上网、问询或其他查询手段,对前往的目的地和沿途有所了解,并通过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正确指引能顺利抵达目的地的道路使用者。标志设置除应满足当前区域、道路或工程范围内交通管理要求外,还应统筹考虑相关道路、路网上的交通管理要求,发布信息应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对于快速路,指路标志应着重反映出口名称、方向和距离,并应连续、可追溯。对于干路和支路,指路标志应着重反映道路名称、地点名称、路网结构特征和行驶方向信息,告知道路使用者当前位置和到达目的地合理、连续的路径。对于高等级道路亦可采用对骨干道路逐级指引达到连续。对于重要的信息应给予连续、多重提示,多级预告,如指路标志中的重要地点、重要相交道路等,又如快速路的出口预告、入口诱导等。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城市道路交通的发展,各地城市对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视,越来越认识到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建设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所必需,但在各地城市交通标志和标线建设和管理中,仍存在着信息不足、不当或过载现象,如有些城市边缘和外围地区道路信息不足、不当情况较多,又如城市中的快速路、隧道入口等处标志设置不甚合理,数量较多(有的多达10个以上),形成信息过载现象。因此,条文中重申防止信息不足、不当或过载的现象的设置原则仍是十分必要的。
4.1.5 标志的视认性是指标志内容被道路使用者发现并完成识读的性能,主要由下列三个要素组成:
(1)显著性:能在要求的识读距离以外吸引驾驶人员的注意,能在标志所处的背景中清晰地显示出来;
(2)易读性:能在瞬间理解其含义;
(3)公认度:容易被不同文化和语言背景的人所理解。
凡要求道路使用者根据信息提前采取相应行动的标志,均应考虑道路使用者接受、判识、执行相应信息的时间和距离要求。对前置距离的确定,应根据设计速度或管理行车速度、标志作用、交通量大小、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所有警告标志都应考虑其前置距离要求;禁令、指示标志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在禁止、限制或遵循路段的开始处,有些禁令、指示标志开始路段前的交叉口前适当位置还需设置相应的指路标志提示,使被限制的道路使用者能够提前知晓并绕道。
4.1.6 在道路横断面上规定的竖向高度和横向宽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设施及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称为道路建筑限界,又称道路交通净空。为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各类交通标志的设置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各类及各等级道路的道路建筑限界的竖向及横向范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规定。
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规定了道路建筑限界的定义和具体范围:
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宽度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1)。顶角抹角宽度(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W1)。
图中符号:
Hc——机动车最小净高;
Hb——非机动车最小净高;
Hp——行人最小净高;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
W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图1 道路建筑限界
Wp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路面宽度;
Wpb——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宽度;
W1——侧向净宽;
Wdm——中间分隔带宽度;
Wdb——两侧分隔带宽度;
Wp——人行道宽度;
Wf——设施带宽度。
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第3.4.3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道路最小净高要求,见表2。
表2 道路最小净高
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第5.3.5条还规定了路缘带、安全带、侧向净宽等最小宽度,见表3。
表3 分车带最小宽度
注:1 侧向净宽为路缘带宽度与安全带宽度之和。
2 两侧带分隔带宽度中,括号外为两侧均为机动车道时取值;括号内数值为一侧为机动车道,另一侧为非机动车道时的取值。
3 分隔带最小宽度值系按设施带宽度为1m考虑的,具体应用时,应根据设施带实际宽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