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8-2015 建标库

13.2  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13.2.1  在无中央分隔带的道路上,当禁止车辆跨越对向分界线行驶,应设置单黄实线或双黄实线;仅允许一个方向车辆跨越对向分界线行驶,应设置黄色虚实线。

13.2.2  对双向2~3车道的城市次干路或支路,下列情况应设置单黄实线:

     1  两个方向超车视距均不满足要求的路段;

     2  人行横道线、铁路道口或其他相交道路前一定范围内;

     3  学校附近、大型桥梁及大型隧道路段;

     4  其他受道路几何条件、天气、交通量影响或其他交通管理控制的要求,需禁止双方向跨越对向分界线行驶的路段。

13.2.3  对双向大于或等于4车道的城市主干路或次干路,没有设置中央分隔带,除交叉口、允许车辆左转弯或掉头的路段外,均应连续设置双黄实线。

13.2.4  下列情况应设置黄色虚实线:

     1  双向2车道道路,单侧视距受限的平竖曲线路段、有其他危险需实行单侧禁止超车的路段、交通管理仅允许单向车辆超车或左转弯的路段;

     2  双向3车道道路,允许单车道方向一侧跨越超车或左转弯的路段;

     3  已设置双实黄线的路段或交叉口处,允许单侧车辆左转或掉头的位置。

13.2.5  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的颜色应为黄色。设计速度小于60km/h时,线宽应为10cm;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线宽应为15cm。黄色虚实线中虚线线段及间隔长应分别为4m和6m。双黄实线和黄色虚实线,标线线间距宜为10cm~30cm;当双黄实线间距大于50cm时,两条黄实线间应填充黄色斜线,黄色斜线填充线线宽应为45cm,间隔应为100cm,倾斜角度应为45°,斜线方向应为顺两侧行车方向。

13.2.6  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应设置于对向车行道分界处,在交叉口或路段开口处应与停止线相接。

13.2.7  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相互间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黄实线与双黄实线搭接时,应设置搭接渐变段。当双黄线的净距小于或等于50cm时,渐变段长度(L)取值宜为3m~10m;当双黄线的净距大于50cm,渐变段长度(L)、停车视距(M1)、路宽缩减终点标线延长距离(D)的取值应按本规范第14.2节的相关规定(图13.2.7);

图13.2.7  单黄实线与双黄实线搭接设置示例(cm)

     2  当黄色虚实线与单黄实(虚)线搭接时,黄色虚实线的实线应与单黄实(虚)线相接;

     3  当黄色虚实线与双黄实线搭接时,两根黄色(虚)实线应分别相接;

     4  当双黄线与中央分隔带搭接时,应进行过渡处理;当双黄线间距大于50cm时,应采用黄色斜线或其他设施填充两条黄实线间的部分,渐变段长度(L)的取值应按本规范第14.2节的相关规定。

13.2.8  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的设置范围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对不满足双向超车视距(M3)的路段,单黄实线应在满足双向超车视距(M3)路段的两端各延长20m;

     2  对设人行横道路段或道路交叉口处,单黄实线的长度应不小于30m;铁路道口处单黄实线长度应不小于60m;

     3  对不满足单向超车视距(M3)的路段,黄色虚实线应在满足单向超车视距(M3)路段的两端各延长20m,虚线应施划于满足超车视距的一侧。

13.2.9  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路段,应采用振动标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