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辅助标志
10.2.1 当主标志无法向道路使用者完整表达或指示其规定时,应设置辅助标志,辅助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10.2.2 辅助标志应按下列条件设置:
1 当需对禁令、指示等标志说明作用时段时,可在主标志下增设表示时间的辅助标志;
2 当需对禁令、指示标志规定车辆的种类、属性时,可在主标志下增设表示车辆种类的辅助标志;
3 当需对禁令、指示标志规定方向路段时,可在主标志下增设表示方向的辅助标志;
4 当需对指路标志表示指路标志所指道路、地点、设施的方向时,可在主标志下增设表示方向的辅助标志;
5 当需对禁令、指示标志规定区域的范围时,可在主标志下增设表示地域或距离的辅助标志;
6 当需对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和警告标志表示到达所指设施、危险点的距离时,可在主标志下增加表示地域或距离的辅助标志;
7 当需对指示标志、警告标志表示所指示设施或路段的长度时,可在主标志下增加表示地域或距离的辅助标志;
8 当需对禁令、警告等标志说明理由时,可在主标志下增加表示警告、禁令理由的辅助标志。
10.2.3 辅助标志应设置在主标志下方,紧靠主标志下缘。
10.2.4 当需说明的内容较多时,可采用组合辅助标志同时说明车辆种类、作用时间、空间等特殊规定,但组合的内容不宜多于3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