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4】 特殊情况下【指路标志的》设置
!
9.2《4.1 环线快】速路与射线》快速路衔接》处指路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置环线立交】标志应符合立—交,总体方案《设计中?对环线及射线道路】。功,能的定位《。交,通,标志设置应》符合总体设计—意图;?
》
2 对!于环线交通功能【明显:强于射线的》立交应?将环线转向交—通作为?主线进行《指引;立《交出口端部靠主线一!侧标志宜采用下【一出口预告》标志;
】
3 【 对环?线交通功能和射线交!通功能都很》强的立?交应将环线》转向交通和射线方】向均按主《路,。标准进行指引;【对此类立交交通标】志宜按?主线分?流方式进行设计【同时指?引前方主线名称【及方向;
!
: : 4 1km、5!00m出口》。预告标志处宜增设图!形,形式标?志,;
:
—。 ?。5 环《线转:角节点按常规立【交设计时应按普【通快:速路指路系统—进,。行设置
《
,
9.2【4.2 对—于间距较近》的互通式立交指【路标志的设置与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进:出口间距小于2km!时可:取消:2km出口预告标志!并应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入》口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位置设置出【口预告标志预告【距离宜?。采用实际值》。
,
,
【 2: 当进出口间【距小于1km且大】于0.5km时【应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出口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和】500m出口—预告标志增》设第二个《互通式?立交的出口》预,告标志?预告距离宜》采用实际《值同:时,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入口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后的适当—位置设置当前出口预!告标志
】
《 3 当进出口间!距小于0.5k【m时宜将前》后两个出口合并为同!一出口进《行指引?出口预?告标志应同》时,预告前后《两个出口并应在上】游出口分岔》点,按出口地点》、方向标志》方式设置
】
: 4 — 当进?出,口,间距小于0.5【。km且前后》出口方向较多不能将!前后两个出口合并同!时指引时宜》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出口《预告标志、5—00m出口预告标志!和1km出》。口,预告标志处并—列设置第二个互通式!。立,交的出口预告—标,。志预告距离宜—采用实际值同—。时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入口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后的适当位—置应:设,置当前出口预告【。标志;并应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入口匝道内设【置下游互通式立【交出口预告标—志
—
9.2《4.3? 左出或连续分流!(,。或连续合流》)路段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对》。于左侧出口宜设置图!形指:路标志图形标志应】。指出主线行》驶方向和出口—靠路侧?。位置;宜增设出口】预告标志或方向专用!车道标志宜增—加预告?距离
?。
【 2 《 在连?续分流(《或连续合流)路段应!根据交通流》量和车道功能—设置:方向专用车道标【志;在车道功能或】车道数变《化处宜增设》方向专用《车道标志且》前后:方向:专用车道标志—信息应连续一致【
— 3 【左,出和连续分流(【或连续合流)—路段的标志与标【线应:统一宜增设地面文字!作补充?说明
?
《
9.24.4 !特殊构造物》限制下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在》满足标志《。功能且?标志位置误差—范围允许的》情况下宜将标志移出!大型桥梁、》。隧道:等路段;
【
【2 隧道内—的标志?不应对交通净空以】及通风、监控—等设施产生影—响条件限制时可适当!调整标志版面版面调!整应符合本规范【第4.2.》1,2条的规定;
!
:
: 3 当出】口预告标志位于【隧道内?时宜采用内部或【外部:照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