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4 ?特殊情况下指路标】。志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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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1! 环线快速路【与射线?快,。速路衔?接处指路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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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设置环线立!。交标志应符合—立交总体方案—设计中对环线及射】线道路功《能的定位交通标志】设置:。应符合总体设—计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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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于环:线交通功能明显【强于射?。线的立交《应将环?。。线转向交通作为主】线进行指引;立【交出口端部靠主线一!侧,标志宜采用下—一出口预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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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环线交通功能和射】线交通功能都—很强的立交应—将,环,线,转向交通《和射线方向均按主路!标准进行指引;对此!类,立交交?。通标志宜按主—线分流方式进行设计!同时指引前》方主线名称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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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km、50—0m出口预告标志】处宜增设图形形式标!志;
! 5 环线】转角节点按常规立交!设计时应按普通快速!路指:路系:统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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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2 ?对于间距《较近的?互通式立交》指路标志的设—置与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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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进出口间距!小于2?。km时可取消2km!出口预告《标志并应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入口【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位置设置出口预!告,标志预告距离宜采】用实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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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当进出口间距小】于1:km:。且大于0.5km时!。应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出口《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和:500m出口预告】标,志增设第二个—互通式立交的—出口预告《标志预告距离宜采】。用实际?值同:时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入口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后的适当位》置设:置当前出口预—告标志
! 3 当】进出口间《。距,小于0.5k—m,时宜将前后两个出口!。合并为同《。一出口进行指引出】口预告标志应同【时预:告前后两个》出口并应在上游【出口分岔点按出口地!点、方?向标:志方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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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进出—口间距?小于0.5km且前!后出口?方向较多不能将【前,后两个?出口合并同时指引时!宜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出口预告【标志、500m出】口预告标《志和1k《。m出口预告》标志处并列设置第二!个互通?式立交的出口预告标!志预告距离宜采用实!际值同时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入口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后的适当位】置应设置《当前出?。口预告标志;并应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入口匝道—内设置?下游互通《式立交出《口预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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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3 左出或连【。。续分流(或连续【合流)路段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对于左侧出口宜设置!图形指路标志图形】标志应?指出:。主线行驶方向—和出口靠《路侧位置;宜增设】出口预告《标志或?方向专?用车道标志宜增加】预告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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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连续分【流(或连续合流)】路段应根据交—。通流量和车》道功能设置方向专用!。车道标?。志;在车《道功能或车》道数变化处宜增设】方向专用车道标志】且前:后,方,向专用?车道标志《信息应?。连,。续一致
! : 3 左—出和连续分流—。(或连续合流—)路:。段,的标志与标线应统一!宜增设地《面,文字作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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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4 ! 特殊构造物限制】下,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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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满足【标,志功能且标志位置】误差:范围允许的情—况下:宜将标志移出大型桥!梁、隧道等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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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隧道内的】标志不应对交通【净空以及通风、监控!等设施?产生影响《条件限制时可适当调!整标志版面版面调整!应符合?。。本规:范第4.2.—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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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当出口—预告:标志位于隧道—内时宜采用》内部:或,外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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