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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特殊》情,况下指?路标志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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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1 环线【。快速路?与射:线,快速路衔《接处:指路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设置环线立交标!志,应符合立交总体【方案设计《中对:环线及射线道路【功能的定位交—通标志设置应—符合:总体设计意图;
!
— :2 对于环线交】通功能明显强于射线!的立交应《将环线转《向交通?作为主?线进行指引;立【交出口端部靠—。主线一侧标志—宜采用下一出口预】告标志;
》
】 3 对环线【交通功能和射线交通!功能都很强的立交】应将环线转向—交通和射线方向【均按主路标准—进行指引;对此【。类立交交通》标志宜按《主线:分流方式进行—。设计同时指引前方主!线名称及方向—。;
《
《 4 —1,km、500m【出口预告标》志处宜?增设图形形式—标志;
! 5 环】线转角?节,点按常规立交设【计时应按普通—快速路?指路:系统: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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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2 【对于间距较近的【互通式立交指路标志!的设置与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当进出口间距小】于2k?m时可取《消,2km出口》预告标志并应—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入口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位置—设置出口预告标志】预告距?离宜采用实》际值:
! ,2 当进出口间距!小于1?km且大《于0.?5km时应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出口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和5:00m出《口预告?标志增设第二个互通!式立交?的,出口预告标》志预告距离宜采用】。实,际值同时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入口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后的《适,当位置设置》当前出?口预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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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当进出口间距小于!0.5?km:时宜将?前后两个《出口合并为同一出】。口进:行指引?出,口预告?标志应同时预告前】后两:个出口并应在—上游出口分岔点按】出口地点、方—向标志方式设置
!
》 ?4 当进》出口间距小》。于0.5km且前后!。出口方向较多不能将!前后两个出》口合并同时指引时宜!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出口预告【标,志、:500m《出口预告标志和1】km出口预》告标志处并列设置第!二个互通式立—。交的出口预告标【志预告距离宜—采用实际值同时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入口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后的适当】位置应设置当前出】口,预告标志;》并应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入口》匝道内设《置下游互通》式立交出口预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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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3 左出或连续】分流(?或连:续合流?)路段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对于?。左侧出口宜设置图】。形指路标志图形标】志应指出主线行【驶方向和出口—靠路侧位置;—宜增设出口预告【标志:或,方向:专用车道标志宜增】加预告距离
!
2 !在连续?分流(?或,连续合?流)路段应根据交通!流,。量和车道功能—设置方向专》用车道?标志;在车道—功能或车道数变化】处宜增设方向专【用车道标志且前【后方向?专用车?道标志信息应连【续一致
【
3【 :左出和连续分流(】或连续合流)路【段的标?志与标线应统一【。宜增设地面文—字作补充说明—。
—9.:。24.4 》 特殊构造物限制】下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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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满:足标:志功能且《标志:位置误差范围允【许的:情况下宜将标志移】出大型桥梁、隧道等!路段;
! ? 2 隧道内的标!志不应?对交通净《。空以及通风、监【控,等设施产生影—响条件限制时可适当!调整标志《版面:版面调?整应符合《。。本规范?第4.?。。2.12条的规【定;
! , 3 当出口预!。告标志位于隧—道内时宜《。采用内?部或外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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