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8-2015 建标库

9.5  地点距离标志

9.5.1  当需在快速路上,提供车辆在当前路网或行驶道路中相对位置信息,并预告快速路前方所要经过的重要出口、立交、地点的名称和距离时,应设置地点距离标志。

9.5.2  地点距离标志宜设置于互通式立体交叉加速车道的渐变段终点以后1km以上路段的合适位置处。

9.5.3  两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设置地点距离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小于或等于2km时,可设置地点距离标志;

    2  当间距大于2km小于或等于10km时,应设置地点距离标志;

    3  当间距大于10km时,可重复设置地点距离标志。

9.5.4  地点距离标志的信息应与入口指引标志、出口指引标志信息配套,重复设置的地点距离标志信息应一致。

9.5.5  地点距离标志宜设置三行地点距离信息,地点信息由近及远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排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第一行的地点为近目的地,应选用经由下游第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或出口)可到达的目的地信息;当出口间距较小,地点距离标志与下一出口预告标志并设于同一杆件时,宜选择再下游第二个出口作为第一行近程目的地;

    2  第三行的地点为远目的地,应在一定距离内保持相对固定。宜选择绕城环线、快速路终点、重要立交节点等A层信息作为远目的地,当接近该目的地时,再按照类似原则选取下一个A层信息作为新的远程目的地;

    3  第二行的地点为中间远目的地,宜选择第一行与第三行之间的最近的其他A层或B层信息(无A层信息时);

    4  若指引信息少于二行内容时,宜更换成出口预告标志的表述方式。

9.5.6  地点距离标志中目的地信息应选用重要地名、交通枢纽信息、国家级旅游景区、重要公共设施等地点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