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8-2015 建标库

8  干路和支路指路标志

8.1  一般规定

8.1.1  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应设置指路标志。各种指路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8.1.2  指路标志的设置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指路标志信息分层应根据路网内主要道路、交通结点以及重要地区等信息,按本规范表8.1.5的规定进行信息分层;

    2  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的布设,应根据交叉口各交叉道路的等级,按本规范第8.1.3条的规定设置,并应按本规范第8.1.4条、第8.1.6条、第8.1.7条的规定选取适当版面类型与信息,设计交叉口预告、交叉口告知及交叉口确认标志的版面;

    3  地点指引、沿线设施指引、其他道路信息指引标志的布设,应针对道路沿线信息存在的需要设置相应标志;

    4  指路标志与其他交通标志的版面组合,应便于识认,不产生歧义。

8.1.3  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的设置(图8.1.3)宜符合表8.1.3的规定。

图8.1.3  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的设置

表8.1.3  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的设置

    注:1  “预”为交叉口预告标志;“告”为交叉口告知标志;“确”为确认标志,包括路名牌标志、街道名称标志、地点方向标志等;()为可根据需要设置的标志。

        2  如条件限制,可降低路径指引标志的配置要求,但应设置必要的交叉口告知标志。

8.1.4  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中的预告、告知标志的版面类型及适用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设置的道路等级,交叉口预告、告知标志的版面设计可按表8.1.4-1分为3类;Ⅰ类版面指示前进方向2个目的地信息(近信息、远信息);Ⅱ类版面指示前进方向1个目的地信息(近信息);Ⅲ类版面仅指示前方相交道路路名;

表8.1.4-1  交叉口预告、告知标志版面分类

    2  各级道路交叉口预告、告知标志版面类型,宜按表8.1.4-2选用。

表8.1.4-2  交叉口预告、告知标志版面类型的选用

    注:表中不带括号的类型为优先选择类型;带括号的类型适用于条件限制或特殊需求情况下选择的版面类型。

8.1.5  指路标志指示信息应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道路的服务对象和功能按表8.1.5进行分层。

表8.1.5  城市道路标志信息分层表

8.1.6  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版面信息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上的信息层级,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服务区域的特点,应在对交通流的流向和流量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表8.1.6选取;

表8.1.6  交叉口预告、告知标志信息要素选择配置表

    注:1  表中不带括号的信息为优先选择的信息;带括号的信息适用于无优先信息时,可根据需要作为选择的信息。

        2  当接近首选信息所指示的地点时,该信息作为第一个信息。如需选取第二个,则仍按本表的顺序筛选。

    2  当同一方向有同层多类信息时,应按由上至下的顺序对本规范表8.1.5的信息类型加以选择;

    3  当同一方向有同层同类多个信息时,宜按由近到远的顺序加以选择;

    4  当同一方向有多个C层信息时,应综合考虑交通吸引量等因素选取相对更为重要的信息;

    5  当同一方向有多层同类优选信息时,应选择距当前所在地最近的信息;

    6  当同一方向有多层多类优选信息时,应按由上至下的顺序优先选择表8.1.5的信息类型,而后对于同一信息类别再选择最近的信息;

    7  同一块指路标志版面中目的地信息的数量及排列顺序,应符合本规范第4.2.7条的规定。

8.1.7  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版面信息中近、远信息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类路径指引标志中,近信息为指示行驶方向上(A层)、B层、C层信息中距离当前所在地最近的信息;

    2  近信息宜选择下游临近的主要道路,可是主干路、次干路,也可选择相对较为重要的支路,并应保证信息指引的承接及连续;

    3  Ⅰ类路径指引标志中,指示行驶前进方向的较高层信息作为远信息;

    4  当指示远信息沿线存在可进出的快速路、重要交通性主干路、对外交通枢纽等(A层)、B层信息时,应以距当前所在地最近的上述地区或道路名称作为基准点,当临近基准点时,再按选取下一个(A层)、B层信息作为新的基准点;

    5  近信息应根据标志所在位置依次更换,远信息在一定路段内应保持相对固定。

8.1.8  干路或支路指路标志版面中的距离应指其与基准点的距离,与基准点距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指示信息为干路或支路,所指示道路与当前道路直接相交时,应以交叉口作为基准点,但若通过其他道路相连,则应以连接道路与所指示道路的交叉口作为基准点;

    2  当指示信息为地区信息时,应以距离该地区主要出入口或外围大门最近的交叉口作为基准点;

    3  当指示信息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等较大型重要地物时,应以距其建筑物本身或外围大门最近的交叉口作为基准点;

    4  版面中距离数值的取值,应符合本规范第4.2.10条的规定。

8.1.9  其他标志套用于指路标志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禁令标志套用于指路标志上时,不得替代相应的禁令标志;

    2  限高、限重禁令标志可结合特殊的道路信息套用于路径指引标志中,但不宜单独放置在箭头杆图形中;

    3  对禁止某车种通行的禁令标志,可套用于路径指引标志中;提示交叉口下游路段的交通管理信息应套置在箭头杆图形中;提示所通达道路的交通管理信息应套置于该道路名称旁;

    4  对套用于路径指引标志中禁止某方向通行的禁令标志图案,宜布置在竖向箭头杆的下端;

    5  当禁令标志需与时间等辅助标志配合使用时,不宜套用在路径指引标志中;

    6  地点指引标志、旅游区标志可套用于路径指引标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