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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注》意,残疾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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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 ? 在:经常有残疾人—活动、出《入场所路段》两端应设置注意残疾!。人标志
》
《7.21.2— , 遇下列情况可【不设置注《意,残,疾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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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已设?置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线处;
】。
,
》 2 《已设置交叉》口警告标《志或停车让行、减速!。让行、禁止》转弯等其他表示交】叉口的禁《令标志的路》口;
?
— 3《 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相互分离并连续!设置防护设施的场】合可不设置注意【残疾人标志
【
,
7.21.3! 注意残疾人【标,志至残?疾,人出:入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
7.2》1,.4 《根据实际情况在残疾!。人活动、《出入场所前》所设警告标》志上游?方,向宜:增设一?处注意残疾人标志】并宜附加辅助标【志预告到《前方:危险地点的距离
!
:
:7.21.5— 注意残疾人标志!和注意行人标—。志不应设《置在同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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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1.6 《 注意残疾》人,标志版底色宜采【用荧光黄绿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