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铁路道口标志
7.4.1 当道路与有人看守的铁路平面交叉时,应设置有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
7.4.2 当道路与无人看守的铁路平面交叉时,应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
7.4.3 铁路道口标志应设置在铁路道口前适当位置;当视线不良,不易被道路使用者发现时,宜在道路两侧对称设置。
7.4.4 道路与有人看守的铁路平面交叉时,有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至铁路道口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4.5 道路与无人看守的铁路平面交叉时,除按本规范表4.3.2规定的距离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外,还应在道口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并应施划相配套的铁路平交道口标线、停车让行标线。
7.4.6 当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前未设铁路平交道口标线时,应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前,至少增设一块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其预告距离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7.4.7 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当有两股或两股以上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时,应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上端配合设置叉形符号。叉形符号交叉点到三角形警告标志顶点的距离宜为40cm,叉形符号不应单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