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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环卫设施建设与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选】址定点工作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确定 【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生活《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建: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统一负责; —   ?(二)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建设和道】路,两侧公共垃圾容【器设置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三)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广场、公园【、风景?点、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单位》内的公厕《、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按规划【要求负责修建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用应当按适!当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九条 】严禁单位或个—人,私设:垃圾、?粪便:中转站(《点) 第四—十条 ?经规划部门批—准定点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的:。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   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 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 》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按德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按原规》模予:以易地补建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等量【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