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建标库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一)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或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中止或终止挂牌活动的;
   (三)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
   (四)因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网络恶意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挂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不中止,也不终止。

第三十七条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四)项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中止挂牌活动,封存相关数据及信息,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应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出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决定后,由交易中心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中止或终止公告,并关闭系统竞价通道,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在恢复挂牌出让5日前发布恢复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恢复网上挂牌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