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92-2015 建标库

14.2  防火防爆

14.2.1  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道路布置应环形布置,当车间长度超长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确保消防通道通畅。

    2  油库、油罐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存区、制浆原料储存区以及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应设置专用的灭火设施及室内外消火栓。

14.2.2  当工艺生产要求,防火分区或物料堆放超出现行国家标准有关消防规定时,应采取监控、特种消防设施、设备等措施,设计方案应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4.2.3  火灾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火灾报警系统的装置和仪器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宜按建筑单体或防火分区设置。在探测距离之内的相邻建筑可共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此时没有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建筑应设区域显示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宜选择联动型产品。

    (2)火灾探测器:根据建筑物火灾特征、房间的高度,宜选择常规的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等或其组合。对于高大空间场所,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及图像式火灾探测器等。

    (3)火灾警报装置:各类车间和库房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宜选择声光报警器。在各防火分区内的任意位置,声光报警器的声压等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4)消防联动控制:消防控制设备联动对象包括各类消防水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联动控制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的有关规定。

    (5)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水泵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有关且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选择带电话插孔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