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职业安全卫生
14.1 一般规定
14.1.1 职业安全设计包含:防火防爆、采光、照明、防雷及电气安全、压力容器及管道、噪声防护及减震、防尘、防毒、防腐、防辐射、防暑、防湿、安全色、安全标志等内容,涉及工艺、总平面、建筑、结构、电气、动力、仪表及自动控制、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各专业。
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热电站和锅炉房的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防火规程》GB 50229、《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和《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防雷和电气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和《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等的有关规定。
防尘、防毒、防腐、防辐射、防暑、防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采光照明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