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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电气—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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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光源【与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2 应】。急照明宜采用白【。炽灯、荧光灯应在正!常照明?断电时在几秒内【达,到标准流明值;疏散!。指示灯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而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则达:不,到上述要求
】
》 3 火灾危】险,的场:所如原料储存场【、备料车间、成【品库、化学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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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品车间包括C—。L,O2:制备车?间、氯碱制备—车间、双氧》水制备车间、—H2SO4》制备车间35T以下!的供热锅炉房—、成套快装锅炉【按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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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附录E中【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规定表中—的数据宜根据此【规范的更新做—相应的?调整
7!.,4.3 照明【种类和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局部照!明与安全《应急:照明的装设》地点应符合》。表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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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局部】照明与安全应急照】明,的装设?地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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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灯!具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2》 集中配光的直射!灯,具即特深照型—最大光强《宜集:中在0°~15°立!体,角内;直射灯具即】深照型最大光—。强宜:集,中在0°~3—0°立体角内;【余眩配光的灯具如配!照型;宽配光—的,。灯具如广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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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照?明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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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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