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电气照明
7.4.2 光源与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急照明宜采用白炽灯、荧光灯,应在正常照明断电时在几秒内达到标准流明值;疏散指示灯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而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则达不到上述要求。
3 火灾危险的场所,如:原料储存场、备料车间、成品库、化学品仓库。
化学品车间包括:CLO2制备车间、氯碱制备车间、双氧水制备车间、H2SO4制备车间。35T以下的供热锅炉房、成套快装锅炉按此标准执行。
4 附录E中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规定,表中的数据宜根据此规范的更新做相应的调整。
7.4.3 照明种类和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局部照明与安全应急照明的装设地点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局部照明与安全应急照明的装设地点一览表
7.4.4 灯具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集中配光的直射灯具:即特深照型,最大光强宜集中在0°~15°立体角内;直射灯具:即深照型,最大光强宜集中在0°~30°立体角内;余眩配光的灯具:如,配照型;宽配光的灯具:如,广照型。
7.4.5 照明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