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 噪声防护、防振动
14.6.1 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要求。厂区内噪声标准及控制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14.6.2 防振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 10434和《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的有关规定。
14.6.3 噪声控制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14.6.4 噪声应从声源控制,宜选用噪声较低、振动较小的工艺和设备。
14.6.5 对超出职业卫生标准有关噪声职业接触限值规定的,应对声源进行隔声设计,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个人防护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14.6.6 噪声较大设备宜布置在封闭厂房内。
14.6.7 仪表控制室、成品检验室(化验室)、维修室、值班室、更衣室等有长驻人员的房间应采取隔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