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13.1 一般规定
13.1.1 制浆造纸厂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HJ/T 408和《制浆造纸企业综合能耗计算细则》QB 1022的有关规定。
13.1.2 制浆造纸厂中生产环节所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处理达标排放。
13.1.3 制浆造纸厂应采用可再生资源和可循环利用的原料,采用清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
13.1.4 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化学制浆项目必须有碱回收和废水处理工序。所产生的废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后有组织地排放。
13.1.5 有利用价值的生产环节的废弃物及余能,宜回收或综合利用,在污染物或废弃物处理或综合利用的过程中,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13.1.6 用气量大于20吨/时,在无集中供热和大量外电供给的条件下,宜采用热电联产的建设方案。
13.1.7 应进行物料平衡、水平衡及能量平衡计算,在生产工艺可行的条件下,工艺用水应按水质和工艺条件逐级在工艺系统中回用。
13.1.8 上(冲)浆泵和造纸机传动应采用交流变频电机,其他生产过程中能力变化范围大的设备宜采用变频电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