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2.1 一般规定
12.1.1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制冷设计除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外,还应考虑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及改善劳动条件。
12.1.2 空调采暖设计方案应根据系统使用功能、能源来源、环境条件等具体情况,结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针政策,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2.1.3 除本章节提及的暖通系统外,其他暖通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