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92-2015 建标库

9.3      

9.3.1  主要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有关规定。

9.3.2  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3.3  当湿式造纸车间主跨为二层,高度大于24m且不大于30m,辅跨高度不大于24m(含局部大于24m)时,可按多层设计。

9.3.4  占地面积较大的纸加工(完成)车间,对外疏散困难时,可在车间中央设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净宽应不小于6m,疏散通道对外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疏散通道两侧隔墙应采用耐火时间不小于3h的防火墙,疏散通道的防排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面向疏散通道设置的疏散门应设置不小于6m2的防烟前室。

9.3.5  除卫生纸外的自动半成品卷筒纸仓库,当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每座仓库的建筑面积、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9.3.6  两列纸机布置的湿式造纸车间,在两列纸机之间布置疏散楼梯时,当楼梯间封闭且楼梯间底层出口至室外出口之间设置无障碍、宽度不小于1.5m、距离不大于60m的疏散通道时,可作为安全疏散楼梯。

9.3.7  浆板库宜按造纸厂成品仓库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