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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建筑物采暖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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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建筑:物采暖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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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物,采暖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及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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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集中采暖地!区和过渡《地,区建筑物宜采用【电采暖形式》;
】 3 —集中控制室、电【气设备间、办公室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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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暖设备的加热元】件和表?面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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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电采—暖系统可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9!。.6.?2 配《电装置室、GIS】电气:设备室、无》功补偿装《置室、电容器室应设!置通风?系统夏?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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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 配电装置室、无!功补偿装置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应设置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2次的—事,故通风系《统当采用机械—送、排风系》统,时事故排风机—应兼:。作排风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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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 电缆【廊,道应采用《自然通风无功补偿】装置室应《采取空调《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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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 生活污水!处理的操作间—。应设置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的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得再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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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 【 生活污《水处:理的泵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置,机械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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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的!房间吸?风口应设在室内下】部通风设备应采【取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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