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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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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以通发【改稽察字(20【05)399号文件!于2005》年6月1《6日发布实施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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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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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各—级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 ,(5)使用各级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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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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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各级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8)国家》或自治区政府特许融!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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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必须遵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权责》分明、加强》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要层层!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部】。门领导责任》制、实施单位责任制!和参建?单,位责:任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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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把好》项目申报《。、审批关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凡申请国》家,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等】不规范或评估论证】不充分的一》律不予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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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不【得无故拖延建设【工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或】内容的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报告待原审批【部门(或按规定权限!)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开工前】培训
第八—条 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一—是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实行】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人!制度对?本地区、本行业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和《管理负总责二是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三—是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所承—建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负全部责任—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单位的有关!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相关】文件资料应于工程项!目开工?前7日内《由项目法人单—位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和政府采购》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在?招标范围以内和【标,准以上?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及【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对单项工程项—目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超过400—万元:以上的实行政—府采购制
— 重》点建设项目属特殊】情,况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还,应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进行招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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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根据核准的招标【事项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售前7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时间安《排及招标公告等一式!三份报市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备案》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稽察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均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内:容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行》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具备资质的【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对项?目施工全过程及【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进行工程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购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各项质】。量技术要求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末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各?旗(县市区)发【改委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每月月底【。。前向市发改委上报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市、旗(县—市区)?两,级,发改委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职能分别建立项目】档案不断补充完【善档案资料项—目法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做到及时归档—、专人负责、装订】有序、存放》安全:、便于查《。找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相关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我市的以工代赈【项目、生态建—设,项目、涉及》农牧户补《贴的项目等》必须按规定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其它重点建设!项目要逐步》实行项目公示制【度;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项目建设法人单位!。都要开设专户、【设立专帐、设—置专人?进行:管理:; 在?。资,金运行上实行全过程!封闭:运行地方财政安【排的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统一纳入建设项!目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与:国家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同比例拨付—
《 ,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实行报批》制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工程【进度提出《拨款:申请表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共!同签字?批准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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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为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财】政部门依《据施工合同可预拨】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但最高不得超过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1】0%(生态建设项目!可按其规定执行)在!工程价款《清算时建《设单位?必须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生态建】设项目可按其规定执!行)待项目质量保证!期已满且无质量问题!后再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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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类的】基建工程项目要【采用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方,式结算工《程款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必须《由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共同审核签章后【方可:结算价款对工—程,价款结算帐单—中填报的工程进度】超过工程实际形【象进度的《财政部门应停拨资金!造成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负责
第二!十二条 《非建筑安装类工程】项目采用报帐制结】算工程款票据须经】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工?。程监:理、经手人及财会人!员签:章报项目主管—部门审签《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采取转帐】方,式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帐户不得在】专,户提取现金和—随意变更《。拨款:帐户工程价款的【结算应由施工单位】提供本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得使用税务窗—口发票代替确—实不具?备转帐结《算,条件和出票》能力的如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苗木《、,种子等)《及个:人提供?的劳务等《可用税务窗口发票】。(,必须附原始凭证)以!。现金: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 农口涉【及农牧民补》助,的项目农牧民应得补!助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兑现到农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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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但,应,控制在定额以内【。特殊情况超过开【支标准定额》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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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之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末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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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委:托具备审查资格的】审价机构做好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预(结)算、【工程竣?工决算等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对审价!机构:的,审查:报,告如有争议应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为最》终依据财政》部门应以审》价机构的审》查报:告为依据出具—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但不得以审!查报告代替审—查,结论:建设:单位应将审查结论】作,为国有资产交付使用!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结】。余资金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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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主】管等部门《每年都要采取单独或!联合等形式》对全:市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和概算?控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项目【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旗(?县,市区)两级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政府】。统一安?排和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项目稽察、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建议和意见并】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处罚《;每个?项,目都必须在》竣工后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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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稽察办和【监察局除依》照各:自职责职《能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外还》要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在项目稽察、!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检】。查组核实《后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下发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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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限》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在市稽察办设立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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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整改不力的【发改委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罚或者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
《 (二)罚款;!
?。 (《三)暂停《拨付:或者:收回国?家建设资金;—
》 (四)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撤销项《目;
》 (五)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建?设;
— , (:六,)暂停相关地区【、部门?和企业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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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 (四)《虚列完成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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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其它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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