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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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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以—通发改稽察字(20!05)399号文件!于20?05年6月1—6,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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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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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2《)使用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4》)使用各级》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5【)使用各级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6)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7)各级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 《(8)国家或自【治区政府《特许融资的项目;】
《 : :(9)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必须遵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权责分明【、加强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
】
,第四条 要层层【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部门领—导责任制《、实施?。单位责任制和参建】单位责任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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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把好项目申报【、审批?关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凡申请国》家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等—不规范?或评估论证不充分的!一律不予申报—。、审批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不得【无故拖延《建设工?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或内容的—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报告待原审批】部门(或按》规定权限)》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开工!前,培训
第八条 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一是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实行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人制:度对本地区、本【行业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和管理负总责【二是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三是《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所承:。建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负】全部责任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单《位的有关《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相关【文件资料应》于工程项目开工前】7日:内由项目法人单【位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和政府采购】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在招标范】围,以内和标《准以上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及:。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对,单项工程项》目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超过4?00万?元以上的实行政【府采购制《。
重点建!设项目属特》殊情况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还应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进行《招标活动
— ? 招标人应》当根据核准的招标】事项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售前7》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时间安排及【招标公告《等一式三《份报市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备案: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稽察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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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均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内【容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行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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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具】备资质?。。的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对项目施工全—过程及?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进行工程】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购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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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各项质量技术—要求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末!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各旗(县市!区,)发改委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每月月?底前向市发改—委上报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市、旗(》县市区)两级发【改委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职能分别!建立项目《档案不断《补充完善档案—。资料项目《。。。。。法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做到及时【归档、?专人负责、装订有序!、存放安全、便于】查,找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相关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我】市的以?工代赈项目、生态】建设项目、涉及农牧!户补贴的项目等必须!按规定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其它重点—建设项目要》逐,步实行项目公示【制度;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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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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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项目建设法【人单位都要》开设专户、设—立专帐、设置—专人进行管理;【 在资金运》行上实行全过—程封闭运行》地方财政安排的【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统一纳入】建设项?目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与国家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同比例!。拨付
》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实行报批制!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工程进度】提出拨?。。。款,申请表?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共【同签字批准
】 ,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为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财政《部门依据《施,工合:同,可预拨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但最高不得超!过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10%(生【。态建:设项目可按其规定执!行)在工《程价款清算时建设】。单位必须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生态建设—项目:可按其规定执行)】待项目质量保证期已!满且无质《量问题后再予—以拨付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类的基建工程【项目要?采用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方式结算工程—款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必须由?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共同!审核签章《后方可结算价款对工!程价:款结:算帐单中填报的工】程进度超过工程【实际形象《进度的财政》部门应停《拨资金造成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负责
【第二十?二条 非建筑安装类!工程项目采用报帐制!结算工程款》票据须经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工程监理、经!手人及财《会,人员签章报项目主】管部门审《签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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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采取转?帐方式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帐—户不得?在,。专户提取现》金和随?意变更拨款帐户工程!价款的结算应由施工!单,位提供本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得使用税务窗口发!票代替确实不具备转!帐结算条件和—出,票能力的如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苗,木、种子等)及个人!提供的劳务等可【用税务?窗口发票(必须附】原始凭证)以—现金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 农口—涉及农牧民补助的项!目农牧民应》。得补助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兑现!到,农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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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但应控制在》定额以内特》殊情况超过开支标准!定额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之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末: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委】托,具备审查资格的审价!机,构做好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预(结》)算:、工:程竣工决算》等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对审价机【构的审查报告如有】争议应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为—最终:。依据:财政部门应以审价】机,构的审查报》告为依?。据出具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但不得以审查】报告代替审查结【论建设单位应将【审查结论作为国有】资产交付《使用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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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结余【资金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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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主管等》部门每年都要采【取单独或联合等形】式对全市《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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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和概算控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项目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旗(县市区【)两级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政】府统:一安排?和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项》。目,稽察、审计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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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建议和《意,见并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处罚:;每个项目》都必须在竣》。工后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市稽察】。办和监察《局除依照各自职【责职:能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外还要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在项目》稽,察、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检查组】核,。。实后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下发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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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限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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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在!市,稽察办设立举报【电话
第三—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整改不力的发—改委: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罚—。或者:。处理措施《
? :。 (:一):通报批评;
【 : (二)罚—款;
?。
》(三:)暂停拨付或者【收回:国家建设资金;
! (》四)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撤【销项目;
】。 (五)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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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暂停相》关地区、部门和企业!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完》成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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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其它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
其它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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