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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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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以通发改稽】察字(2《005?),399?号文件于《2005年6月16!日发布实施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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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 (2)使用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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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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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各级【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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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各级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6)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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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级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 (8)国家【或自治区政府特【许融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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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必【须遵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权:。责分明、加强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要层层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部门领导责—任制、实《施单位责任制和参建!单位责?任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把好项!目申报、审批—关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凡申请国家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等不:规范或评估论证不】充分的一《律不予申报、审批】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不?得,无故拖延建》设工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或内容的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报告待原审批部门!。(或:按规定权限》)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开工《前培训
第—八条 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一是【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实行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人《。制度对本地》区、本行业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和管理—负总责二是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三是《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所承建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负全部责任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单位!的有关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相关!文件资料应于工程】项目开?工前7日内由项目法!人单位?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和!政府采购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在招标】范围以?内和标?准以:上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及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对单项工程项【。目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超【过4:00:。万,。元以上的实行政府】采购制
— 重点》。建,设项目属特殊情【况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还应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进行:招标活动
》。
招标人应!当根据核《准,的,招标事项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售前7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时间?安排及招标公—告等一式三》份报市?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备】案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稽察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均》。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内—容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行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具备:资质的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对》项目施工全过程及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进行!工程: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购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各项质量技术【要求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末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各旗(《。县市区)发改委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每月【月底前向市发改委】。上报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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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旗(县市【区)两级发改委【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职能分别建立项【目档案不断补充完】善档:案资:。料项目法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做到及【时归档、专人负【。责、装订有序、存】放安:全、便于查找—。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相关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我市!的以:工代赈项目》、生态建设项目、涉!及农牧户补贴的项】。。目等必?须按规定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其《它,重点建设项目要逐】步实行项目公示【制度;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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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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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项目【建设法?人单位?都,要,。开设专?户,、设立专帐、—设,置专:人,进行管理; 在资金!运行上实行全—过程封闭运行—地方财政安排的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统:一纳:入建设项目》。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与国家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同比例》拨付:
?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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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实,行报:批制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工程进度提出拨款】申请表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共同签》字批准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为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财政部门》依据施?工合同可预拨—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但最高不—得超过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10%(—生态建设项》目可按其规定执行】)在工程价款清算】时建设单位必须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生态建设项目可按】其规定执行)待项目!质量保证期已满且】无质量?问题:后再予以拨付—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类的基建工—程项目?要,采用: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方!式结算工程款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必须由?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共—同审:核签章后方可结算价!款对工?程价:款结算帐单中—填报的工程进度超】过工程实际形—。象进度的财》政部门应停拨资金】造,成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负责:
第二十二条【 非建?筑安装类工程项【目采用?报帐制结算工程款票!据须经?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工程监理、!经手:人及财?会人员签章》报项目主管部门审签!。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采取转帐方】式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帐户不得!在专户提取》现金和随意》变更拨款帐户工【程价款?。的结:算应由施《工单位提供本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得使用》税务窗口发票代【。替确实不《具备转帐结》算条件和出》票能力的如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苗:木、种子等)及【个人提供的劳务等可!用,税务窗口发票(必须!。附原始凭证)以现金!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农口涉及农牧民补】助的项?。目农牧民应得—补助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兑现到农—牧户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但应控【。制在定额以内特殊】情,况超:过开支标准》定额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之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末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委托具备审】查资格?的审价机构》做好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预(结)算、】工程竣工决算等【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对审价《。机构:的审查报《告如有争《议应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为最【终依据财政部门应以!。审价机构的审查报】。告为:依据出具《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但?不得以审查报告【代替:审查结论《建设单位应》将审查?结论:。作,为国有?资产交付使用—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结余资金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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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主管等部—门每年?都要采取单独或联合!等形式对全市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和概算】控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项目—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旗《(县市区)两级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政府统一安排和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项目稽察、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建议和意见并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处罚;每《个项目都必须在【竣工后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市稽—。。察办:和监察局除依照各】自职责职能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外,。。还要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在项目稽察、】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检查组】核实后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下:。发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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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限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在市稽!察办设立举报电话】
第三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整改不《力的发改委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罚或者处理措施【
? (一)通报批!评;
【 ,(二)罚款;
】 , (三》。)暂停拨付或—者收回国家建设资】金;
?
(四)】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撤!销项目;
】 ,。 (五)《。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建设;?
: (六)暂】停相关地区、部门】和企业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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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 (四)虚列完成】。。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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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其它!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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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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