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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通辽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 ,。    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以】通发改稽察》字(2005)39!9号文件于》2005年》6月16日发布【实施: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  》。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     》(2)?使用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 ,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    (4)使】用各级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5)使用各—级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6)—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7)各级!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8)国家】。或自治?。区政府特许融—资的:。项目;?     (!9)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必—须,遵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权责!分明、加强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要层层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部门领【导责任制、》实施单位《责任制和参》建,单位责任《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 ?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把好项目申】报,、,审批关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凡申《请国家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等!不规范或评》估论证不充分的一】律不予申报、审【批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不》得无:故拖延建设》工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或内容的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报告待原审批部】门(或?按规:定权限)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开工》前培训 第八条 !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一,。是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实行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人》制度对本地区、本】行业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和管理负总【责二是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三是》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所承建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负全】部,责任: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单《。位,的有关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相—关文件资《料应于工程项目【开工前?7日内由项目法人】单位报市发改委【备案 ?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和政府》采购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在招标—范围以内和标—准以上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及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对单项工—程项目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超过40!0万元以上的实【行政府采购制  !   重点建设项】目属特殊《。情况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还?应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进行》。招,标活动 《     招标人】应,当根据?核准的?招标事?项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售前7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时间!安排及招标公告【等一式三份》报市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备:。案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稽察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均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内容《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行【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具备—资质:的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对项目【施工全过《程及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进行》工程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购—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各项》质量技?。术要:求,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末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各旗:(县市区)发—改,委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每月月底前—向市发改《委,上报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市、旗【(县市区)两级发】改委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职能分别建!立项:目档案不《断补充完善档案资料!项目法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做到及时归档、专】人负责、装订—有序、存放》安全、便于查—找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相关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我?市的以工《。。。代赈项目、生—态建设项目、涉【及农牧户补贴—的项:目等必须按规定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其】它重点建设项目要逐!步实:行项目?。。公,示,制度;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项目建设【法人单?位都要?开设专户、设立专帐!、设置专人》进行管理《; 在资金运行【上实行全过程封【闭运行地方财政安】排的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统一纳入建设项】目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与国》家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同比】例拨付 》 ,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实行报批【制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工程】。进度提出《拨款申?。请表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共同签字批准 ! ,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为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财政部】门依据施工合同可预!拨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但最高不得超【过,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10%(生态建设项!目可按其规定执行】)在工?程价款清《。算,时,建设单位必须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生?态建设项目可按【其规:定执行)待项目【质量保证期已—满且无质量问题后】再予以拨付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类《的基:建工程项《目要采用《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方式结算工!程款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必须由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共—同审:核签章后《方可结算价款对工程!。价款结算帐单中【。填报的?工程进?。度超过工程》实际形象进度的【财政部门应停—。拨资金造成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负责 第二】十,二条 非《建,筑安装?。。类工程项目采—用报帐制结算工【程款:票据须经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工程监理》、经手人《及财会人员签章报项!。。目主管部门》审,签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采】取转帐方式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帐户不】。得在专户提取现金】和随意变《更拨款帐户工程价款!的结算应由施工【单位:提供本?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得使—用税务窗口发票代替!确实不具备转帐【。结算条件《和出票能力》的如: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苗木、种子等【),及,个人提供的劳务等】可用税务窗口发票】。(必须附《原始凭证)以—现,金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农口!涉及:农,牧民补?助的项目农》牧民应?得补:助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兑现到农—。。牧,户 :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但应控制【在定额以内》特殊情况《。超过开支标准定【额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之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末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委托具备审查!资格的审价机—构做好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预?(结)?算、工?程竣工决算等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对》。审价机构的审查【报告如有《争议应?。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为最终依!据财:政部门应以审价【机构的?审查报?告为依据出具—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但不得以【。审查报告《代替:。审,查结论?建设单位《应将审查结论作为】国,有资产交付使用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结余资金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七条— ,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主管等!部门每年都》要采取?单独或联《合等形?式对:全市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    《 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和概算控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项目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旗(县市区)两!级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政府统一安排【。和,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项目稽《察、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建议:和意:见并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处罚;每个项【目都必?须在竣工后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市稽察办和—监察局除依照—各自职责职能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外还要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 第三十一条 【对在项?目稽察、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检查组核【实后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下发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限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在市稽察!办设立举报》电话 第三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整改不力—的发改委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罚或者处—理措施   【  (一)通报批】评;     (!。二)罚款; —     (三【)暂停拨付》或者收?回国家?建设资?金; ?   ?  (四)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撤销项】目; ?     (五【)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建设; 》    (六)暂停!相关地区、部门和企!业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   ? ,。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   (四)虚【列完成?投资额; —   ? (五)其它—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   其它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