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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辽,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6:]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 ,现将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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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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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主要是【指供城市居》民生活使用的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
【城市:集中供热主要是【指由集?中供热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城市》或,部分地区《居民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主要【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等
《 城市分散供—热主要?是指由小型分散【锅炉房?所,。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道供?给就近地区》或本单?位居民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 用热?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 ,供热企业是指用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第四条】 通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供热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 (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实【施城市供热规划努力!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提高《城市热?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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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城市供热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等直接》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及工程设计的审查】批复和竣工验收备案!;
(四【)负责对城市供热】企业实行供》热行业管理;
! (五)监督—、检查?供热质?量协调、解决热【源及供热、》用热方?的矛盾和纠纷;【。。
(六)推广!先,进的节能供》热技术?和,设备提?供信息?服务;
(】七):纠正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 旗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 城?市规划、《财政、工《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经营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控制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供热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供,热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
编制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做到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配置热源远期和!近期相结合分—期实施?
第八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供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使其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要按城市《供热规划配套建【设集中供热或—分散供热锅》炉房所需费用—应纳入开《。发或改造工程总概算!之中:
第十条 城市供!热,规划要严格控—制,分散锅炉《房的建设特别—是小型锅炉》房建设要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的燃煤—锅炉应当严》格,控,制中心区不再审批建!设锅炉房
第【十四条 凡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无条:件纳入集中供热管】。网内:。实行集中供热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凡在城市分散锅炉房!供热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就近纳入该供热范围!
集中—换热站由供热—企业承担管理、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五条 城市供【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等部?门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六《条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在两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企》业自:筹及用热户》缴纳增?容费等多种渠道筹】措
第十八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供》热设施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障安全运行
】
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供热主管网、】换热站、泵》站;供热支管网、管!道,井及楼?内入户管网》、室内管道》。散热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热!源企:。。业,供热设施为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供热设施为供—热主管网、换热站】、,小区管网及泵—站;小区《供热设施为》楼内入户管网—;业主供热设施为室!内管道、散》热,器
:。
第二十条 在城】。市供热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管网》地沟两侧3米—以,内检查井2米半径】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种植?树木;
【(,三)爆破作业;
!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
【 (五)擅自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六)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城市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搭建的各种》棚亭等临时设施【遇城市供热》设施维修、工程施】工或:抢修管?网等需拆除时供【热企业可无偿—拆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但拆除前必》须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
第二十二条 【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移?动确需拆改、移【动的应当经供—热企:业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实施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企业查明地下—管网:情况施工《中影响城市》供,热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热,源企业(热电厂)】厂区:内(围墙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企业负责;热源企】业厂区?外(围墙外》。)的供热《设施及换热站—及小区内的供热管网!由供热?企业负责;》
(二)【锅炉房集中供热【厂区内?的供热设施》和小区(或建筑)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主干管和支管—网由供热企业负责;!
(三)小区!。用户入户《管网由小《区物业企业负责维】护室内供热管道【及设施?由,。房屋:产,。权人负责;》如无能?力自行维护可委托】维护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分!散锅炉?的供热设施由—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五条 】热源企业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供热企】业负责监督;双方】对计:量发:生异:议时由技术监督【部门审验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抢修时—遇有:需破路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先?进行施工《但事后48小时内】必须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企业及时抢修!
第二《十,。七条 因《用户自行装修影响正!常抢修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不得拒绝抢修【用户不自行拆除的由!供热企业《拆除: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危及公共利益在需!要抢修的紧急—情况下履行通知义】务后用户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赶赴抢修【现场的经《供热:企,业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后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派出二人以上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的抢?修负责人和配合人】员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供热】设施跑水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热管》道爆:裂跑水除外》)
》。供热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热:。管道跑水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应【积极采取措施清除积!水、冻水、并尽快】恢复:道路正常通行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管理
《
第:三十条 用热户首先!应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并办理》批建及用《热手续?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和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企业应按供用热合同!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供用热量、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按?规定的供热起止时间!供热;如遇有异常】。气候需提前供热【或推后?供热时间时供热单位!应提前与用热户协】商,并向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申请并予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本市》执,行6个月的供—热期限在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或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的》供暖期?限内;其供热合格】率要达?到总供热面积的【98%以《上居:民户居室温度—标准1?8℃±2℃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用热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采】暖费收缴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正《常情况下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居室—温度达?不到16《℃的:用,热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采取措施如仍—达不到标准按—。。标,准退还采暖》费
:
第三?十,五条 ?用热户不按》规定缴纳《热费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或《因,。室内装修和不采【取保温措施或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用热户室内散!热,器和管网等供热设】施设计与施工不符合!供热规?范要求的应当由【房屋:产权单?位(人)负责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并:对影响?用户供热效果负责】。
第三《十七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根据供热能力进行供!。。。热不得超《负荷供热;已超负】荷供热的应当对供】热设施限期改造
】
,。第三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达》6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设?施出现故障组织抢】修所需费用按—责任和产权》划分承?担
属供热企!业责任造成故障的】由供:热,企业承担;
!属用热户责任造【成故障的由用热户承!。担;
》 属自然性造—成故:。障的按产权》人承担费用》
在正常履行!供热合?同情况下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停止供热【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如?供热质量《达不到要《求用户反《响强:烈应查明《原因并责成责任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规定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
(二)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
(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跟踪供】热效果
(四!)执行本《市供热期《限及居室温》。度标准
《
(五)听【取,用热户意见认真处】理,供热问题抢》修要及时《、到位让《热,用户满意
】(六)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故障紧急《抢修制度配》备抢修队伍》、装备向用户公【布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及服?务公约
— (七)供热室内温!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 1:、用热户擅》自不合理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户受到损失》的
? 5?、室内外用热系【统设计与《施工:不符合?国家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的
6【、用热系统设—计与供?热热源参数》不匹配的
【 ,7、原有用》热系统存在问题未按!设计:规范进行改》。造的
—8、用热《系统设备、设施不进!行定期检修和清洗】的
?。 9、室外—气温:持续低于设计规范】的
第四十—一条 用热》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室:内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 (二)对供【热,设施和?房屋采取防寒保护】。。措施;
《
(三)不得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供热单》位的管网连接—;,
: (四)》。不得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
— ,(五)不得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
(六】)不得擅《自改:变热用?途;
(【七)增加《、减少用《热或:更名应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
(八)—经批准停止供—。热,的,要确保室内给排水正!常使:用
:
: ,(九)履行》供热合同及时—缴纳采暖费
【 (?十)不得《采取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改变:用热规模、转—让供热设《施或者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取暖期前60【日,到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供热报停原则【
,
整体建筑【可以申请报停和退网!。;居民住《宅楼内住户原则上】不允:许报停特殊情况如确!属长期无人居—住使用的可》以申请?报停报停条件—如下
—。1,。、房屋产权人—须向供热企业提供在!外地工作或其它【原因造成《房屋无人居住的有】。。效证:。明
2、经】供热企?业认定用热户的【供热系统能》够,和,热,网系统?有效分离而且分离】后不危害其》他用热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
《3、报停用热户须征!得四邻用热》。户,的全:面同意并同其—四邻用热户及供【。热企业签订报—停责任界《。定协:议
4、用】热户应在报停前向】供,热企业交纳缴采【暖费25%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和管!网维护费
—第四十四条》 下述几种》情况不?予报停
《
1《、,不具备?标准分户控制条件】的和不能《与系统断开》的不予报《。停
2、可】能,。危害其他用热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予报停
—
3、未售【出的房屋不予报停】
4、“【地,热”采暖的用热户不!允许报停《和退网;其他用户退!网须自?行将室内采暖设【施全部拆除同时保】留采暖公共设—施不得影《。响上下左邻右舍正】常用热经供热—。企业现场核》实认定及四邻用热户!全面同意后方可退网!用户再入网时须重】新交:纳入网费《
: 5、《其,。他没有特殊原因【恶意报停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市区内各分散【的小锅炉如》不,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停止对所供居】民住宅区《域的供热
第【五章 ?热价:与收费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用—热双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采暖费《价,格标准
第四十】七条 ?供热企?业和: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用热户按供!、用热合同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收
第四十八条 !新,。建,房屋在?尚未:进户期间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对,常年空锁不使—用的房屋其》。采暖费由房屋—产权人缴纳
第】四十九条 热—费中已含供热企【业产权的《供热设?施、设?备折:旧,及设备维《修维护费用》供热企业在更新、】改造、维《修其供?热设施?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再向!用热户摊《派、征收各种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条》。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和用热户违反】本办法和《供热: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建设城市供热工程】。或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小容量供热】锅炉房的《;
(三【)不:履行供热审批手续擅!自经营城市供热【的;:
,
?。(四)未按规—定期:。限供热和《擅自停热的按减【少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进行处罚连—续3日或累计1【0,日内:以,上供热达不到供热合!格率且室《温度低于《规定标准的对供【热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管负责人责任—按所欠供热时间折】合标准热价》。全额退还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期间的用热户—的采暖费;
—
(五)发【生供热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未及时通知用】热户和?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又未及!时抢修的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用《热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对不履!行供热手续私自【增加供热《面积或?接通供热管道的【要求:补办手续处以单位及!。。个人:罚款;
《
(二)擅自在!采暖系统《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及,改变热用途》的除责令其》限,期,。。拆除外并处以单位】及个人罚款;
! (三)擅自拆改】、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处以【单位及个人》罚款;
— (四?)拒:不缴纳采暖费情【况严重的供》热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供热限期或—停止供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有关:部门抢修、维修【城市供热《设施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对拒不缴《。纳,采暖费?的用热户由》供热企业责令—其限:期缴纳到期还不缴】纳的供热企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它《部门组织实施并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财【政用于供热建设
!第五十?六条 妨《碍供热部门人—员执行公务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八条 供热》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廉洁奉》公,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旗县市区城—关镇:、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通辽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