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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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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通?政发:[2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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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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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主要是指供城!市居民生活使—用的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
城!市集中供热主—要是指由集中—供热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城市或部分地区【居民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主要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等
【。
城《市分散供热主要是指!由小:型分:。散锅炉房所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道供给就—近地区?或本:单位居民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用【热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 供热企业是指用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第四条 —。通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供热!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实施?城,市供热规划努力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提《高城市热化》率;
(三】),审批城?市供热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等直接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及工—程设:。计的审查批》复,和竣:。工验收备案;—
? (四)负责对城市!供热企业实行供【热行业管理;
! (五)监》督、检查供热—质量协调《。。、解决?热源及供热、用【热方的矛盾和纠【纷;
—。(六)推广先进的】节能供热技术—和设备提供信息【服务;
【(七)?纠正: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旗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
城市规划【。、财政、工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经营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控:制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供,热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供:热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做到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配置》热源远?期和近期《相,结合分期实施—
第?八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供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使其?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要按城市供热规】划配套建设集中供热!或,。分散供热锅炉—房所需费用应纳入开!发或改造工程总概算!之中
第十—条 城市《供热规划要严格控】制分散锅炉房—的建:。设特:别是小型锅》炉房建设《要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的燃煤锅【炉应当严格控制中心!。区不再审批建设锅炉!房
第十四条 】凡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无条件—纳入集中供》热管网内实》行集中供热》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凡在城市分【散锅炉房供热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就,近纳入该供热—范围
集中】换,热站由供热企业承担!管理、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五—条 城市《供,。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等部门《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在两: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企业自筹及用热户!缴,纳增容费《。等多种渠道筹措【。
第十八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供热设施【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障安全运行
!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供热主管网、!换热:站、泵站;供热【支管网?、管道井及楼内【入户管网《、室内管《。道散热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 热源企业供热】设施为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供热设施为供热】主管网、换》。。热站、小《区管网及泵站;【。小区供热设施为楼内!。入户管网;业主【供热设施为室—内管道、散热—。器
第二十—条 在城《市供热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管网地沟两!侧3米以内》检查井2米》。半径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种植树木;》
: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
!(,五)擅自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六)】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城市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搭建的各种!。棚亭等临《时设施遇城市供【热设施?维修、?工,程施工?或抢修管网》。等需拆除时供热企业!可无偿拆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但:拆,除前必须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移动确需拆改—、,。移动的?应当经?供热企?业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实施
《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企—。业查明地下管网【情况施工中影响【城市供热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热源企业(热电厂)!厂区内?(围墙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企【业负责;热源企业】厂区外(围墙外【)的供热设施及【。换,热,站及小区内》的供:热管网由供热企【业负责;《
《(二)锅炉房集【中供热厂区》内的供热设施和小区!(或建筑)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主干》。管和支管《网由供热《。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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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区】用户入户管网由小区!物业:企,业负责维护室内【供热管道及》设施由房屋产—权,人负责;《如无能力自行维护可!委托维护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 (四)分—散锅炉的供》热设施由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五!条 热源《企,业,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供热企—业负责?监督;双方对计量】发生异议时由技术】监督:部门审验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抢修时遇!有,需破路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先进行施工但事!后48小时内必须】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企!业及时抢修
【第二十七条 因【用户:自行装修《影响正常抢》。修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不得拒绝抢修用【户不自行《拆除的由《供热企业拆》除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危及公共利益在【需要抢?修的紧急情况下履】行通知义务后用【户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赶赴抢修现】场,的,经供热企《。业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后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派《出,二人:以上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的抢修负【责人和配合人员【。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供热—设施跑水《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热【管道爆裂跑水除外)!
供热—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热管道跑》水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应积极采取措施清除!积水:、冻:。水、并尽快》恢,复,道路正常通行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管理
第》三十:条 用热户首—先,应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并办理批建及用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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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和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企业应?。按供用?。热合同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供用!。热量:、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按规定的供热起!止时间供热;—如遇有异常》气候需提前》供热或推后供热【时间时供热单位【应提前与用热户协】商并向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申请并予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本》市执行6《个月的供热期限在】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或—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的供暖期限内!;其供热合格率要】达到总供热面积的】9,8%以上居民户居】室温度标准18【℃±2℃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用热】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采【。暖费收缴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正】常情:况下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居室温度》达不到16℃的用】热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采取措施如仍达!不到标准按标准退】还采暖?费
第三十五条 !用热户不按规定缴纳!热费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或因室内》装修和不采取保【温措施或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用?。热户室内散热—器和管网等供热设施!设计:。与施工不符合—。供热规范要求的【应当由?房屋产权单位(人】)负责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并对影响用户】供,热效果负责
第】三十七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根据!供,热能力进行供热【不,得,超负荷供热;已超】负荷:供热的应当对供【热设施限期改造
】
第三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达6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供《。热设施出现》故障组织抢修所【需费:用按责?。任和:产权:划,。分承担
【属,供热企?业责任造成》故障的由供热企业】承担;
《
属用热户责】任造成故障的由用热!户,承担;
【属自然性造成故障的!。按产权人承担费用
!
在正常履【行供热合同情况下】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停止:供热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如供热质】量达不?到要:。求用户反响》。强烈应查明原因并责!成责任?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二)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跟踪供热效果
! (四)执行本市】。供热期限《及居:室温度?标准
(五)!听取用热户》意见认真《。处理供热问题抢【修要及?时、:到,位让热用《户满意
(】六)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故障紧急抢修制度配!备抢修队伍、装备】向用户?公布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及服务公约!。
《(七)供热室内【温,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
1、用热户擅!自不:合理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
4、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户受到损《失,。的
》5、:室内外用《热系:统设计?与施工不《符合国家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的:
,
6、》用热系统设》计与供热热源参数】不匹配的
】7、原有用》热系:统,存在问题《未按设?计规范?进行改?。造的
?
8、》。用热系?。统设备、《设施不进行定期【检修和?清洗的
— 9、室外》气温持续低于—。设计规范的
【第四十一条 用热】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室内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二】)对供?热设:施和房屋采取防寒】保护:措施;
— (三)不得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供热单位的—管,网连:。接;
(【四):。不得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
》
(五)不得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
! (六)不得【。擅自改变热用—途;
—。(七:)增加、减》。少用热或更名应【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
(八)—经批准停止供—热,的,要,确,保室内给《排水正常使》用
(九【)履行供热合同及时!缴纳采暖费
!(十)不得》采取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改变用热》规模、转让供热设施!或者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取暖期前《60日到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供热报停原则
】
整体建筑可】以申:请报停和退网—;居民住《宅楼内住户原—则,。上不允许报停—特殊情况如确属长期!无人居住使》用的可以申请—报停报停《条件如下
》
1、房屋产权!人须:向供热企业提供在外!地工作或其它原因】造成房屋无》人居住的有效证明】
2、经供】热企业?认,定用热户的》供热系统能》够和热网系统有【。效分离而且分离后不!危害其他用热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
,
3、》报停用热户须征【得四邻用热》户的:全面同意《并同其四邻用热户】及供热企业签订【报停责任界定协【议,
,
4《、用热户应在报停】前向供热企》业交纳缴采暖费25!。%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和管》网维护费
—第四:十四条 下述—几,种情况不予》报停
—1、不具备标—。准分户控制条件【的和不能与系—统断:开的:不予报停《
: , 2、可能危害其他!用热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予报停
—
,。 , 3、未售出的房屋!。不予报停
— ,。 4、“地热”采】暖,的用热户不允—许报停和退网;其他!用,户退网须自行将室内!采暖设施全部拆除同!时保留采暖公共设施!不,得影响上下左邻右】舍正:常用热经供热企【业现:场核实认《定及四邻用》热户全面同意后【方可退网用户再入】网时须?重新交纳入网费
! , 5、其他没有特殊!原因恶意报停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市区内各分》散的小锅炉》。如不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停止对所《供居民住宅》区域的供热
—
第五?章, 热价与收费
【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用热双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采—暖费价格《标准
第四—十七条 供》热企业?和,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用热【户按供、用热合同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收
《第四十八条 新建】房屋在尚未》进户期间《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对常年空》锁,不使用?。的房屋其采》暖费:由房屋产权人缴纳
!
第四十九条 热】费中已含供热企业产!权的供热设施、设备!折旧:及设备?维修维护费》用,供热企业在更新、】改造、维修》。其供热设施》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再!向用热户摊派、【征收各种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和》用热户违反》本办法和《供热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建,设城市?供热工程或》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小容量供热【锅炉房的《;
? (三)》不履行供热》审批手续擅自—经营城市供热—。的;:
? (四?)未按规定期限【供热和擅自停热的按!减少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进!行处罚连《续3日或《累计10日内—以,上供热?达不到供《热,合格率且室温度低于!。规定标准的对供热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管负责人责任按】所欠供热时间折合】标准热价全额退还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期,间的用热户的—采暖费;
【 (五?)发生供热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未及?时,通知用热户和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又未【。及时抢修的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用热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履行供?热手续私自》。增加供热《面积或接通供热管道!的,要求补办《手续处?以单位及《个人罚款;
—
?(二)擅自在采【暖系统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及改变】热用途?的除责令其限期拆除!外并处以单》位及个人《。罚款;
—。 (:三)擅自拆》改、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处以单】位及个?人,罚款:;
(四)】拒不缴纳《采暖费情况严重的供!热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供热限期】或停止供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有关!部门抢修、维—。修城市供热设—。施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拒:不缴纳?采暖费的用》热户由供热企业责】令其限?期缴纳到《期,还不:缴纳的供热》企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它—部门组织实施—并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财政:用于供热建》设
第五》十六条 妨碍—。供,热部门人员执行【公务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八条】 供热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廉,洁奉公?。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旗【县市区?城关镇?、,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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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本?办法通辽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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