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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辽?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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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通政《发[200》6]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
?现将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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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主:要是指供城市居民生!活使用的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
城市集中供!。热主要是指由集【中供热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城市【或部:分地区居民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主要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等
】城,市分散?供热主要是》指由小型分散—锅炉房所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道供给就近—地区:或本单位居民—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用热: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 :供热企?业是指用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第四】。条 通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供热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
: (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实:施城市供热规—。划努:力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提高城市热】化率;
(】三)审批城市供热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等直】接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及工程设计的审】查批:复和竣工验收备案】;
(—四)负责对城—市供热企业实—行供热?行业管理;
—
?(五)监督、—检查供?热质量协调、—解决热源及》供,热、用热方的—矛盾和纠纷;
【
(六)推广先!进的节?能供热?技术和设备提供信息!服务:。;
》(,七)纠正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
旗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城市规划!、财政、工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经营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控制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供热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供【热,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做到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配置】热源:远期和近期相结合】分期:实施
第八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供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使其:。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要按城—市供热规划配—套,建设集中供热或【分散供热锅炉—房所需费用应纳入开!发或改造工程—总概算之中
第】十条 城市供热规】划要严格控制分【。散,锅炉房?的建设特《别是:小型锅炉房》建设要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的燃煤锅炉应—当严格控制中心【区不再审批建设锅】炉房
《第十四条 凡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无条件】纳,入集中供热管网内实!行集中供热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凡在城市分】散锅:炉房供?热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就】近纳入?该供热范围
【。 集中《换热:站由供热企业承【担管理、运》行、维护费用
【
第十五条 城市供!。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等部门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在两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企业》自筹及用热户缴纳增!容费等多种渠道【筹措
第十八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供热设【施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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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障安全运《行
》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供热?主管网、换热站、泵!站,;供热支管网、【。。管,道,。井及楼内《入,户管网、《室内管道散热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热源企业供热—设施:为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供热设施为供!热主管网、换热站、!小区管网《及泵站;《小区供热设施—为楼内入户管网;】业主供热设施—为室内管道、散热器!。
第二《。十条 ?在城市供热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管【网地沟?两侧3米《以内检查井2—米半径?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挖坑、【掘土、打《桩、种植树》木;
(【三,),爆破作业《;
:。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
》
(五)擅自】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六)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城市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搭】建的各种棚亭等临】时设施遇城市供【。热设施维修、工程施!工或抢修管网等需】拆除时供热企—业可无偿《拆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但拆?除前必须《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移》动,确需拆改、移—动,的应当经供》热,企业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实施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企业查《明地下管网情况施工!中,影响城市供热—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热源企?业(热电厂)—厂区内(围墙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企业负—责;热?源企业厂《区外(围墙》外)的?供热设施及换热站】及小:区内的?供热管网《。由供热企业负责;】
(二)锅炉!房,。集中供热厂区内的供!热设:施和小区(或建【筑):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主:。干管和?支管网?。由供热企业》负责;
【。(三)小区用户入户!管网由小区物—业,企业:负责维护《室内供?热管道及设施由房】屋产权人负责;如无!能力自行维》护可委?托维护?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分散锅?炉的供热设施由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五条 》热源企业《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供热企?业,负责监督;双方对计!量发生异议时由【技术监督部门审【验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抢【修时遇有需破路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先进行施工》但事后4《8小时内必须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企业及时抢修
【
第二十《七,条 因用户自行【装修影响正常抢修】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不得拒绝抢!修用户不自》行拆除的由供热企业!拆除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危及公共利益在【需要抢修的紧—急情况下履》行通知义务》后用:。户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赶赴抢修现场的经】供热企业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后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派出?二人以上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的抢修负责】人,和配合人员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供热设】施跑水?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热管《。。道爆裂跑水》除外:)
供热【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热管道跑水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应积!极采取措《施清除?积水:。、冻水、《并尽快恢复道路【正常通行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管理
第【三,十条 用热户首【先应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并—办理批建及用热手】续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和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企业!。应按供用《热合同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
: 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供用热【量、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按规定的!供热起止时间供热;!如遇有异常》。气候需提前供热或】推后供热时间时【供,热单位应《提前与用热户协【商并向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申请并予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本【市执行6个月的供】热期限在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或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的供暖期限内;!其,。供热合格《率要达到总供热【面积:的98%以上居【民户居室温度标准】1,8℃:±2℃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用!热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 , 采暖?费收缴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正常情况!下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居室温【度达不到《16℃的用》热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采取措施如仍达不!到标准按《标准退还采暖费
!第三十五条 用热户!不按规定缴纳热【费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或因室?内装修和不采取保】温措施?或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用热户室内散!热器和管网》等供热设《。施设计与《施工不符合供热【规范要求的应当由房!屋,产权单位《(人:),负责: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并对影响用】户供热效果》。负责
第三十七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根据供热能】。力进行供热不—得超:负荷供热;》已超负荷《供热的应当对供热】设施限?期,改,造
?第三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达6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设施出现《故障组织抢》修所需费用按—责任和?产权划分承担
! ,属,供热企业责任—造成故?。障的由供热企业【承担;
属用!热户责任造成故障的!由用:。热户承担;
—
属自然性造】成故障的按产权人】承担费用
》
在正常履行供!热合同情况下—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停止供热《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如:供,热质量?达不到要求用户反响!强烈应查明原因并】责成:责任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按照规定】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 , (二)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跟踪供热效果
】 (四)执—行本市供热期限及居!室温度标准》
,
: (五?)听:取用热户意见认【真处理供热问题【。抢修要及时、到【位让热用户满意
】
, :(,六)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故障紧急抢修】制度配备抢修队伍】、装备向用》户公布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及服务公!约
? (七)供热【室内:温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1、用热户擅自【不合理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户受到【损失的
5】、室内外用热系统设!计与施工不符合国家!。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的
6—、用热系统》设计与供热热源参】数不匹配的
】 7、?。原,有用热系统存在【问题未按设》计,。规,范,进行改?造的
?
8、用—热,系统设备、设施不进!行定期?检修和清洗的
【
9、》室外气温持续—低于设?计规范的
第四】十一条? ,用热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室?内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二】),对供:热设施和房屋采取防!寒保护措施;
【
(《三)不得《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供热单位的管【网连接;
(!四)不得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
—
?(五)不得》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
(六)不!得擅:。自改变热《用途:;
》(七)增加、减少用!热或更名应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 (八)经》批准:停,。止供热的要确保【室内给排《水正常使用》
(九)履行!。供,热合同及时缴纳采暖!费
《 (十)不得采取】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改变用—热规模、转让供热设!施或者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取暖期前60日】到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供热【报停原则
》
整体》建筑可以申请报【停和退网;居民住宅!楼,内住户?原则:上不允许《报停特殊情》况如确?属长期无人》居住使用《的可以?申请报停《。报停条件如下
【
, 1、房屋产权】人须向供热企—业提供?在外地?工作:或其它原因》造成:房屋无?人居住的《有效证明
2!、经供热企业认定用!。热户的供热系统能】。够和:。热网系?统有效分离》而且分离《后不危害其他用【热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
3、!报,停,用热:户须征得《四邻:用热户的全面同意】并同其四邻用热户】及,供热:企业签订报停责【任界定协议》
4》、用热户应》在报停?前向供?热企业交纳缴采暖费!25%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和管网维护【费
?第四:十四条 《下述几种情况—不予:报停:
《1、不具备标准分户!控制条件的和不能】与系统断开的—。不,予报停?
《2、可能《危,。害其:他用热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予报停
【3,、未售出的》房屋不予报停
【
4《、“地热”采暖的用!热,户不允许《报停:和退网?;其他用户退—网须自行将室内采】暖设施全部拆—除同时保留采—暖公共设《。施,不得影响上下左【邻右舍正常用热经】供热企业现场核实认!定及四邻用》热户:全面同意后》方,。可,退网:用户:再入网时须重—新交纳入网费—
《5,、其:他没有特殊》原因恶意报停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五条 【市区内各《分散的小锅炉如不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停止对【所,供居民住宅区域的】供热
第五章 】热价与收费
—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用热双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采,暖,费价格标准》
第四十七—条 供?热企业和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用热户按供、用热合!同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收,
第四十八条 新!建房屋在尚未进户期!间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对常年空锁【不使用的房屋其采】暖费:由房屋产《权人缴?纳
第四十九【条 热费《中已含供《热企业产《权的供热设施、【设备折旧及》设备维修《维护费用供热企业在!更,新、改造《。、维修?其,供热设施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再向用热户摊派【、征收各种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和用热户违反本!办法和供热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建设城市供热】工程或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小容量供热锅炉房的!;
(三)不!。。履行供热审》批手续擅《。。自经营城市供热的】;
? (四)》未按规定期限供热】和擅自?停热的按减少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进行—处罚连续3》日,或累计10》。。日内以上《供热达不《到供热合格率且室】温度低?于规定标《准的对供热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管负责人责任按所】欠供热时间折合【标准热价全额退【还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期间的用热户】的采暖费《;
:
(《五)发生供热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未及时通知【。用热户和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又未及时抢修!的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用《热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对不履行》供热:手续:。私,自增加供《热面积或接》通供:热管:道的要求补办手续处!以单位及个》。人罚款;
》
, :(二:)擅自在采暖系【统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及改!。变热用途的除责令】其限期拆除外并【处以单位及个人【罚款;
— (三)擅自拆改、!。。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处以单位及!个人罚款;
】 (四)《拒不缴?纳,采暖费情况严重的供!热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供热限期《或停止?供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有关部【门抢:修、维修城市—供热设?施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拒,。不缴纳?采暖费?的用热户由供热【企业责?令其限期《缴纳到期还不—缴纳:的,供热企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它部门组织—实施并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财政用于供【热建设
《
第五十六条— 妨碍供《热,部门人员执》行公务?。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八条 !。供热: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廉洁奉公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旗县市区城关】镇,、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通辽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