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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辽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6]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  现将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主要是《指供城市居民生【活使用的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 》  : ,城市集中供热—主,要是指由集》。中供热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城】市或部分《地区居?民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主要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等   】城市:分散供热主要是指由!小型分散锅炉房所】。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道供给就—近地区?或本单位《居民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用热: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  :。供,热企:业是指用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第四】条 通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供热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实—施城市供热规—划努力?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提高:。城市:热化:率;   (三】)审批城市供热【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等直接《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及工程?设计的?。审查:批复和竣《工验收备《案;:。。   (四)负】责,对城市?供热企业实行供热】行业管理;  】 (五)监督、检】查供热?质量协调、解决热源!及供热、用热方的矛!盾和纠纷; 【  (六)推广【先,进的节能供热技术】和设:备提供?信息服务; —   (七)纠【正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旗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城市规划、!财政、?工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经营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控制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供热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供热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   编制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做,到,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配置热】源远期?和,近,期相结合分》期,实施 第八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供—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使其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要】按城市供热规划配套!。建设集中供》热或分散供热锅炉房!所需费用应纳入【开发或改造工程【总概算之中》 第十条 城【市供热规划要严格控!制分散锅炉房的建设!特别是小型锅炉房建!设要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的《燃,煤锅炉应《当严格控制中心【区不再审《批建设锅《炉房 第》十,四条 凡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无条件纳入集中】供热管?网内:实行:集,中供热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凡在城市分散锅【炉房供?热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就近纳—入,该供:热范围   【集中换热站由—供热企业承担管【理、: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五条 城市供【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等部门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在两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企业自筹及】用热户缴纳增容费等!多种:渠,。道筹:措 第十》八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供热设施—维护管理 》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障安全运行 —  : 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供热主《。管网、换热站、泵】站;供热支》管网、管道井—及楼内入户管网、】室内管道《。散,热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  热源《企业供热设施—为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供热设施为》供,热主管网、换—热站、小区管网及泵!站;小?区供热设施为楼内】入户管网《;业主供热设施为】室内管道、散热器】 ,。 第二十《条 在城《。。市供:热,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管网地沟两侧!3米以内检》查,井,2,米半径?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种植树木; 】。  : (三?)爆破作业; 【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  — (五)擅自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六)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城市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搭建的各种》棚亭等临《时设:施,遇城市供热》设施维?。修、工程《施工或抢修管网【等需拆除时》供热企?业可无偿拆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但拆:除前必须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移动》确需:拆改:。。、移:动的应当经供热【企业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实施《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企业查明地下!管网情况施工中【。影响城?市供热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热源企业(】热电:。厂)厂区内(围墙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企】业,负责;热源》企业:厂区外?(围墙外)的供热设!施及换热站及小【区内的?供,热管:网由供热企业负【责; 《  (二)锅炉房】集中供热《厂区内的供热设【施和小区(》或建筑)《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主》干管和支管网由供】。热企业负责; 】  (?三)小?区用户入户管网由小!区物业企业负责【维护室内供》热管道及《设施:由,房,屋产权人负》责;如无能力自行】维护可委托维护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分散锅炉》的供热设施由—。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 — 第二十五条— 热源企业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供热企业】负责监督;双方对】计量发?生异议时由技—术监督部门》。审,验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抢,修时遇?有需破路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先,。。进,行施工但事后—48小时内必须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企业及时!抢修 第二十七条! 因用户自行装修】影响正常《抢修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不得—。拒绝抢?修用户?不自行拆除的—由供热企《业拆除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危及公【共利益在需》要抢修的《紧急:。情况下履行通—知义务后用户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赶赴【抢修现场的经—供热企业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后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派出二人】。以上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的抢:修负责人和》配合:人员: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供热设施跑水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热【管道爆裂跑水除外)!。   《供热: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热管道跑水!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应积极】。采取措?施清除积水、冻水、!并尽快恢复道路正常!通行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管理?。 :第三十条 用热户首!先应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并办理批建及用】热手续 《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和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企《业应按供《用热:合同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供用热?量、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按规》定的供热《起止时间供热;如遇!有异:常气候需提前—供热或推《后供:热时:间时供热单位应【提前与用热户协【商并:向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申,请并予公告 — 第:三十三?条 本市执》行6个月的供热期限!。在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或!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的供暖期限【内;其供热合格率要!达到总供热》面积的98%以上居!民,户居室温度标—准18?℃,±2℃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用热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采》暖费收缴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正常情况—。下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居室温度达不【到,16℃的用热—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采,取措施如仍达—不到标准《按标准退还》采暖费 第三【十五条 用》热户不按规》定缴纳热费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或因室内装修】和不:采取保温措施或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用热户室内散【热器和管网等供【热设施设计与施工】不,符合供热规范要求】的应当由房屋产【权单位(人)负责】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并对》影响用?。户,供热效?果负责 第—。三,十七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根据供热能力进行供!热不得超负》荷供热;《已超负荷供热的应】当对:供热设施限》期改造 》第三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达6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供,热设施出现故—障组织抢修》所需费用按责任【和产权划分承担 !  属?。供热企业责任造成】故障的由供热企业承!担; 《  属用《热户责任造》成故:障的由用热户—承担;?   属自然性】造成故障的按—产权人承担》费用: :  在正常履行【供热:合同情况下》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停止供热【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如供《热,质量达不到》要求用?户反响强烈应—查明原?因并责成责任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规】定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二)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跟,踪供热效果 —   (《四):执行本市供热期限】及,居室温度标》准 :   (五》)听取用热》户,意见认真处理供热问!。题抢修要及时、到】位让热用《户满意   【(六)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故障紧急!抢修制度配》备抢修队伍、装【备向用户《公布: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及服务公约 【 ,  (七《)供热室内温—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1、—。用热户?擅自不合理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 ,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户受到损】失的  》 5、室《内外用热《系统设计与施工不】符合国家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的 【 , 6、用热系—统设计与供》热热源参数》不匹配的   】7、原有用热系【统存在问题》未按设?计规范进行改造【的   8、用】。热系统设备》、设施不进行定期】检修:和清洗的 》   ?。。9、:室外气?温持续低于设计【规范:的 第四十—一条 用热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室【内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二)对】供热设施和房屋采取!防寒保护措施—;   (三)】不得: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供《热单位的管网连【接;   (【四)不得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 【 , (五)《不得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 —   (六)—。不得擅自改变热用】途;   (七)!增加、减少用热【。或更名应《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八!。)经批准停止—供热:的要确保室内—给,排水正?常使用?   (九)履】行供热合同及时缴】纳采暖费   】(十)不得采取【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改变?用热规模、转让供】热设施或者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取暖期前60日】到,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供热:报停原则   】整,体建筑可以申请【报停和退网》;居民住宅楼—内住户原则上不允】许报停特殊情况如】确,属长期无《人居住使用》的可:以申请报停报—。停条件?如下  》 1、房《屋产权人须向供热企!业提供在外地工作或!。其它原因造》成,房屋无人居住的【有效证明  【 2、经供热—企,业认定用热户的供热!系统能够和热—网系统有效分离【而且分离后不危害】其,他用热?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 :   3、报停用热!。户须征得四》邻用热户的全—面同意并同》其四邻用热户及【供热企业签》订报:停,责任界定协议  ! 4、用热户应【在报停?前向:供热企?业交纳缴采》暖费25《%,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和管网维护费— , ,第四十?四条 ?下,述几种情况不予【报停:   1、不具备!标准分?户控制条件的和不】能与系?统断开的不予—。。报停   2、可!能危害其《他,用热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予报停  】 3、未售出的【房屋不予报停  ! 4、“《地热”采暖的用热】。户不允许报停和退网!;其他用户退网须自!行将室内采暖设施全!部拆除同时保留采暖!公共设?。施不得影响上下左】邻右:舍正常用热经供热】企业现场《核实认?定,及四邻用热》户全面同意后方【可退网用户再入网时!须,重新交纳入》网费   5、其!他没有特殊原因恶意!报停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五》条 市区《内各分散的小—锅炉如不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停止对所!供居民住《宅区域的供热 】第五章 《热,价与收费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用热双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采暖费价格标准】 第四十七条【 ,供热企业和》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用热户按!供、用热合同—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收 第四十八条 !新建房屋在尚未进】。户期间?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对常年《空锁不使用的—房屋其?采暖费由房屋产权】人缴纳 第—四,十,九条 热费》中已含供热企—业产权的供热设【施、设备折旧—及设备维《修维护费用供热企业!在更新、《改造、维修其供热设!施,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再向》用,热户摊?派、:征收各种《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和用热《户违反本办法—和供:热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建设》城市供热工程或【。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  (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小容量供热锅炉房】的; ?   (三)不履】行供热审《批手续擅自经—营城市供热的; 】   ?(四)?未按规?定期限供热和擅自】停热的按减》少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进》行,。处罚:连续3日或累—计10?日内以上供热达不】到供热合格率—且室温度低于规【定标准的《对供热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管负责人《责任按所欠供热时间!折合标准热价全【额退还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期间!的用热户的》采暖费?;   (五【。。),发生供热《。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未及时通《知用:热户和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又未及!。时抢修的《处以罚款 》 第五十《二条 用热》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对不履行《供热手续私自—增加供热《面积或接通》供热:管道的要求补办手续!处以单位及》个人罚款; —   ?(二:),擅自在采暖系统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及改变!热用途的除责令其】限期拆除外并—。处以:单位:及个人罚款》;   (三【)擅自拆改、—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处以单?。位及个人《罚款;   【(四:)拒不缴《纳采暖?费情况严重的—供热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供热限《。期或停止供》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有关部门抢【修、维修城市供【热,设施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对拒不缴纳采暖费】。。的用热户由供热【。。企业责令其限期【缴纳:到期还不缴》纳的:供热企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它部门组织!实施:并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财!政用于?供热建设 第五】十六条 妨碍—供热部门人员执【。。行公务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八,条 供?热,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廉洁奉公!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旗县】市,区,城,关镇、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通辽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