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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辽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6?]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
, 现?将通辽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主,要,是指供城市居民【生活使用的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
城市】。集中供热主》。要是指由集中供热】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城市【或部分地区居民【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主要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等《
: , 城市分散供热主要!是指由小型分散锅】炉房所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道供给《就,近地区或本单位居民!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
用热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
供热企业是指!用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第《四条 通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供热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 (?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实:施城:市,供热规划努力—。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提高!城市热化《率;
》 (:三)审批城市—供,热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等】。直接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及工】程设计的审查批【复和竣?工验:收备:案;
(【四)负责对城市供】热,企业实行《供热行业管理;
】
(《五)监督、检查供热!质量协?调、解决《热,源及供热、用热方的!矛盾和?纠纷;
— (:。六)推广《先进的节《能供热技《术和:设备提?供信:息服务;
》
, (七《)纠正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旗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 城市规划、【财政、工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和多元化经营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控—制
: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供热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供热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做到!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配置热源远期和近期!相结合分期实施【
第八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供!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使其—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要按城市供—热规划配套建—设集中供热或—分散供?。热,锅,炉房所需费用应纳】入开发或《改,造工程总概算之中
!
第十条《 城市供热规—划要:严格控制分散锅炉】。房的建设《特别是小《型锅炉房建设要严】格限制、并逐步取消!
,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的》燃煤锅炉应当严【格控制中心》区不再审《批建设?锅炉房
第十【四条:。 凡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无条件纳入集中!。。供,热管网内实行集中】供热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凡在城市分散锅炉】房,。供热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就近纳入!该供热范《围,
,
集中》换热站?由供热企业》承,担管理?、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五条 ?城市:供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等:部门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在两《个月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企,。。业自筹?及用热?。户缴:纳增容费等多种【渠道筹措
第十八!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供热设施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障安全运行
! 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供热主!管网、换热站、泵】站;供?热支管网、管—道井及楼内》入户管?网、室内管道散热】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 ,热源企业《。供热设?施为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供热设施为】供热主管网》、换热站、小区管网!及泵站;《小区供热设施—为楼内?入户管?网;业?主,。供热:设施为室《内管道、散热器
】
第:二,十条 在城市供【。热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管网【地,沟两侧3《米以内检查井2【米半径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种植树】木;
》。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
? :(五:)擅自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六)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城:市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搭建】的各种棚亭等临时设!施遇:城市供热设》施维修、工程施工或!抢修管网等》需拆除时《供热企业可无—偿拆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但拆除前必须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移动确需拆改、】移动的?应,当经供热企》业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实?施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企业查明地下管【网情况?施工中影响城市【供热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热源《。企业(热电》厂)厂区内(围墙】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企【业,负责;热源企—。。业厂区外(围墙【外):的供热设施及—换热:站,。及小:区内的供热管网由供!热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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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锅炉房!集中供?热厂区内的供—热设施和《小区(或建筑)【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主干管—和支管网《由供热企业负责;
!
, :。(三)?小区用户入户—管,网,由小区物业企业【负责维护室内供热】管道及设施由房屋】产,权,人负责;如无能力自!行维护可委》托维护?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分散锅炉的供热设施!由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五条 热源【企业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供《热企:。业负责监督;双方】对计量发《生,异议:时由技术监督—。部门审验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抢—修,时遇有需破路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先进—行施工但事后—48小时内必须【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企:业及时抢修》
第二十》七条 因用户—。自行装修影响—正常抢修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不得拒绝抢修用!户不自行拆除的由供!热企业拆除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危及公共利益在【。。。需要抢修的紧—。急情况下履行通【知义务?。。后用户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赶赴抢修现场的【经供热企《业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后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派出二《人以上人员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的《抢修负责人和配合】人员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供热设施跑水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热管道爆裂跑水除外!),
供热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热管道跑水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应】积极采取措》施清除积水、—冻,水、并尽《快恢复道路正常通】行,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管?理
第三十条 用!热户首先应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并办理批建及用热】手续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和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企业应按供用热合同!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供—用热量?、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
,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按规定的供】热起止时间供热;】如遇有异常气候需提!前供热?或推后?供热时间《时供热单位应提前】与用:热户协商并向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申请并】。予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本市执行6个月【。的供:热期限在《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或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的供《暖期:限内;其供热—合格率要达到总供热!面积的98%以上】居民户居室温度标准!18℃±2℃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用热》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采暖费收缴!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正常情—况下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居室》温度达?不到16℃的用热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采取措施—如仍达不到标准按标!准,退还采暖费
第】三十五?条 用热户不—按规定缴纳》。热费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或因!室内:。装修和不采取保【温,措施或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用?热户室内散热器和管!网等供热设施设计与!施工不符合》供热规范要求的应】当由房?屋产权单《位(人)负责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并对影响用户供热!效果负责《
第三《十七: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根据供热】能力进行供热不得超!负荷供热;》已超负荷供》。。热的应当对》供热:设施限期改造
【
第三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达6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设施出现故障】组,织抢修所《需费用?按责任和产权划分承!担
:
, 属供《热企业责任造成故障!的由供热企业承担;!
属用热户】责任造?成故障的由用—热户承担;
!属自然性造成故障的!按产权人承担费用
!。
: 在正?常履行供热合同【情况下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停止供【热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如供热—质量达不到要求【用户反响强烈应【查明:原,因并责成责任—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 供热?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
?(二)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跟】踪供热效果
—
(四》)执行本市供热【期,限及居室温度标【准
(五【)听取用热户—意见:认真处理供热问【题抢修要及时—、到位让热用户满】意
? ,。 (六)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故障!紧急抢修制度配【备抢修队伍、装备向!用户公布《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及服务—公约:
(七)供热!室,内温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1【、用:热户擅自《不合理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 :4、: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户:。受到:损失的
【。5、:室内外用热系统设计!与施工不符合国家】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的
《 6、《用热系统设计与供】热热源参《数不匹配的
!7、原有用热系统存!在问题未按设—计,规范进行改造的
!。 8、《用热系统设》备、设施不》进,行定期检修和清洗】的
9、室外!气温持续低》于设计规范的—
第四《十一条? 用热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室内—。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
?(二)?。对供热设施》和房屋采取防—寒,保护措?施;
?
(三)不【得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供热单】位的管?网连:接;
(【四)不?得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
》(五)不得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
》 (六)不得—擅自改变热用途;】
(七)【增加、减少用热或】更名应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八)】经批准停止》供热的要确保室【内给排水《正常:使用
(【九,)履:行供热合同及时【缴纳采?暖费:
(》十)不得《。采取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改变用》热规模、《转让供热设施或【者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取暖期前!60日到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供热报【停原:则
》整体建筑可以—申请报停和退网;】居民住宅楼内—。。住户原则《上不允许报停特殊】情况如确属长期无人!。居住使用的可以【申请报停报停条件】如下
1、】。房,屋产权人须向—供热企业《提供在外地》工作或其它原因【造成房屋无人居住】的有效证明
】。 2、经供热—企业:认,定用:热户的供热系统能够!和热网系《。统,有效:分离而且分离后【不危害其他》。。用热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
3、报停用!热户:须征得四《邻用:。热户的全面同意并】同其四邻用》热户及供热企—业签订?报停责任界定—。协议
》 4、用《热,户应在报停前向供热!企业交?纳缴采暖《费25%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和管》网维护费
》
第四十四条 【下,述几种情况不予报停!
1、不【具备标准分户控制】条件的和不能与【。系统断?开的不予报停
】。 :2、可能《危害其他用热—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予《报停
3、】未售出的房》屋不予?报停
—4、“地热”—采暖的用热户—不允许报停和退网】。;其他用户退—网须自行将室内采】暖设施全部》拆除同时保留—采暖公共设施—不得影响上》下左邻右舍正常用】热经供热企业—现,场核实认《定及四邻用热户全】面同意?后方可退网用—户再入网《时须重?新交纳入网费
】 , 5、其他没有【特殊原?因恶意?报停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市区内?各分散的《小锅炉如不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停,止对所供居民住宅区!域,的供热
《
,第五章 热价与【收,费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供《、用热?双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采暖费价格】标准
第四十七条! 供:热企业和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用热户按《供、用热合同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收
第—四十八条 新建房屋!在尚未进《户期间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对常年空锁不使!用的:房屋其采《暖费由房《屋产权人《缴纳
第》四十九条 热费中】。已含供热企业产权】的供热?设施:、设备折《旧及:设备:维修:维护:费用供热企业在【更新、改造》、维:修,其供热设施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再,向用热?户摊派、征》收各种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和用热》。户违反本办法和【供,热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一)擅自—。建,设城市供《热工程或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小容—量供热锅炉房的;】
,
(《。三)不履行》供热审批手续—擅自经营城市—供热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供热和擅自停【。热的按减少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进行》处,罚连续3日或累【计10日内以上【供热达不到》供热合格率且—室温度低《于规定?标准的对供》。热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管负责人《责,任按所?欠供热时间折合标准!热价:全额退还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期间】的用热户的采暖费】;
(五)发!生供热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未—。。及时:通知用热户》和,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又未及时抢修【的处以罚款
—
第五十《二条 ?用热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对不履行》供热手续《私自增加供热—。面积或接通供热【管道的要求》补办手?续处以单位》及个人罚款;
! (二)擅自在【采暖系统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及改变热【用途的除责令其【限期:拆,除,外并处以《单位及个人罚—款;:
(三)擅】自拆改、《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处以单位及个—人罚款;
》。
(四)拒不缴!纳采暖费情况严重】的供热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供》热限期或停止供热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有关部门】抢修、维修城市供热!设施: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拒不缴纳采暖【费的用热户由供热企!业责令其限》期,缴纳到?。期还:不缴:纳的供热企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它】部,门组织?实施并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财政!用,于供热建设
第五!十六条 妨碍—供热部门人员执行公!务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八条 供热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廉》洁奉公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旗县!市区城关镇》、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通辽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