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通辽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字[《20:07]10号—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
现将通—。辽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辽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包【括廉租房)及其【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 , 下列行为应视为】房屋:租赁
—(一)?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
【 (二)《房屋:内的柜台、墙—壁、摊位、合法【建筑的?临时建筑物、人防工!程等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三】)借用、以房—入股、合资、联营】等形式将房屋—提供他人《使用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及《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办】法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各旗】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七条》 ,。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建【立协管?机制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第!八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联合《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条 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 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三) 租赁用】途;
《 (四) 租赁】期限;
【(五)? 租金数《额,、收取(交付)方式!;
》(六)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 (七) 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
(八》) 转?租,的约定(不包括【廉租:房,);
(九)!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 违约责任;
! (?十一) 争议的解决!方式;
》 (十二)—。 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十二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
: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可!。由当事人《进,行协商或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各旗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
, (一) 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 房屋租赁合同!;
(三)】 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或证明;
》
(《四) 共有房—屋的出租人必—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 (五)》 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必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六) 委托代管房屋!必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 (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登记—审查合?。格后备案并发—给房:屋,租赁证
《
: ,不符合规定的—应在3日内书面【答复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房屋租赁申—请可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不,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执照年—检手续
—。 国税?局在办理增值税【。发票、地税局在办理!税,务登:记(含新办、变更、!审证、换证)时纳】税,人经营场所是—租,赁行为的纳》税人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
公安部门在!办理户口登》记、身?份,证时当事人住所【为租用?房屋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及时告知!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积极协助—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将,本辖区、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及时、准确的—告知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当事人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服从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
—。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有争!议,。的;
》 (二)《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七)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出租!房屋;
(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 (四)《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款
【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 (二)《 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 (三) —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四) 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用—途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
?。
(三)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四)【利,用租赁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进行违法活动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添设施、变【动房屋结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五章 房屋转租
!。第三:十三条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协商转?租收益分配》可以将承租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房屋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房屋:转租租金由转租当】。事,人协商确定
!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本办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发!放房:屋租赁证
—第三十六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和受转租人享】有并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改造《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 房屋转租期间租赁!合同发生变更而【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对出租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涂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注!销,其证书?。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条 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四:。条 各旗县》市区房屋租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制定当地【的实:施意见或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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