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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辽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通政字[2007!]1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  现将通辽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辽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包括廉租房)—及其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 , 下列行为应视为房!屋,租赁 《  (一)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   】(二:)房屋内的柜台【、墙壁、摊位—、合法?建筑的临时建筑物、!人防工程等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三!)借用、《以房入?股、合?资,。、联营等形式将【房屋提供他》人使用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及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办法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 各旗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七条》 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建立协管机》制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第八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联合?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条 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二) —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三) 《租赁用途;》 ,   (四) 租】赁期:限;   (五】) 租金数额、【收,。取(交付《)方式;   】(,六):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七)】 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八) 转租的【约定:(不包括廉租—房);   (】九)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 】违约责任《;   (—十一) 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 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可由当事【人进行协商或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各旗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 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 房屋?租赁合?同,;   (三) !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或!证明;   (四!) 共有房屋—的出租人必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五!), 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必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六)【 ,委托代管房屋—必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  (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登记审!查合格?。后备案并发》给房屋?租赁证   不】符合规定《的应在3《日内书?面答复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房—屋租赁申请可—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不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执?照年检?手续:。 :  国?税局在办《理增值税发》票、地税局在办理税!。。务登记(《含新:办、变更、审证【、换:证)时纳税人—经营场所是租赁行】为的纳税人》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   公安部门】在办理户口登记、身!份,。证时当事人住—所,为租用房屋》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及时【告知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积?极协助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将本辖区、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及时、准确的告知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当【。事人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服从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有争议【的;: ,   (二》)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四)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  : (七)《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出租:。房屋;   【(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三):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四)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款【。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二,) 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 《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四) 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用,途,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   (【三)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四)利?用,租赁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添设施—。、变动房屋结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五章 房》屋转租 第三【十三条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协商【转租收益分配可以】。将承:租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房屋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房屋】转租租金由》转租:当事:人协商确《定   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本办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发放】房屋:。租赁证 第三十六!。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和受转租人享有并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改造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房》屋转租期间租赁【合同发生《变更而?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对出租!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涂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注销其证书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条《 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旗县》市区房屋租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制定当地》的实施?意见或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