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