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
》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施行
!。 ,市长 陈海》峰,
?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 ,
?
—
— 城市规划区是指在!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 ,第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城!市规划
—。
【
: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
!
(—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不断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
【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
!
!
?
, (四)科学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特》色,景,观
【
》
!(五)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风貌《建筑、山体、河湖】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规划》管理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西秀区和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安顺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在】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规划管理工!作由西秀区建设【局,负责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危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注重【。。城市可持《续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保护城!市规划的预留用【地和:城市绿地;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地《质灾害、防》洪,、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和市场建设等要求】。并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
】 第八条》 ,安顺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各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安顺市【人民政府《审批;安顺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
》
—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
!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和保护!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的详细规划》白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
—
第十条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各县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申批后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 :
—
第十一条【 各类城镇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
!
》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对城市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其他》各类城市《规划的?调整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位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
》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
【。
: ,
—
? (三)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
? (四)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还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
—。 ,。 :
【。
【。。 (五)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从?发证之日起)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行作废!用地:重新安排
【
— ,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
】
:
》
《(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
?
《 ,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凡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
》
!
(四》)当建设项》目撤销或部分撤【销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相—。应,。撤销
!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及?其它建?设用地?。
】
?
【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 ,
? ,
? :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城市道路红线-侧或!规划准备建》设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缘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相《。应长度土地》纳,入用:地单位或《个人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一《并支付拆迁安—置费或土地》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
: ?
,
》。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道—路、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消防基础设【施、:公共活动场所、【体育、教育》等用地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
?
,。
《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砂取土、开山采【石、:填埋垃?圾废土、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占!用土:地的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范《围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为附件和—正本附件《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建设工《程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换发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
!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件、1?5,00地?形蓝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交建设》。申请
?
】(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交建设!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大型的、重要的!及对城市《景观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两个以上》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包!括透视彩图或—建,筑,模型
【
】 :
》(四)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划定拆迁—范围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申请表
》
【
》。。
(五!)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审定《的施工图现场放线】、,验线、验《槽、验基《础查植拆《。迁范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监督—管理
】
】
》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到,建设:。部门办理《招标和施工手续
】
《
《
! ,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半: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作》废
:。
—
:
! (八)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市规划管—理局现场验收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等有效证件的依据】
【。
—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并做到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规划总】图设计和单体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技术强制性标准【和,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按下列规定!编制:
】
【
《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退让距?离,以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
《
】 (二《。)符合规定的绿化用!地、:室外环?境,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及交通出入】。口位置
【
—
—
(三)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生活服务、文【化、教育《、卫士、环卫—、治安?、居委会等设施及有!关,的配套设施
】 ,
》
— ,
(四)【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和绿地、环保】、人防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五)地处【山脚、坡底》的拟建建筑物必须】取得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及》其他有关基础资料】由,符合:规定的专业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用地分】析和:评价作为《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
】
—。
,
(六》)沿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厅、《踏步:、阳台、花台、橱窗!、廊柱、检查井、水!表池等均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 ,。
,
:
?。
》
(七)符合铁!路、输(供)电线】(缆)、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缆:)、给排水及其【它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 ,。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
—
—。。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廊正【投影之间的距—。离
—
!
》 安顺市《市区旧城改造相邻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的0.】8-1倍;新区【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不—同情况间《距的具体控制指【标在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确定特殊《工程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间距!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廊正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
【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改建!建筑物该地段的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调等应—与该控制地带的环】境和:文物建筑《相,。协调加强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交,叉口、广场等—重要地段《的整体景《观设:计进行?环境设计、设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等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确定的《位置、范围》、规:模和要求实施—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禁止任何个人在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但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屋顶绿》化公共建筑物确需】加层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有关手?续
第五章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指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工棚、围墙、周转房!、办公房、营—业房、售货亭(棚】)、: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车库(棚《)、候车亭》、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临时性建《设临时建设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设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设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建筑材】料堆:场等必须《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拆除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一律不给予!补偿或安《置
】
【第三十一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可【事后:补办:。手续
?
—。。
,
第三十二条! 临时建设》不得占用绿地—、地下?工程:管线不得影》响市容卫生、交【通、消防、》。防洪、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不得妨碍相!邻居屋?的采:光、通?。风,、排水、使用临时】建设的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
】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给排:水、热力《。、农(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照》明、: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
,
】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
】(四)地下人防【工程及?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
第三】十四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将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刻?划走向红线
—
】。
【
,
,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湖、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永!、,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
》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 (四?。)重要的《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
《
》
》
市【政工程办《理相:关,手续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
》
需要】。变更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章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
第三十六条 【私人建设应严格控】制用地必须经批准】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原有《宅基地上和新—规划的农民》新村范围内建设其】他用地范围内不【再批建
《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改,建、扩建、维修【和新:建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按下:。列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
】
》
? (一)《私,。有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必须!取得居委会、—办事处或村委去、】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城镇私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
,
【
》 (二)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
,
— :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产权证及!建房施?工图:。纸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城镇私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申!请表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
】
》 (:五)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在三层以】上,(含三层)、框【架建筑或建筑面【积200千方—。。米以:上(含?200千《。方米)的按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符《合规:定,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
,
】
—。
: (?六)私人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半年内未》开工的所《。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作废
第【八章 ?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应》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 第四十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
, ,
《。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建设的
】
【
— ,
: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建设的
【
?
》
《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 ,
【
—。
(四)【临时性建《设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一书两证”的
!。
:
?
《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执行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依有?关法律法规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 , ,
,
: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和相关村委!会(居委《会)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
】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五?条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和,证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