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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施行 ! 市:长 陈海《峰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 ?  :  城市规划!区是指?在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城市—。规划    !。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 《   (一)!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   》 , ,    【 (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不断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  《  !   ?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    【   ! 《(四:)科学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特色—景观 ? ?   】 :   《 (五)》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风貌建筑《、山体、河》湖 : , :   【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规划《管理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西秀区和》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安顺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在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规划管》理工作由西秀区建】。设局负责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危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注重城市—可持续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保护城市规划】的预留用地和城【市绿地;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地质灾害、防—洪、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和—市场建设等要求并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 ?   ? — 第八条 安顺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   《 各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安顺市人民政府】审批;安顺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 ?   ? 《  《 , :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  ? 》  :  《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 ?   —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和保》护,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的详细规划白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  :  ?。 , 第十【条,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 : , 各县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申批后】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    — 》 第:。十一条 《各类城镇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 ,    】  》  :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对城市!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其他:各类城市《。规划的?调,整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位!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  】 , 》   》 : (三)》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    》 (四)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还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 】  ?。  : ,  【  (五【。)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从发证之日—起)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行《。作废用地《重新安?排  —  《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 , 《  : , , (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凡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    ! :   ? (四)—。当建设?项目撤销《或部:分撤销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相应撤销 【   》 》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及其它》建设用?地   【 《   —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 【    《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城市道路红线-!侧或:规划准备建设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缘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相应长】度,土地:纳入用地单位或个】人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一】并支付拆迁安置费或!土地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道路、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消防基】础设施、公共活【动场所、体育—、教育?等用地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 :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砂取土?。、开山采石、填埋垃!圾废土、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占用土地的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范围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为附件和—。正本附?件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建设工】程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换发?。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件、】1,50:0地形蓝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交?建设申请 【。 ,  》(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交建设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大型的、重要的【及对城市景观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两个以上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包括透视彩图或建!。筑模型 《 ?。   !    (四!)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划【。定拆:迁范围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申请表 !    》。  】 , (五)【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审定的施工图现【场放线?、验线、验槽、验基!础查植拆《迁范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监督管理 【    !。 , ,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到建】设,部门办理招标—和施工手续》。 ?    —  —  :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半【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作废 【    【 :。    】 (八)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市【规划管?理局现场验收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等有【。效证件?的依据 【   ? ?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并做到—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规划总图设—计和单?体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技术?强制性标准和—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按【下列规定《编制 —   】    【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退让距离—以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  【    (!二)符合规定的【绿化用地、室外环】境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及,交通:出入口位置 【。 :   !  :  《 (三)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生活服务》、文化、《教育、卫士、环卫】、,治安、居委会—等设施及有关的【。。配套设施 》  《  》 , ?  : ,。 ,。 (四)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和?绿地、?。环保、人防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五)地处【山,脚,、,坡底的拟建》建筑物必须取得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及其他?有关基础资料由符合!规,定的专业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用,地分析和评价作为】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 , 《   》 (六)沿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厅、:踏,步、阳台、花台【、橱窗、《廊柱、检《查井:、水表?池等均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    】    【。 , , (七)符合—铁,路、输(供》)电线(《缆):、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缆)《、给排水及其它【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    】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    !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廊正投影之间的距离! ?    】    — 安顺》市市区旧《城改造?。相邻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的0.8】-1倍;新区—。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不:同,情况:间距的具体控制指标!在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确【。定特殊工程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间距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廊《正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  :  —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改建建筑物该【。地段的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调等应与》该控制地带》的环:境和文物建筑相协】调加强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交叉》口,、广场等重要地【段的整?。体,。景观设计进行环境设!。。计、设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等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确定的位—置、范围、规模【和要求实施 【。 :   ?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禁【止任何个人在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但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屋顶绿【化公共建筑物确【需加层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有【关手续?。 第五—章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指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工棚、《。围墙、周转房、【办公房、《营业房、售货亭(棚!)、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车库(》。棚)、?候,车亭、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临—。时,性建设临时建设【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设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设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建筑】。材料:堆,场等必须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拆!除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一律不给予补偿或!安置    ! —。 第:三十:。一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可事?后,补办手续 】   第!三十二条 》。临时:建设不得《占用绿?地、地下《工程管线不》得影响?市容卫生、交—通、消防《、防洪、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不得妨碍相【邻,居屋的采光、通风、!排水、使《用临时建《。设的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 ?。 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建—设,。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给排水、热力—。、农(?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 ?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照明:、,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 《     (四)地!下人防工程及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 第三十四!。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将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刻划走?向红线  】  ?   】 ?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湖、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永、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四)重要的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   【 —    》 ,市政工程办理相关】手续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 ,   》  —  需《要变更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七章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私人建设应】严格控制用地必须经!批准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原有》。宅基:地上和新规》划的农民《新村范围《内建设其《他用地范围内不再批!建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改》建、:扩建、维《修和新建《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按下列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 :    【 《  : , (《一)私有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必须取得居委会、办!事处:或,。村委去、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城镇私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    《 (二》)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   —  》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产权证《及建房施工图—纸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城镇私【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申请:表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   】    》 (五)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在》三层以上(含三层)!、框架建《筑或建?筑面积?20:。0千方?米以上(含200千!方米)的按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符:。合规定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    》    ! : (六?),。私人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半》年内未?开工的?所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作废 【 ,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应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四十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  : 》。 , :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建设的 !。    】。 ?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建设的 《 ,    ! :。   ?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 《 ,    — (《四):临时:性建设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    —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一书—两证”的《 —    【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执行》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依有关法律法规!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和相—关村委会(》居委会?)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第四十五条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和?。证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