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
【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施行【
: 市长 》陈海峰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
【
城市!规划区是指在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城市规划
【 ?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 ,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 ,
?
, (一)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
!。
, 《。。
(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不?断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
【
》
—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
】
?
:
:
【 , ,(,四)科学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特色景!。观
《
》
《
】(五)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风貌建筑、山体、】河湖
—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规划管理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西秀】区,和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安顺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在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规划管理《。。工,作由西秀区建设【局负责
】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危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注重城市可持续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保护!城市规划《的预:留,用地和城市绿地;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地质】。灾害、防洪》、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和市场建设等【要求并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
】第八条 安顺—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
?
: 各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安?顺市人民政府审批;!安顺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
—。。
【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
,
— :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和保护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的详细】规划白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
【 第十条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
各县【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申批后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
:
—第十一?条 各类《城镇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
】
》 :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对城市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其他各类城市】。。规划的调整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
—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位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
》 ,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
! ,
—
— (?三)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
(四【)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还: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
】
】
》 (?五)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从发证之日起—),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行作废用《地重新安排》。
?。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
【
! , (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凡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 :
!
(】四)当建设项目撤】销或部?分撤销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相!应撤:销
!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及其《它建设用地
!。
—
,
【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 :
【
,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城,市道路红线-侧或】规划准备建》。设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缘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相应长度土地纳入!。用地单位《或个人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一并支付拆迁安】置费或土地》。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
【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道路、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消防基础设施、】公共活动场所、体】育、教育等》用,地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砂取土、》开山采石、填埋【垃,圾废土、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占【用土:地的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范《围
? ,。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为附】。件和:正本附?件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建设工—程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换发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件、1《50:0,地形蓝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交建设申【。请
【
(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交建设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大型的、《重要的及对》城市景观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两—个以上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包括!透视:彩图或建筑模型
】
!
! (:四,。)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划定拆迁!范围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申请】表
《 ,。 ,
【。 《
? (五)《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审定的】施工图现场放线、】验线、验槽、验基础!查植拆迁范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监督管理
【。
》
?
【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到《建设:部门:办理招标和施工手续!
【
》 ?。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半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作】废
《 ?
,。。
【
(【八)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市规!划管理局现场验收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等有效证【件的依据
》
【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并做到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 :
: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规划!总图设计《和单体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技:术强制性标准和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按下列规定编制【
【
:
《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退让【距离以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 : ,
!
(二】)符合规定的绿化】用地、?室外环境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及交【。通出入?口位置?
》
:
,
《
】(,三)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生活服务、文【化、教育《、卫:士,、环卫?、治安、居委会【等设施及有关—。的配套?设,施
?
【
《
(四!)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和绿地、环保、人!防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
(五)【地处山脚、坡底【的拟建建筑物必【须取得?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及其他有关基础!资,料由:。符合规定的专—业,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用地分?析和:评价作为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
!
《
(六)!沿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厅、】踏步、阳《台、花台、橱窗、】。廊柱、检查井—、水表池等均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 ,
》
《
》 (?七,)符合?铁路、输《(供)电线(缆)、!。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缆)、【给排水及其它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
:
【
《。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廊正?投影之间的距离
! ?
—
—
安顺市市【区旧城改造相邻【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的0.8-1】倍;:新,区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不同情【况间距的具体控制】指标:在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确定特殊】工程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间距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廊正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
,
—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改建建筑物—该地段的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调等应与该控制!地带的环境和文【物建筑相《协调加强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交叉口、广【场,等重要地段的整体】景观:设计进行环》境设计、设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等】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确定!的位置、范》围、规模和要求实施!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禁止《任何个人在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但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屋】顶绿化公共》。建筑物确需加层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有关手续
第!五章: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指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工棚、—。。围墙、周转房—、办公房《。、营业房、售—。货亭(棚)、—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车库—(棚)、候车—亭、: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临时】。性建设临时建—设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设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设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建】筑材料?堆场:等必须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拆除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一律:。不,给予补偿或安—置
《
》
第三】十一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可事后补办手【续
:
》
第三】十二条 《临时建设不得—。占用绿地《、地下工程管线【不得影响市容卫生】、交通、消防、防洪!、,。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不得妨碍相邻居【屋,。的采:光、:通风:、,排水、使用临—时建设的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
》
?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给排】水、热?力、:农(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照明、】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 :
—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
【 , (《四)地下人防工【程及: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第!三十四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将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刻划【走向红线
— ? ,。
】 :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湖、: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永、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
【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四)重要的》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
【
【
市政工】程办理相关手续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
:
?
:
《
需要变更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 第七章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
第三十六条 私人!。建设:应严格控制用地必须!经批准?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原有宅基地》上和新规划的—农民新村范围—内建设其他用—。地范围内《不再批?建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改建、扩建、维!。修和新建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按下列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
【
【 (:一)私有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必须取得居委会】、办事处或村委【去、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城镇私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
(—二)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
《
? ,
:
》
: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产权证及—建房施工图纸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城镇私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申请表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 ,
】
?(五)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在三层—以上(含《三,层,)、框架建筑或【建筑面积200【千方米以《上(含200千【方米)的《按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符合规定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
】
?
》
?(六)私人》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半》年内未开工的—所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作废
【 第八章 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应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四》十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
】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建设:的
? :
!。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建设【的
:
【 :。
,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
?
》
:
(四)临【时性建设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
《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一》书两证”的
】
【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执行【规定处理
》
【
《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依有关】法律法规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和相关村委会—(居委?会)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
《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五条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和证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