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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施行 【 市长 陈海峰 】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 《    — , 城市规划区是【指在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城市规划 】。    —。 ?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 : 》 ,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 : :   ? (一)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 ? ,   》 : :(,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不断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  :  】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   — 》   》 《(四:)科学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特色?景观 ?    —。   ! ? (五?)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风貌建筑、山体】、河湖 》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规划管理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西秀区和《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安顺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在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规划管理《工作由?西秀区建设局负【责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危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注重城【市可持续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保护城市规—划,的预留用《。地和城?市绿地;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地质灾害】、防洪、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和市场建设【等要求?并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 【 第八条 安顺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  ? :各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安顺市人民】政府审批;》安顺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    《 , 《    【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  《 , , , 》    《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和保护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的详细规划白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 第!十条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各县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申批?后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 ? :第十一条 各类【城镇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    — 《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对?城市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其他各类城市—规划:的调整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   ?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位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    !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 》    —    ! : (三)《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   (【四)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还》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 》   《 ? :  :  (—五)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从发证之!日起)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行【作废用地重》新安排 —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 ,    》 《   《 (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凡【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   !    (】四)当建《设,项目撤销《或部分撤销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相】应撤销 — ,   !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及其《。它建设用地 !   【   》 ?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 《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城市道路红线-侧】或规划准《备建设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缘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相应长度土地纳入用!地单位或《个人: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一并】支付拆迁《安,置费或?。土地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  : 》 ,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道【路、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消防基!础设施、公共—活动场所、体—育、教育等用地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 ,  【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砂取:。土、开山采石—、填埋垃圾废土、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占用土地的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范围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为附件—。和,正本附件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建设:工程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换发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  —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件、150!0地:形蓝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交建设—申请 《。    》 :(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交建设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大【型的、重要的及对】城市景观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两个以!上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包括透视彩图】或建筑模型 — ,    》 : 《。  :  《 (四)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划定》拆迁:范围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申请表?    【 ? 《   —(五)?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审定—的施工图现》场放线、《验线、验槽、验基础!查植拆迁范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监—督管理 — ,   【    【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到建设?部,门办理招标》和施工手续 【 , ,   【    — ,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半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作废— 《   】    】(八)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市规划管理局【现场:验收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等有效】证件的?。依据 《    】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并做:到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规划总图设【计和单体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技《术强制?性标准和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按下列—规定:编制    ! — ,   ? :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退让—距离以?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    【    】 (二)》符合规?定的:绿化:用地、室外环境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及》交,通出:入口位置 【    — ,   — 《(三)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生活服务、文化、教!育、卫士、环卫、治!安、居委会等设【施及有关的配套【设施   】 》    】 (四)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和绿地、!环保、?人,。防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  (—五)地处山脚—、坡底的拟建建筑】物必须取得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及其他有!关基:础资料由符合规【定的专业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用地分【析,和评价作为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   》 ?   《 (》六)沿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厅、踏步、阳!台、花台、橱—窗、廊柱、检查井】、水表?。池等均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 》 ,   ? (》七)符?合铁路?、输(供)电线(】缆)、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缆)《、给排水及其它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    》 , :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    ! :。   《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廊正投?影之间的距离—  》  : 【   》 ,。安顺市市区旧城【改,造相邻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的0.8【-1倍;《新区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不《同情况间距的—具体控制指标—在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确定特殊工》程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间?距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廊正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   ? 【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改建建!。筑物该地段的—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调等应与该控【制地带的环境—。和文物建筑相协调】。加强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交叉口、广场等重】。要地段的《整体景观设》计进行环境设—计,、设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等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确定的位】置、范?围、:规模和?要求实施  !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禁止任》何个:人在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但【。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屋》顶绿化公共建筑【。物确需加层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有关手续 ! 第?五章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指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工棚、?。围墙、周转房—、办公房《、营业房、售货亭(!棚)、?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车库】(棚:。)、候车《亭、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临时性建】设临时建设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设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设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建筑材料堆场等必!须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拆除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一律—不给予补偿》或安:置 ?    》 【第三十一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可事后补办手—续,   — 第三】十二条 临时建【设不得占用绿地【、地下工程管线【不得影响《市容卫生《、交通、消防、防洪!、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不得妨碍!相邻:居屋的?采光、通风、排水】、使:用临时?。建设的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 !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建设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给排水】、热力、农》(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 :  》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照明、》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   ?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 :    — (四)地下—人防工程及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 【第三十四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将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刻划走—向,红线   】。 》    】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湖、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永、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 (四)【重要的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 : ?   《 》    市—政工程办理相—关手续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    》 【   需要—。变更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七:章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私人建设应严格控】制用地?必须经?。批准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原有宅!基地上和新规—划的农民新村范围内!建设其他《用地范围内不—再批建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改【建、扩建《、,维修和?新建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按下列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   《 :   】 : (一)》私有: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必须取得居!委会、办事处或【村委去、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城镇》私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 :   》 (二)【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  :  ?   】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产权证及建房【施工:图纸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城镇私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申请表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 ?   【    — (五)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在三【层以上(含三—层)、框架》建筑或建筑面积【200千方米以上(!含20?0千方米《)的按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符合《规定: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 ?   】    (!六)私?人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半【年内未开工》的所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作废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应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四十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 ?    —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建设】的, ,  《。  【   《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建设?。的   【 》 :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   ? 】   (【四)临时性》建设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 :。   ? ,。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一书两证《。”的: —。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执!行规定处理 【    — ,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依有关法律法规!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和相关村委会—(居委会)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第四十五【条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和证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