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   ?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施【行 市—长 陈海峰 —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  :  》    【 城市》规划:区是指在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 第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城市规】。划  —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 :    【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    — ?。(一)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   !    【(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不断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    —。 《    —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    】 【  : (四—)科学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特色景观 】    】 :。    【 :(五)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风貌建—筑、山体、河—湖 《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规,。划,管,理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西秀区和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安顺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在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规,划管理工《作,由西秀区建设局【负,责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危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注重城市可持续】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保护城市规】划的:预留用地和城市绿】地;: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地,质灾害、防》洪、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和市场建设》等要求并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  【 第八条 安【顺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各?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安顺市人【民政府审批;—安,顺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    【 —。   ? :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 :  :  —  《  : :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和:保护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的详细规】划,。白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 《 第十条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 》    】 各:县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申批后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 , , 第!十一条 各类城【镇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   】。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对城!市,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其他各》类,城市规划《的调整?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 :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位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   — ,。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 《    】 ,  《  : , (三)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 ?(四)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还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 !  :  】 ,   《 (五)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从发【证之日?起)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行作废用地重新】安排:。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  ? 》    《 ,。 (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 ,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凡,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    【   — (四)【当建设项《目撤销?或部分撤销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相应?撤销 《    !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及,其它建设用》地 :    — 【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 《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城市道路红线-侧或!规划准备建》设,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缘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相应》长度:。土地纳入用地单位】或个人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一并支付!拆迁安置费》或土地?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    【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道路、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消—防基础设施、—公共活动《场所、体《。育、教育等用—地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    【 ? ,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砂取土、开山采】石、填埋垃圾废土】、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占用《土地的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范围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为附件!。和正本附《件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建!设工程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换发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件、:1500《地形蓝?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交建设?。。申请    ! :(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交建设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大—型的、重《要的及对城》市景观?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两个:以上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包括透《视彩:图,或建筑模型 】  : , 《 :。    (!四)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划定拆》迁范围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申请—表 》   !  :  : (五)—。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审定的施工图现场】放线:、验线、验槽、【。验基础查《植拆迁?范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监督管!理 《    》  【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到—建设部门办理招【。标和施工手》续,   — ?。   【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半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作废 【   ? , —。   》 (八?)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市规】。。划管理局现场验收】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等有效证件】的依据 —    》 ,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并【做到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规划总图设计】和,单体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技术强制性标准和!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按下列规定编】制    ! — ,。 , ?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退让距》离以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 ,   ? 【 ,。   《 (二)》符合规?定的绿化用地、室外!环境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及交通出入口位置】   — 】。  : 《(三)?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生《活服:务,、,文化、教《育、卫?士、:环卫、治安、居【委会等设《施及有关的配—套设施 【  : 》 :  :  (四)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和绿地、【环保、人防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 ,  (—五)地处山脚—、坡底的拟》建建筑物《必须取?得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及其他有!关基础?。。资料由符合规定【的专业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用地】分析和评价作为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 , —    【 (:。六)沿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厅、踏?步,、阳台、花》台、橱窗《。、廊柱、检查井、水!表池等均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  —   》 ? (七)符合铁路、!输,(供)电线(—缆,)、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缆?)、:给排水及其》它,。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 《    】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廊《正投影之间的距离 !    !    【 安顺》市市:区旧城改造相邻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的0.8-—1倍;新《区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不同《情况间距的具体控】制,指标在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确,定特殊工《。程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间距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廊正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    【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改建建筑物》该地段的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调等应?。与该控?。制地带?的环境?和文物建筑》相协调加强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交叉!口、广场等重要【地段的整体景观设计!进行环境设计、设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等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确定的位【置、范围、规—。模和要求实施 【   》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禁止任!何个:人在: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但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屋顶绿】化公共建《筑物确需加层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有关【手续 第五章!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指《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工棚】、围墙?、周转?房、办公房、营业】房、售货亭(—棚)、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车库(棚)、候!车亭、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临时性建《设,临时建设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设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设《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建?筑材料堆场》等必须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拆除!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一《律不给予补偿—或安:置 》   】 第?三十一?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可】事后:补办手?续  —  ? 第三十二条! 临时建设》不得占用绿地、地下!工程管线不得影【响市:容卫:生、交通、消—防、防洪、》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不!得妨碍相邻居—屋的采光《、通风?、排水、使》。用临:时建设?的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 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给排:水、:热力、农(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 ,  —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照明、!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 》。   ?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 》  ?  : (四)《地下人?防工程及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 — ,第三十四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将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刻划走向】红线 —。 ,  ?   】 :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湖、【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永、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四)重要的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 ,    【 —   ? ,市政:工程办理相关手【续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    — ,。 《   需》。要变更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章【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私【人建设应《严格控制《用地必?须经批准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原有宅基地!上,。和新规划的农—民新村范《围内建设其他用地】范围:内不:。。再批建 【 ,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改建、《扩建、维修》和新建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按—。下列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 】   ? (一)—私有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必须取】得居委会、》。办,事处或?村委去、《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城镇私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 (二》)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 —   ? :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产权证】及建房?施工图纸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城镇私】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申【请表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 ,    《 , ,    】 (五)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在三层以《上(含三层)、【框架建?筑或建筑面》积2:0,0千方米以上(含2!00千方米)的【按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符合【规定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 ,  : ? : ?   ?。 (《六)私?人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半年:内,未开工的所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作废 》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应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四十【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    !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建设的【 ?    》 》。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建设的 【    — 》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   《   】 (四—)临时性建设—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  ?  ?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一书两证”】的 】    《。 :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执行—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依】有关法律法》规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   《 ,。 ?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和相—关村委会(居—委会)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和证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