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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施行 【市长 陈海峰—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    》 ?城市规划区是指在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城市规划》   — 【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    》。 ,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   — (一—),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   》 : 《    — (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不断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 ,。 —    —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 —。   《 《 :   (四】)科学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特色景【观   【 :  【  (五)】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风貌建!。筑、山体、》河湖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规划管理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西!秀区和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安顺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在【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规—划管理工作由—西,秀区建?设局负责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危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注重【城市可持续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保护城市!规划的?。预留用地和》城市绿地;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地质灾害、防【洪、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和】市场建?设等:要求并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 ? 第八条 !安顺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 各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安【顺市人?民政府审批》。;安:顺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  ?   】 ,。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 ?    】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和保】。护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的详细】规,划白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    】 第十条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 ,。 ? 各县?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申批》后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    ! , 第十一条》 各类城镇》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    】   》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对》城市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其他》各类城市规划—的调整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位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  【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 】   —    ! (三)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 , ?(四)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还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    !。 《    【 (五)》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从发证之—日起:)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行作废【用地重新《安排    !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 :    !    — (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凡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 :   】 (》四)当建设项—目撤销或《部分撤销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相应撤销】 ,    —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及其它建设》用地 —   【。 :    —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  —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城市道路红线】-侧或规划准备建设!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缘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相应长】度土:地纳:入用地单位或个【人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一?并支付拆迁安—置费:。。或土地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 ,   ?。 : ?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道—路、: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消防—基础设施、公共活动!场所、体育、教育等!用,地,。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    》。 》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砂取土、开山!采石、填埋垃圾废土!。。、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占,用土地的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范围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为附件和正》本附件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建设工程》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换发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件、15》00:地形蓝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交》建设申请 》 ,  :。  ? (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交建设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大型的!、重要的及对城市景!观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两,个以上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包括透《视,彩图或建筑》模型 —   !   ? , (四)—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划定拆迁范—围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申请表— ,  《  》。 :    》 (五)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审定的施工图【现场:放线、验线、验槽】、验基础查》植拆迁范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监督管理】 , :    》 —   ?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到建设部—门办理招标》和施工手续 【 :   》 :。    —。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半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作废《    !。 》   (八)!。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市规划管理局—现场验收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等】有效证件的依据 !    》 ?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并做到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 ,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规划!总图设计和单—体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技术强制性标!准和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按下列规定编】制, 《  :  ! ,。 , :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退让距离以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    】    】 (二)—符合规定的绿化【用地、?室,外环境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及,交通出入口位—置 《    !    【 (:三)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生活服务、—文化:、教育、卫士、环卫!、,。治安、居委会等设施!及有:关的配套《。设施: ?    !    —。 , (四)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和绿地、《环保、人防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 (五?),地处:山脚、坡底的拟建建!。筑物必须《取得: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及其他有—关基础资料由符合规!定的专业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用地分《析和评价作为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    【  —  (六【)沿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厅、踏—步、阳台、花—台、橱窗《、,廊柱、?检,查井、水表池等均】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  —  ? (七)》。符,。合铁:路、输(供)电线(!缆)、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缆【)、给排水及其【它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   !    》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廊正!投,。。影之间的《距离 —。   】  ?  安顺市市!区旧城改造相邻【。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的0!.8-1倍;新区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不同情》况间距的具》体控制指《标在: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确定特殊工—程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间距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廊正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 : ?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改建建?筑物该地段》。的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调等应与该控制地带!的环境和文物—建筑相协调加强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交叉口、广》场等重要《地,段,的,整体景?观设计进行环境【设计、?设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等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确定?的,位置、范围、规模和!要求实施 】  :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禁止任何个—人在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但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屋:顶绿:化公共建筑》物确需加层》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有关手续】 第五章【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指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工棚、》围墙、周转房—、办公房《、营:业房、售货亭(【棚):、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车库(!棚)、候《车亭、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临时【性建设临时建设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设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设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建筑?材料堆场等必须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拆除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一律不给予补偿【或安置 》   《。 第!三,十一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可事】后补办手续 】    】 第三十《二条 临时建—。设不得占用绿地、】地,。下,工程:管线不得影响市容】卫生、?交通、消防、—防洪、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不得妨碍】相邻居屋的采—光、通风、排水【、使用临《时建设?的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 !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给排水?、热力?、农(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    【。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照—。明、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   ?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 》     —(四)地下人防工】程及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第三十?。四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将《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刻划走《向红:线   【 》。    【。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湖、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永、】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 ,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四)重要【的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 【    —。 , ?    《 ,市政工程办理—相,关手续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   》  —  需要变更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 第七章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私!人,建设应严格控制用地!必须经批准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原有宅基》地上和新规划的农】民新村范围》内建:设其他用地》范围内不《再批建   !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改建、】扩建、维修和—新建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按下列—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  ?    ! : (一)《私有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必须取得【居委会、办事处或】村,委去、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城镇私?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 ,  》(二:。)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   》 , ?。  :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产权证及建房施!工图纸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城镇私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申请】表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   【    】 ,(五)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在三—层以:上(含?三层)、框架建【筑或建筑面积2【00千方《米以上(含》200千方米)的】。按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符合规定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    】 , (六)私—。人,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半,年内未开工》的所: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作废 !第八章 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应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四十—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    【 , 》  :。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建设的  】  【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建设的  】  —    】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 ,    》 : 《    》 (四)临时【性建设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一书两证”的 】 :。 ,    !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执行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依—有关:法,律法规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 ,。 【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和相关?村委会(居委会【)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 》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第四》十五:条,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和》证,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