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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   —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施行 》 市长 陈海峰!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   ? ,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    — , , 城市规划区是【指在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   【 ?第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城市:规划 》 ,。   【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 ,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 :    【。 (一)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    — ,  —  (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不断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    】 》  :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   【 》    】 (四?)科学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特色景观《 ?    —    】 , (?五)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风?貌,建筑、山体、河湖】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规划管理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西秀》。区和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安顺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在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规划管理【工作由西秀区—建设:局负:责  —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危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注重城市》可持续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保?护城市规划的预留用!地和城市《。绿,地;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地质灾害、防】洪、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和市场—建设等要《求并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 :    ! 第?八条 安顺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各: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安!顺市人民政府—审批;安顺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   》 :。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 》 ?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和保护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的《详,细规划?白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    《 【第十条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    各】县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申批后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各类城【镇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 【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对城市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其他各?类城市?规划的?调整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  ?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位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  【  ?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   【 ,。 ?   — (三—)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   (【四)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还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 》    【。 —   (五)!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从发证?之日起?)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行作】废用地重新安排【 ?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 ? , 《。 ,  (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凡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    】。 , (四)》。当建设?。项目撤销或部—分撤销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相应?。撤销 —   —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及其它建设用地! ,    】 》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  】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城市】道路:红线-侧或规划准备!建设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缘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相应长度土地纳【入用地单《位,或个人?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一并支付拆【迁,安置费或土地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  《  《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道路、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消防基础设》。。。施、公共《活动场所、体—育、教育等用地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 , 《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砂取】土、开山采石、填】埋垃圾废土、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占用土?地的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范围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为附件!和,正本:附件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建设《工程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换?发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   !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件、15!00地形《蓝,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交建设申请【   》 (》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交建《设,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大型的、—重要的及对城市【景观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两,个以上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包【括透视彩图》或建筑模型 !   》 ?    】(四)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划定拆迁范围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申请【表    ! : ?   ?。 (五—)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审定的施》工图现场放线、【验线、验槽、验基础!查植拆迁范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监督管理 】  《  —    】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  : ?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到建设部门办理招!标和施工《手续   】。 】   》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半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作废】 《 ,  】    (八!)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市—。规划:。管理局现场验收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等有效证件》。的依据  】  【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并做到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规划《总图设计和单体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技术》强制:性标准?和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按》下列规定编制 【   》 :   】。 ?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退让距离—以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 ,    【 : ?   》 ,(,二)符合《规定的绿《化用地、《室,。外环境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及:。。交通出入《口位置 《    【 :    ! (三)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生活服务、文化】、教育、卫》士、环卫、治安、】居委会等设施—及有:关,的配套设施》。  》。  —  《  (四【)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和绿地、环保、】。人防: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五)】地处山?脚,、坡底的拟建建筑物!必须取得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及其他有—关基础资料由符合】规定:的专业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用地分析和评价作为!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  !   (六)!沿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厅?、踏步、阳台—、花台、橱》窗、廊柱、检查【井,、水表池等均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  —    !(七)符合铁—路、:输(供)电线(【缆)、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缆)、给—排水及?其,它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    ! ,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  《  —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廊正投影之间】的距离 —    《   ! 安顺市市区!旧城:改造相邻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的0.8—-1倍;新区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不同:情,况间距的具体控制】指标在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确!定特:殊工程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间距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廊正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    ! ?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改建建筑物该地段的!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调等应?与该控?制地带的环》境和文物建筑相协调!加,强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交叉口】、广场等重要—地段的整《体景:观,设计:进行环?境设计、《。设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等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确定的位》置、范围、规模【和要求实施》 ?    《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禁】。止任:何,个人在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但】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屋顶绿《化公:共建筑物确》需加层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有【关手续 》 第五章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指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工棚、—。围墙:、周转?房、办公房、营业】房、售货亭(棚)、!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车库(棚—。)、候车亭、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临】。时性建设临时建【设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设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设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建筑材料堆场等必须!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拆除—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一律不给予补【偿或安?置    】 : 第三十】一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可事后补办手!续    ! 第》三十二条《 临时建设不—得占用绿地、地下】工程管?。线不得?影响市?容,。卫生、交通、消【防、防洪、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不得!妨碍相?邻居屋的采》。光、通风、排—水、使用临时建设的!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 》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建设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给?排水、热力、农(】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 , 》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照明、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     】(四:)地下人防工—程及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 第三十》四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将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刻划—走向红线 —    — :  》  ?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湖、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永、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四)!重,要的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 ?    !    —市政工?程办理相关手续【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    】 ,  《  需《要变更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章?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私人建设应【严格控制用》地必须经批准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原有》宅基地上和新—规划的农民新村范围!内建设其他》用地:范围内不再批建【。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改建、—扩,建、维修和新建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按下列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   》。。 【    — (:一)私有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必须取得居委会】、办事?处或村委去、—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城镇私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  (—二)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    【。 《 ,   《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产权证及】建房施工《图纸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城—镇私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申请表—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    《 : 》   (【五)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在三:层以上(含》三层)、框架建【筑或建筑面积200!。。。千方米以上(含2】00千方米)的按】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符合规定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    】。 ?    (!六)私人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半年内【。未开:工的所?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作废: , 第八》章, ,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应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四十—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    —。   ! :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建设的 】 ,  : 【。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建!设的  【。  !  :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 :   —   — (四—)临:时性:建设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一书两证”》的 《 《  :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执行规定处理!。    】 , ,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依,有关:法律:法规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   《 【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和】相关:。村委会?(居委会)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 第四—十五条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和证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