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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施行
》 市长 陈海峰
】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
! :
城市规】划区是?指在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
第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城市规划
【
—。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
—
: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
【
—
(《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不断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 ,
》
?
《。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
】
【 ?
(—四)科?学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强,化环境保护和城市绿!化维护城《市特:。。色景观
》
—
】
《(五)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风貌街《区、风貌建筑、山】体、河湖
】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规划管《理局是?。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西】秀,区和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安顺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在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规【划管理工《作由西秀区建设局负!责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危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注重城市可持!续,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保护城市规划的预!留用地和城市—绿地;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地质灾害、【防,洪、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和!市场建设等要求【并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
! 第八条 安顺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 ,各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安顺:市人民政府审批;】安顺: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
—
《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
—
—。。 ,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
?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和》保护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的详细—。规划白?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
—
:。
第十条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
?。。各县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申批后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
:
【
第十一【条, 各类城镇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
【 ,
《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对城市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其他各!类城市规划》的调:整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
:
—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位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
》
:
《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
—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
—。
》
—
(三)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
(四)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还必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
【
:
—
】
?(五:)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从发证之日》起)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行作废用地重!新安排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
,
!
(》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凡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
【
】 (四)当建【设,。项目撤?销或部分撤销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相》应撤销
《
《。
》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及其它建设用地
!
】。
《 ?
,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
—
: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性质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
,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城市道路红!线,-,侧或规划准备—建设的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道路的中心》线至边?缘的土地或拓宽道】路需要的相》应长:度土地纳入用地【。单位:或个人?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一并支付》。。拆,迁安置费《或土地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
—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道路!、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消防基础设》施、公共活动—场所、体育、教【育等用地《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
》。。
?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砂取土、—。开山采石、填埋垃圾!废土、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占用《土地的?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范围!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为附《。件和正本附》件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建设工程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换发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件?、1500地形蓝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交建设申请【
:
《。
?(二)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交建设《。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大型的、《重要的及《对城:市景观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两个以上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包括!透视彩图或建筑模型!
!
:
《
(四)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划定【。拆迁范围《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申请》表
》
【
?。
》 (五)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审】定的施工图现场放线!、验线、验槽、验】基础查植拆迁范【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监督管《理
:
?。
【
?
》 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 《
】
》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到建设【部门办理招标—和,施工手续
!
》
?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半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作废
— ?
》
! (八)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市规?划,管理局现场验—收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等有:效证:件的依据
】
》。
? 第二十四条【 新建大型》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绿化系【统、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库)以《及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并》做到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规划总图—设计和单体》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技术强!。制性:标,准和: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按下列规定!编制
《 《
【
《。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退让距!。离以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
】
— ,
(二)符】合,规定的绿化用地、室!外环境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及【交通出?入口:位置
!。
【
?。
?(三)?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应】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生,活服务、文化—、教育、卫士、【环卫、治安、居委会!等设施及有关的配】套设:施
】
— :
》(四)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和绿:地、环保、》。人防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
《 (五)地处山脚!、坡底的拟建建筑】。物必须取得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及其他有关基础【资,料由符合规定—的,专业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用地分析和评!价作为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
:
— ,
,。
【 (六)沿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厅:、,踏步、阳《台、花?。。台、橱?窗、廊柱、检查井】、水表池等均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 ,
?
!。
: , (:七):符合铁路、输(供】)电线(缆)、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缆)、给《排水及其《它工程管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相,邻建筑物必须留【足应有的《间距
《
—
】
,
本办法所称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廊正投影之间的【距离
【
:
【
安顺】。市市区旧城改造相邻!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的0.】8-1倍;新区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总高【度的1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不同情况间【距的具体控》制指:标在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确定?特殊工程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边界】线或征地边界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本办】法相应?规定间距的0.5】倍;边界线外有永】久性:建筑:时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正面!最外轮廊正投影线及!室外设施《不能:超越规?划红线
】。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改建:建筑物该地段的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调等《应与该控制》地带的环境和文【物建筑相协》调,加强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交叉口、广场!等重要地段的整体】景观设计进行环【境设计、《设,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等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确定的位】置,、范:围、规模《和要:求实:施,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建筑物加《。层禁止任何个—人在居民公》共住宅?加层建设但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屋》顶绿化公共建筑物确!需加层?的必须办理规划手续!和其它有《关手:续
第五章】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指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工《棚、:围墙、周转房、【办公房?、营业?房、售?货亭:(棚)、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车库(棚《)、候车亭、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临时性建设临时【建设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设—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建筑材料堆】场等必须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拆除》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一律】不给予补偿》或安置
】
《。
第三【十一条 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可《事后:补办:手,续
》 :
?
?第三十二条 —。。临时建设不得—占用绿地、地下【工程管线不得—影响市容卫》生、交通、》消防:、防洪、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不得!妨碍相?邻居屋的采》光、:通,风、:排水:。。、使用临时建设【的,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
,
?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建【设,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给排水、】热力、农《。(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
!(二)?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照:明、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
】 (三)》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 (四)地】下人防工程及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
第三十四!条,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将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刻】划走:向红线
》
!
:
》。 (二)设计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湖、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永》、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四)重?要的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市政管线】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
【
!
》。。。
市政工》程办理相关手续须经!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 《
:
—
需要变【。更,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七章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
【
第三十六》条 私人《。建设应严格控制【用地必须经批准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原有宅基!地上和新规》划的农民新村范围内!建设其他用》地范围内《不再批建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改建【、扩建、维修—和新建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按下列程序!申办规?划手:续
—。
! ,
(—一)私有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必须取得】居委会、办事处或】村委去、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城镇私【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
:
?
》
(二)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
(《三):。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
!
》
? (四)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产权证及》建房:施工图纸填》报,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城镇《私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申请【表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
!
,
?
(五)!。私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在三层以上(含三】层)、?框,架建筑或建》筑面:积200《千方:米以上(含200】千,方米)的按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供具有符合规—定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 ,
《 :。。
?
《
, (六)私人【。。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半年内未【开工的所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作废—
?。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应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四十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
《 ,
?
【 (一)未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建设的
》
!
:
—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建设的
】。
?
】 ,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
,
》
《
: ,
?
(四》)临时性建设—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规?划红线图《或,“一书两证》。”的
—
》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
: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执行规定《处理:
:
【 ,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清查逐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依】有关法律法规—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决定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 ,
!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和相?关,村委:会(居委《会)应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
第》四,十四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第四十五条 妨【碍、阻挠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四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检举、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和》证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