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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 ? 市长陈海峰 【 : : :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安!。顺市(以下简—称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燃气、热力建设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城市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 :。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 第四条 国!家扶持?各类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支持各类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技术《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 , —第五条? 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建设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 , 第六条》 本市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管—。理工作? — ,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局统》一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暂按分级管理—办法:执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 , ,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七】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到市建设《局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     ! ,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私】人建房提交》居委会、办事处或】村委会、乡》(镇)?政府批?。准文件); 】。 ,    】   (》二)已经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三)—已经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 ,   ? 《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 ,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所有建设项目【均,应,到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工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    【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验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   《 :    —。 (一)施工场【地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用地、用电、】道路等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 :    【 ,    —(,二)已确定》施工单位并已签订】承包合?同; —     !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和—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单位《无效:;   】。    】。 (:三)建?。设单位或者代理【机构:已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已指定项目经理; !    !  ?  : (四)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根,据工程特点》有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 ,   《    — (五)已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   《    【(,六)按?规定应该实行监【理的工程已依法【选定委托《监理单位并已签订了!监,理合同?;,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登记和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 ,  ?  单《位建设项目其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或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可》自行:组织开?工    !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   》    (【一)市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  ? ,    】。 1.中《央、省属《单位在本市项目【 —  :    】 2.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 , :   ?    (!二)县、区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    》 , :。 ,。  1《.县(区)行—政和乡(《镇,。。。)及县属企》业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  ?。  《。    》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 :    《 第十二!条 凡市级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和县(》区)级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施:。工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    —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分别由】。市和: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具体负责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 ,  》 第十四—。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有关规定!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西—秀区、?开发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及各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各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构负责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 《   《1、规划《许可证; 】 ,   》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 :     !  3、施工、监!理合:同及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  — ,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    —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    — 》第十:九条 监《。督,档案应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保存年限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建设工!程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    【 :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  《    】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 :    】  4、工—程施工许可证;【。 ?    》  》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  ?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    】  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 《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    【    《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  :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  :   【 , 11、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    【(三)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筑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督促贯彻落实【  ?  — ,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发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第二十三条 督促建!筑企业加强对临时】用工、?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指导?。 , :。   】 第二十四条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重点检查《安全管理资料、外】。脚手架、施工用【。电、门架与井字【。架、塔吊、施工【机具、?“三宝四《口”的防护》等 》第五章 建设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     !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    《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 ?  ?  (三)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 》   —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  :。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 】    【   ? (六)》。。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列工—程;  】  ? ?   (七—)全市范围的基【础设施、工业与公】用建筑、《。商品住宅等》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 :    【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使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  【 第二?。十,七条 监理》。合同实?。行鉴证制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将!已,签订的监理合同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  《  鉴证主要内容!    】 :。    (【。一,)工程规模与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一致; 【    —。   《 (?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    —    (三)!按国家现行监—。理收费标准收费;】 《  : ,    !(四)监理单—位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  !  ?  《  : 监理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 , 第六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大:工程:、疑难工程必须【进行技术论证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不【得超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范围!不得转包《或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合同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满足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    —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设计质量监督站对】全市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七章 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 ! ,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工作  !  》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区保护作!为首要任务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水体、【山石、动物、植物】。、土质、《大气等?必须严加保》护严禁毁林开—。荒、:狩,猎、放牧、凿石【。、取土?。、造坟古《树名木要挂》牌说:明严禁砍伐和—移植    】 》 第三十七条 【应,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由县建设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由【市建设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报】国务院审批》详,规,报国家建设部审【批   — 《。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其布局、高》。度、体量、选型、】风,格,和色:彩必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景区内的》各项建设应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选址审!批书分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公路!、索道、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从严控制严】格,审查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由市?建设局初审报—建设:。厅,审查: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批;属省级的由【。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分—别由:市、县建设局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建设项目选址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批 》   ? :。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不准!。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所;不!准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经批!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选址审【批书报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已立项的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八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为保】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市建》设局依法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工程、园》林建:。筑、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筑园林建筑、绿】化园林?道路等建设》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 第【四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的详细【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负:。责监督?实施:;城:。市必须编制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 》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绿地、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四十】四条 ?。城市公共绿地—规划:建设新建《、改建居民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建设局审批用地【面积(包括水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总体规《划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建设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区)用》地面积(包括水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用绿?地总体规划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建设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在审【批绿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必须报市建!设局审查 —    !。 , 第四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必】须由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贵州》省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按照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设单位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 ,    — 市建设局》对绿化设计达不到】绿化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 ?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承担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按有》关设计规范和规范施!工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  ?  》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按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设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的必须限期归【还恢复城市》绿化使用功能 !。 第九章》。 房屋拆迁管理 ! ,第五十条《。 市建?设局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所辖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西秀区、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市建设局实施监督!管理 ? :   《 》第五十一《条 拆迁房屋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   ? , 第五十!。二条: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监督—使,。用拆迁?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批!准减、免、》缓    】 ?。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代办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代办《单位须取得市拆迁】办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方能—开展房屋拆》迁代办业务 【    】。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规《定实:施,警告罚款等处罚【    —。 第五】。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规定处【予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 — :第五十六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均有承【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义务应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 ,    — 《第五:十七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工作由市《建,设局统一收缴— :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市建—设局领取登》记表由市建》设局按照征收标【准核定?缴纳金额并》办理缴纳手续持【市建设局出具—的,缴纳证明到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对延期】不缴:纳或有意《。逃漏:配套费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六!十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及检查、纠正!、处理问题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二层)住宅工】程可以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 》。。 ?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程序图(附后—。) ?。 第六!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六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