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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  : ,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 —。 市长《陈海:峰  !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顺市(以下简称】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燃【气、热力建设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城!市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 《 《第四条 国家扶持各!类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支持各类!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技术【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建设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 ? : , 第六条 本【市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管理工作 】 ,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局统一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暂【。按分:级管理办法执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 :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七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到》市建设?局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    【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私人建房提交!居委会、办事处【或村:委会、乡(镇)政】。府批准文《件); 《 《   《 ,    (二】)已经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  (三)—已经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    》   —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 ,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所有建?。设项目均应》到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工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验》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  —  (一)—施工场地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用!地、用电、》。道,路等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    ! :    》(二)?已确:定施:工单位并已签—订承包合同》; 《    】  :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和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单位!无效; 【。    【    (三)】建设单?位或者代理机构已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已指—定项:目经理; —    !    (四)】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根据工?程特点有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    】  (五)—已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  ?  (六)按【规定应该实行监理】的工:程,已依:法,选定委托监》理单位并已签订了】监理合同;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登记和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 , : , , 单位建设—项目:其,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或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可自:。行组织开工 !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    !。。(一)市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 :   《    】。 1:.中:央、:省属单位在本市【项目 【    《 : ,    2.【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   ?。  》  ?(二)?县,、区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 , :。    1—.县(区)行政和】乡(:镇)及县属企—业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     !。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 , :。  : ? 第十—二条 凡市级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和县(区)级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施工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 :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分—别由市和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具—体,负责 ?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  ?。 第十四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有关规定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西秀区、开】发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及各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各】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构》负责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    》   》 1、规划许可】。证,; 》     !。 ,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 ? ,  :  3、施工【、监:理合同及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   ?。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    】 , 第十九条 【监督档案应》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保存年限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  : 》   (一)【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建设工程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    】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    】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   ? ,    4】、,工程施工许可—证;:    !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 ,  :   【 ,。 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  —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   —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  《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 ,    】。   1》1、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    【 ,   《 :(三)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筑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督—。促贯彻落实》 ,  :  【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发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 : ? 第二十三条— ,督促建?筑企:业加强对临时用工、!。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指导 】    !。 第二十》四条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重点?检查安全管理资料、!外脚手架、施工用电!、门架?与井字架、塔—吊、施?工机具、“三宝四口!”的防护等 — 第五章 建设!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 (三)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  —  :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 ! ?     ! (六)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列工【程; 【。     ! (七)全市范】围的基础设施、工业!与,公用建?筑、:商品:住宅等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使【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 ,    《 , : 第二》十七条? 监理合《同实行?鉴证制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将已签!订的监?理合同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    【 鉴证?主要内容 【    》    (!一)工?。。程规模与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一致; 【     !  (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    】    (三)按!国家现行监》理收费标《准收费; — :    【    》(四)监理单位【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    !    【监,理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 , 《 第六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大工程】、疑难工程必须【进行:技术论?证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不得超—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范围不《得转包或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合同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满足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    《 :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设计】质量监督站对全【市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第《七,章 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工作【   》。 :。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区保【护作为?首要任务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水体、?山石、动物、—植,物、土质、大气等】必须严加保护严【禁毁林开荒、—。狩猎、放牧》、凿石?、取土、造》坟古树?名,木要挂牌说明严禁】。砍,伐,。和,移植 》   !第三十七《条 应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由县建《设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由市建《设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报国务】院审批详规报—国,。家建设部审批 !   【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其布【局、高度、体—。量、选?型,、风格和色彩—必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景区内的【各项建设应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选址审批书》分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公路?、索道?、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从严控》制严格审查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由市《建设局初审报建设厅!审查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批》;属省级的由—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分别—由市、县建设—局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建设项目选址!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批! :    !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不准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所》;不准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经《。批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选址审批书》报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已立项的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第八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管—理 : 第四十一条】 为保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市建设局依法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工程—、园林建筑、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筑园《林建筑、绿》化园林道路》等建设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   — 第《四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的,详细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负责监督实》。施;城市必须—编制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 —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绿地、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四十四条 城市!公,共绿地?规划建设新建、【改,建居民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建设局!审批用?地面积(包括水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总体规划!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建设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区》)用地面积(包【括水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用绿地总体】规划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建设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在审批绿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必?须报市?建设:局审查 【    》 》第四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必须由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贵州省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 ,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按照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设单位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    市建设局!对绿:化设计达《。不到绿化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承担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按有关设《计规范?和规范施工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    《。 ,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按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设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的必须限期【归还恢复城市绿化使!用功能 》。 第《九章 房屋拆迁【管,理 第五十条 !市建:设局: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所辖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西秀?。区、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市《建设局实施》监督:管理 》 ,  》 ,。 第五《十一条 拆迁—房屋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  ? 》第,。五十二条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监督】使,用拆迁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批准减、免、缓】    【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代办】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代办【单位须?取得市拆迁办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方能开展房》屋拆迁代办》业务    ! 《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规《定实施?警告罚?款等处罚 》    ! 第五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规定处予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 第五十—六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均有承》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义务应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    】 第五十七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工作由市建设局】统一收?缴    】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市建设局《领取登记表由市建】设局按照征收标准】核定缴纳金额并办】理缴纳手续持市建设!。局出具的缴纳—。。证明到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对》延期不?缴纳或有意逃—漏配套?费,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六十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 ? ,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及检查】、纠:正、处理问》题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六: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二层)住宅—工程可以《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 !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程序!图(附?后) 】 : 第六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六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