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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 : 》 市长陈海峰—  ? 【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顺市(以下》简,。称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燃【气、热力《建设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城【。市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 第【四条 国家扶—持,各类: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支持各类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技—术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 第】五条: 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建设: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 ?。 , ,。 :第六条? 本市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管理工作 】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局【。统一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暂按分级管理办【法执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七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到市建设局—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  ? , 《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私人建房提—交居委会、办事【。处或村?委,会、乡(《镇,)政府?批准文件); 】。    —    (!二)已经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三【)已经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    !。   《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所有建《。设项目均《应到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工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验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 》   (一)【。施工场地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用—地、用?电、道路等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 — ,   《   【 (二)》。已确定?施,工单位并《已签订承包合同【; 》    》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和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单:位无效?; ? :     !  (三)—建设单位或》者代理机构已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已指定》项目经理; 】 ,    【    》(四)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根据工程!特点有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 ,    】    (五)!已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    】 (?六)按规定》应,该实行监理的工程】已依法选定》委托监理单》位,并已签订《了监理合同;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登记和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    【 , ,  : 单位《建设项目其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或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可自》行组织开工 —。    】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 , 《   (一)市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    【 1.中央、省【属单位在本市项目】  【 ,    】 2.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 ?。 ,     ! (:二)县、区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    【 ,  : 1.县(区)行!政和乡(镇》)及县属企业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    —。 ,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 第十二!条 凡市级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和县!(区)级《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施工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  》  :  :。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分别由市和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具体负责 —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    ! 第十四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有:关规:。定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西秀区、开发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及!各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各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构负责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  ?    1】、规划?。许可证; 【    —   》 ,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    】 :3、施工《、监理?合同及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 ,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    —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 ,  】第十九条《 监督档案应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保【存,年限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   ? ,。 ,    (【一)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建设工程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   —  —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 《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    【 :。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 ?    》4、工程施工许【可证;  !  : :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 ,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    】 :   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   ? ?。   《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   【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    11!、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 ,    (【三,)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筑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督促贯彻落实— :   【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发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 , 第二十三》条 督?。促建筑企业加—。强,对临时用工、—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指导 】    【。 : 第二《十四条?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重点检查】。安全管理资料—、外脚手架、施【工用电、门架与井】字架:、塔吊、施工机【具,、“三宝四口”的防!护,等 第—五章 建设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 :    (【三)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  !   【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 》   》 :   (六)【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列工程;!    】   —。 , (七)《全市范?围的:基础设施、工业与公!用建:筑、商品住宅等【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  《。  : ,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使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    《。 第二十!七条 监理合—同实行?鉴证制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将已签》订的监理合同—。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  ?。    】 鉴?证主要内《容 》    —    (【一)工程规模与【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一致; —    】    》。(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 :    】。   (三)按国!家现:行监理收费标准收】费,;  【  —   (四)监理!单位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 》   》    监理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 第【六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 , 第二十《八条 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大:工程、疑难》工程:必,须进:行技:术论证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不得超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范围!。不得转包或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    》。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合同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满?足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    【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设计质量监督站对!全市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第七章 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工:作 :   《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区保护作为首!要任务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水体、《。。山石、动《物、植物、土质【、,大,气等必须严加保护严!禁,毁林开荒、狩猎、放!牧、凿石、取土【、造坟古树》名木要挂牌》说明严禁砍伐和【移植  —  第!三十七条 应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由县建设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由市建设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报国务!院审批?详规报?国家建设部》审批    】 :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其布【局、:高度、体量、—选型、风《格和色彩《必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景区《内的各项建》设应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选址审】批,书分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公!路、索道、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从严—控,制严格审查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由市建设局初审报建!设厅审查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批;属省!级的由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分别由市】、县建设局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建设:项目选?。址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批 】    》 《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不准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所;不准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经批】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选《。址审:批书报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已立项】的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为》保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市建设局依法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工程《、园林建筑、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筑【园林建筑、绿—化园林?道路等建设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 【第四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的详细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负责监督实施;!城市:。。必须编制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绿地、!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四十四条 城市公】共绿地规划建—设新建、改建居民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建》。。设局审批用地面【积(包括水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总体规划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建设!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区—)用地面积(包括】水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用绿地!总体规划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建设【。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在审批绿》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必须报?市建设局审查 !   《 , ? 第《四,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必须由》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贵州省【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按照?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设单位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   《    】 市建设局对绿化】设计达不到绿化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承担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按有关】设计:规范和?规范:施工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 :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按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设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的必须!限期归还恢》复城:市绿化使用功能 】 第九章【 房屋拆迁管—理 第五十条 !市建设局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所辖—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西秀区、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市建设【局实施监督管理 】   《 【第五十一条 拆迁】房屋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 ? 第五十二条!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监督使用《拆,迁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批准减、】免、缓   】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代办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代办单位须取得市!。拆迁:办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方,能开展房《。屋拆迁?代办业务   !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规定实—施警告罚款等处罚 !。。    】 ?第五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规定处予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 【第五十六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均有承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义务应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 —第五十?七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工作由市《建,。设局统一收》缴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市建:设局领取登》记表由市建设局【按照征收标准核【定缴纳金额并办理缴!纳手续持市》建设局出具的—缴纳证明到》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九条 对延期不!缴纳或有意逃漏【。配套:费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六十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 ,    】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及检!查、纠正、处—理问:题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六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二层)住宅工程可】以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 ! ,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程序图(附后【),。 :。 — 第:六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六?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