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
?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
》 市长陈海峰 【
【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顺市?(以下简《称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燃气、【热力建设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城市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
《 第四条 国—家扶持各类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支持各》类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技术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
【第五条 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建,。设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
:
《 第?六条 本市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
?
》。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管理工》作
—
,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局:统一: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暂按分级管【理办法执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第七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到【市建设局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
,
!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私人建房【提交:居委会、办事—处或村?委会:。、乡(镇)政府批准!文件); — ,。
,
! ,
(二)已经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
?(三:)已经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
—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所有建设》项目均应到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工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验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
:
【
(一)施】工场地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用地、用电、道】路等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 ?
: 《
(】二):已确:定施工单位并—已签订承包》合同; 《
【。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和?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单位无》效,; 《
》
】(,三)建?设单:位,或者:代理机构已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已》指定项?目经:理;
—
—
:
(》四,)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根据工程特【点有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
》
:
(五【)已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
?
(六)按规定应】该实行?监,理,的,工程已依法选定委】托监理单位并已签订!了监理合同》;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登—记和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
【单位建设项目—其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或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可自行组织开工 !。
》
—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
!
《(一)?。市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
, :
》
1.—中央、?省属单位在本市项】目
【
】
:
2.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
!
(二【)县、区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
:
!
1《。。.县(区)行—政和乡(镇)—及县属企《业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
:
—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 ,
第!十二条 凡市级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和县—(区:)级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施工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
》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分别由市【和,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具体负责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
: ?
《 第十四《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有关规定《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西秀区、!开发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及各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各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构负责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
》1、规划《许,可证:;
》
【
?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
!
3、】施工:、监:理合同及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
?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 ?
: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
第》十九条 监》督档:案应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保存年限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建《设工程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
【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 , , :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 :
— ,
,
》4,、工:程施工许可证;【 :。
:
!。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 《
?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 :
—
【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
!
?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
】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
《
11、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
】
《(三)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筑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督促贯彻落—实
【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发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督促建?筑企业加强对临时用!工、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指导
!
第二【十四条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重点检查安全管【理资料?、外脚手架、—施工用电、门架与井!字架、塔吊、施【工,机具、“《三宝四?口”的防护等—
第五章 建!设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
?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
: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
】
(三【)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 ! ,
—
《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
】。
?
,。
(六)【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列工程; !
》 :
(七)!全市范围的》。基础设施、工业与】公用建筑、商品【住宅:。等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
《 ?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使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
》 :
第二十七条! 监理?合同实?行鉴:证制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将已签订的监理【合,同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
—
鉴—证,主,要内容
!。 ?
—
(:一,)工程规模与—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一致; 》
:
【
(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
—
《(三)按国家现行】监理收费标准收【费;:
】。
《
(四)【监理单位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 — ,
】
,
监》理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 :第六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大工:程、疑难工程—必须进行《技术论证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不》。得超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范围》。不得转包《或,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合同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满足—。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
,
!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设计质量监督!站对:全市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七,章 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工作》
—
》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区保护作《为,首,要,任务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水体、—山石、动物、植【物、土质、大—气等必须严加保【护严禁毁林》开荒、狩猎、放牧】、,凿石:、取土、造坟古树】。名木要挂《牌,说明严禁砍》伐和移植
【
!。。第三十?七条 应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由县建》设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由】市建设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报:国务院审批详规报国!家建:设部审批 》
】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其布局、高】度、体?量、选型、风—格,和色彩必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景区内的各项建!设应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选址审—批书分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公路、《索道、?。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从严控制严!格审查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由—市建设局初》审报建?。。设厅审查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批;属省【级的:由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分别由】市、县建设局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建设项目《选址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批
!
《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不准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所;不准《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经批【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选—址审批书报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已立:项的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为保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市【建设局依《法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工程、园林建【筑、: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筑园林!建筑、绿化园—林道路等建》设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
!第四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的详】细,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负责【监督实施《;城市必须编—。。制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绿地、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四十四条 》城市:公共绿地规划建【设新建、改》建居民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建》设局审批用》地面积(包括水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总体规划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建设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区)用地面》。积(包括水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用绿地总体规划!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建设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在审批绿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必须!报市建设局审查 !
:
—
,
第《四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必须》由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贵【州省: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按照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设—单位: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
!
市建设局对【绿化设计达不到绿化!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承担《。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按有关设计】规范和规范施工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
,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按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设: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的必须限期归还!恢复城?市绿化使《用功能
第!九章 ?房屋拆迁管理
!。第五十条 市建设】局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所辖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西秀区、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市建设局实施】监督管理
】 ? ,
? 第五十一条— 拆迁房屋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
! 第五十二条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监督使用拆迁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批准减?。、免、缓
】
【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代【办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代办单位须【取得:。市拆迁?办,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方能开展房屋拆【迁代办业务
】 , , ,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规定实施警告罚!款等处罚《
:
:
— 第五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规【定处:予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 ?
第?五十六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均有承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义务应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
—
第五【十七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工:作由:市建设?局,统一收?缴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市:建设局领取》登记表由市建—设局:按照征收标》准核定缴纳金额并办!。理缴纳手续持—市建:设局:。出具的缴《纳证明到《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对延期【不缴纳?。或有:意逃漏配套费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六十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
《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及检:查、纠正《、处:理问题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六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二层)住宅工程】可以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
【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程序图《(附后) 》
— 第六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