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 市长陈海峰【 《
:
》。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安【顺市(以下》简,称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燃气】、热力建设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城市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
《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 第四条 —国家扶持各类—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支持各类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技术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
《
第五条— 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建设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
,。。
第】六条 ?本市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管理工作
!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局统一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暂按分级管理【办,法执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 第七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到市建设【局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
? ?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私人—建房提交居委会、办!事处或村委会—、乡(镇)》政府批?准文:件); —
—
(】二,),。已经: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三)?已经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
【
》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所有!。建设项目均应到【。。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工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验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
?
(一—)施工场地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用地、用》电、道路《。等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
【。
【
(二)已确定施!工单位并已签—订承包?合同;
【
【
,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和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单位无效!; :。
—
《
》(三)建设》单,位或者代理机构已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已指定《项目经理;
!。。。
》
—
(四)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根据—工,程,特点有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
】
(【五):已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
(六】)按规定应该实行】监理的工程已依【法选:定委:托监理单位并—已签订了监》理合同;《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登记和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
《
单位—建设项目其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或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可自】行组织开工 —
【 :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 ,
:
》(一)市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
】
—1,.,中央、省属》。单位在本市项目【
》
】
《2,.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 :
】
(:二)县、区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
,
】
1.县—(区)行《政和:乡(:镇)及县属企业【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 , :
?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
:
【
?第十二条 凡市级】。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和县(区》)级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施,工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
】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分别由市》和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具体负责—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
】
第十四—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有《关规:定,。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西秀区、开发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及各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各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构负责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 《
1【、规划许可证—;
》
《。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
—。
?。
《
3、?施工:、,监理合同及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
《
第十】九条 监督档案【应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保存》年,限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建!设工程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
》。 :
?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
: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 :
—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
—。
【
4、工》程施:工许可证;
!
, :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
《 , ?。
?
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
?。
】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
》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
1—1、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
!
(三》)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筑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督促贯彻落实
!
》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发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督促建?筑企业加强对临【时用工、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指导 !
《 :
第二十】。。四条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重点:检查安全管理资【料、外脚《手架、施工用—电、门?架与井字《架、塔吊《、施:工机具、“三—。宝四口”的防—护等:
第五—章 建设工程监理 !
第二十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
》。。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
《
:
(三)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
【 ?
【。(六)?。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列:工程;
! 《
《
,
(:七)全市范围—的基:础设施、工业与公用!建,筑、商?品住宅等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
—
《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使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
】 :第二十七条》。 监理合同实行鉴】证制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将已《签订的监理合同【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
—
鉴证主要内容 】
》
》
《
(一)工程规模】与,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一致;
! 《
:
:
(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
?
】
(三—)按国家现行监理收!。费标准收《费,;,
】
》
(四)监理单!位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 ?
—
— ,
:监理:。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
第六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大工程、疑难!工程必须进》行技术论证
】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不!。。。。得超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范围不得转》包或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
,
?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合!。同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满—足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设《计质量监督》站对全市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七章 —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工作!
? ?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区保护作【为首要任务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水体!、山石、《动物、植《物、土质《、大气等必须严加】保护严禁毁林开荒】、狩:。猎,、放牧、凿石、取】土、造坟古树名木】要挂牌说明严禁砍伐!和移植?
【
《 第:三十七条 应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由县建设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由市建设!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报国务院审【批详规报国》。家建设?部审批
【 《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其布局!、高度、《体量、选型、风格】和色彩必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景】区内的各项建设应】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选址审批书分【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公!路、索道、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从】严控制严格审查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由市建设!局初审报建设厅审查!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批;属?省级:。的由: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分别由!市、:县建设局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建设项【目选址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批
【 《
?。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不准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所;不准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经批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选址审《批书报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已立项的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管理
》 第四十一条 为!保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市建》设局依法《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工》。。程、园林建筑、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筑园林—建筑、?绿化:园林:。道,路等建设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 《
第四【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的详细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负责】监督实施;城—市必须?编制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 《
: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绿地、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四十四条 —。城市公?。共绿地规《划建设新建、改建居!。民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建设局审批》用地面?积(包括水》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总体【规划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建设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区)用地面积—(包:括水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用绿地总体规【划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建设《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在审批绿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必须报市建设局!审查 《。 ,
—
:
, 第四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必?须由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贵州省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按照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设单】位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
】
》市建设局对绿化设】计达:不到绿化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承担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按有关设!计规范和规范—。施工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按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设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
》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的!必须限期归还恢【复城市?绿化:使用功能
—
: 第九章 房屋拆】迁管:理
?
第五十条 市建】设,局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所辖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西秀区】、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市建设局实【施监:督管理
!
》 第:五十一条 拆—迁房屋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
】第,五十二条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监督!。使用拆迁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批准减、—免、缓
【 ? ,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代办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代【办单位须取》。得市拆迁办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方能开展房》屋拆迁?代办业务 》。
【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规定实施】警告罚款等处罚 】
?
第!五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规—定处予?。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
》第五十六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均《有承: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义,务,应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
— 第五《十七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工》作由市?。建设局统一收—缴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市建设局领取登!记表由市建设—局按照征收标准【。核定缴?纳金额?并办理缴纳手—续持市建设局出具】的缴纳证明到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对延【期不:缴纳或有意逃—漏配:套费: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六十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
— ,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及检查、纠》正、处理问题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二【层)住宅工程—可以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
【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程序图(附后】)
—。
第六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 第六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