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
—市长陈海峰 】 ,。
【。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顺市(以!下简称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燃?气、热力建设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城,市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
《
第》四条 ?国家:扶持各类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支持各类《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技术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
? ,
第五条 】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建—。设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
《 ,第六:。条 本市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管理工?作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局!统一: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暂按?分级管理《。办法执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第七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到市建设局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
?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私人建房提交居委】会、办事《处或村委会、乡(】镇)政?府批:准文件); —
— ?
—。(二)已经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
(三》)已:经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
:
—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
,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所有建设项目均】应到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工 】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验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
,
《
【
(一)《施工场?地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用地、用电、道【路等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
! 》
:
(》二)已确定施工单位!并已签订承包—合同;
【。
?
《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和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单位无效;】
【 ?
?
(三)建【设单位或者》代理机?构,已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已《指定项目经》理,;
】
!(四)?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根据?工程特点有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
:。
《
(!五):已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
(六)《按规定应该实行监】理的工程已依法【选定委托监》理单:位并已签订了—监理合同;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登记和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
》
单位建设【项目其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或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可自行组织开】工
】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
!
(一)—市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 ?。
?
1.中央、省!属单位在《本市项目 】
,
? , ,
2.!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 ,
!
(二)县、区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 :。
《
—
1《.县(区)行—政和乡?(镇)及《县,属企业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
《
—。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
》
第十二】条 凡市级》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和县(区)【级,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施工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
《
》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分别】。由,市和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具体负!。责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有—关,规定: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西秀区、开【发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及各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各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构负责
!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
? :
1!、规划许可》证;
!
《。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 》
3、】施工、监理》合同:及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 : ,
《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
—
, ,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
: 《
?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
《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
,
: :。
第十九!条 监督档案—应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保存?年限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建设工程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
? ?
【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
:
》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
—
】
4:、工程施《工许:可证;
! 《
《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
— :
《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 》
《
,
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 :
《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
?
?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
》
?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11、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 ,。
(三)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筑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督促贯彻!落实
》。
—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发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督促建?筑企业加强对临时】用工、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指导
!
《 第二十四条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重点检查安!全管理资《料、外脚《手架、施工用电、】门架与井字架、塔吊!、施工机具、—“三宝四口”的防护!等
:
, 第五章 建设】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 ,。
(?三,)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
! :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 ? :
: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 ,
》。 :。
—
(六)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列【工程:;,
》
—
(七)】全市范围的》基础设施、工业与】公用建筑、商—品住宅等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使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
!第二十七条 监理】合同实?行,。鉴证制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将,已签订的监理合【同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 》
: :
鉴证主要内【容
!
《
(一)工程!规模与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一致; !
!
(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 《
(三】)按:国家现行监理收费标!。准收费; 【
【
(【四)监理《单位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
!
, 《 ,
?
监《理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
《 第六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
, 第:二十:八条: 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大工程、》疑难工程必须进行】技术论证《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不得超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范?围不得?转包或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合同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满足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设计!质量监督站对全市】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七章— 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工作】
《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区保护作为首—要任务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水体、山石、动】物、植物、土质、】大气等必须严加【保护严禁《。。毁林开荒《。、狩猎?、放牧、《凿石、取土、造坟】古树名木要挂牌说】明严禁砍伐和移【植
【
》 第三十《七条 应《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由—县建设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由市建》设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报国》务院:审批详规报国家【建设部审批
! :
?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其布局、高度、【体量、选型》、风格和色彩必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景区内的各项【建设应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选址审】批,书分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公:路、索道《、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从严控制严格审查】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由《市建设局初审报建】设厅审查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批;:属,省级的由《。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分别!由市、县建》设局: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建设项目选址【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批
》
—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不准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所;:不准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经批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选】址审批?书报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已立:项的: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八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管理
】 第?四十一条 为保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市建设局依】法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工程、园林!建筑、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筑园林建筑、绿化!园林道?路等:建,设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 , ?
第—四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的详细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负责:监督实施;城—市必须编制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
】 ,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绿地、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第四十四条—。 城市公共绿地规划!建设新建、改建居】民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建设局审批用地面】积(包括《水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总—体,规划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建设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区)用地!面积(包括水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用绿地总体规划】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建设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
在审批绿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必须报市建设局审!查 《
! 第四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必须由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贵州省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按照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设单位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
《
市建设局对【绿,化设计达不到绿化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承担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按有关】设计规范和》规范施?工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
,
【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按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设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
《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的必须【限期归还《恢复城?市绿化使用功—能,
:
第九章 房屋!拆迁管理 》
,
第五十条 市建】设局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所辖?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西秀区、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市建设局实【施,监督管?理
?
?
第】五十一条 拆—迁房屋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
—第五十二条》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监》督使用拆《迁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批准减》、免、缓《
:
《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代办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代《办单位须取得市拆】迁办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方能开展房屋拆!迁代办业务
】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规,定,实施警告罚款等处罚!
!
第五》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规定处予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
第五十六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均有承—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义务应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
《 , 第五十七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工作由市建设局【统,一收缴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市!建设局领取登记表由!市建:设局按?照,征收标准《核定缴纳《金额并办理》缴纳手续持市建设】局出具的缴纳证明】到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九条》。 对延期不缴—纳或有意逃漏配【套费: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六十》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 》
,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及检!查、纠正、处理【问题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六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二层《)住宅?。工程可以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
》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程序图(附—后)
《
—。 第六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六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