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 市】长陈:。海峰  【 :。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安顺市【(以下简称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燃气、热—力建设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城市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 ? 第》四条: 国家扶持各类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支持各类【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技术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 第五条! 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建设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 —第六条 本市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  【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管理工?作 》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局统一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暂,按分级管理办法执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 ,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七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到市建设局—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   【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私人建房提》交居委会、办—事处:或村委会、乡(镇】)政府?批准:文,件);  !  — ,  (二)已【经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  (三)已经】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  ?   》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所—有建设项目》均应到?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工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验,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    】  : (?一)施工场地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用地、用》电、道路《等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 】     ! (二《)已确定施工单【位并已签订承包【合同; 【    《    【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和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单位《无效; 【    — :   《(,三)建设单位或者代!理机构已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已》指定项目经》理; 《。    — 《   (四—)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根!据工程特点有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 ,   《 (五)已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    (【六)按?规定应该实行监理的!工程已依法选定委托!监理单?位并:已签订?了监理合同;—。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登记和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    】    单位【建设项目其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或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可自行?组织开工 !。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   《 : ,    —(一)市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    】。 ?   1.中央】、省属?单位在本市》项,目 ? 《   【   2.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 ?   《 ?   (》二)县、《区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    1!.县(区《)行政和乡(镇【)及县属企业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 ,    》 :。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    【 : , 第十二条 凡市级!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和县(区)级!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施工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   【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分别由市和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具体负责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有关规定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西秀区、开》发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及—。。各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各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构【负责: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  —   ? 1:。、规划许可证—; : 《     !。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    【    3!、,施工、监理合同及】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 《 ,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  :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    — ,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 ,   !第十:九条 监督档案【应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保存年限】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建设工程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  ?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    《。 : ,  :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  —   《4、工程施工—许可证; — :    》。    —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  ?。 :  :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    —。  》 , :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    【。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 :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    】。 11、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 ?。  ? , (?三)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筑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督促贯彻落实  !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发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督促?建筑企?业加强对临时用工】、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指导 】   《 第】二十四条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重点检—查安全管理资料、外!脚手架、施工用电、!门架与井字架、【塔,吊、施工机》具、“三宝四口【”的防护等》 : 第五章 建【设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 ?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 :    (三)】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 】 ,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 —   —    】。 (六)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列工程; !   ? 》  : :(七)全市范围的基!础设施、《工业与公用建筑、】商品住宅《等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 , :。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使《。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    【 《第二十七条》 监理合《同实行鉴证》。制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将已签订《的监理合同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    —    鉴【证主要内容 【    】    (一)!工程规模与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一致【; 《 :。    】  (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   》 , ,。   (三)【按国:家,现行监理《收费标准收》费;: ?    !。   (四)【监理单位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 , ,   》 》  : 监理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 第六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大工程》、疑难工程必须进】行技术论证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不得:。。超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范围不得转包或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合同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满足: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设计质量《监,督站对全市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七章》。 ,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工《作  》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区保护作为首要任务!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水体、山石、动!物、植物《、土质?、大气等必须严【加保护严《禁毁林开《荒、:狩猎、放《牧、凿?。石、取土、造坟古】树名木要挂》。牌说明严禁砍伐和】移植   【。 《 第三十七条 !应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由县建—设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由市!建,设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详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报国?务院审批详规—报国家建设部审批】   》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其布《局、高度、体量、选!型、风格和》色彩必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景【区,内的:。各,项建设应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选址审批书—分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公路】、索道、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从严控?制严格?审查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由市建》设局初审《报建设厅审查—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批;!属省级的《由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分别由市《、,县建设局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建设】项目选址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批 !。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不准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所—;,不准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经批】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选》址审批书报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已立项的—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八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管理】 ? 第四十《一条 为保》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市建《设局依法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工《程、园林建筑、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筑】园林建筑《、绿化园《林道:路,等建设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 第四—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的详—细,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负责监督实】施;城市必须编制】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绿地、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四十四条《 城市公共绿—。地规划建设》新建、改建》居民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建设局】审,批用:地面积(包》括,水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总体规!划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建设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区)用地面【积(包括水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用绿—地总体规划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建设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在审批绿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必【须报市建设局审查 !    】 第四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必】须,。由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贵州省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按照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设单位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    】    》市建设局对绿化【设计达不到绿化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    — , 第四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承:担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按有》关设计规范和规【范施工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  【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按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设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   《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的必须限期》归还恢复城市—绿,化使用?。功,。能 : , 第九章 房】屋拆迁管理 —。 第?五,十条: 市建设《局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所辖—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西秀区、】开发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市建设局实》施监督?管理 《    》 : 第五十—一条: 拆:迁房屋?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  — 第五《十二条 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监督使用拆【迁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批:准减:、免、?缓 :。  ?  —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代,办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代办》。单位须取得市拆【迁办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方能?开展房?屋拆迁代办业务【    ! ,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规!定实施警告罚款等处!。罚    】 第五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规定!处予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 ? ,。 第五十六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均有承—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义务应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 , 第五十—七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工作?由市建设《局统一收缴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市建设局领取登记!。表由市建设局按照征!收标准核定》缴,纳金额并办》理缴:。纳手续持市建设局】出具的缴纳证—明到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对延《期不缴纳或有意逃】漏配套费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六十—。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    《 ,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及检查、纠正】、处理问题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六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二层)住》宅工程可以》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 】。 —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程序《。图(附后) ! 第—六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