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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 安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5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申晓庆【。
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档案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市城镇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及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所称城】镇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
—。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管理部》门负责?本乡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各【乡,镇应当?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乡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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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才能?上岗
《第四条 城建档案】事业应当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市、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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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和【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和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 房?地产权?属档案由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上《年度:。增,量房备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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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排水、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等!。工程档?案
《 5、园林与—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泉、奇峰异石!、城:市雕塑、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性,建筑、重要》遗址:。、,古代石刻《及风景名《胜等工程档案
】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公共厕所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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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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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系统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与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查—询,和索取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时应!当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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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其它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齐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并列入—房地产?权属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年后》。于次年3月》底前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对》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在?修改补充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第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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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广泛收集志书【、年鉴?。。。、,大事记、《历史文献及图片、科!研,成,果,、专题调研报—告、论著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利用现代【声像:技术跟踪《采集城市重大建设活!动及自然灾害情【况材: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城建】档案除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外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
第十?七,条, 对: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或: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费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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