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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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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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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5?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申!晓庆:
? 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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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档案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市城镇》。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及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所称城镇【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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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管!理部门负责本乡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市、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各乡镇应!当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乡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才?能上岗
第四条 !城,建,。档案:事,业应当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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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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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和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和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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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档案由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上年度—增,量房备案目录—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排水、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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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等工《程档案
5】。、园林与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泉、奇峰《异石、城《市雕塑、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性建?筑、重要遗》。址,、古代石《刻及风景《名胜等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公?共厕所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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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与【。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查询和索取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
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时应当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其它《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齐
》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并】列入房地产权属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年后于次年!3月底前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对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在!修改补充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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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 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广泛—收集志书《、年鉴、大事—记、历史文献及图片!、科研成果、—。专,题调研?报,告、论著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利—用现代声像》技术跟?。踪采:集城市重大建—设活:动及自然灾害情况】材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城:建档案除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外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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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或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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