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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安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5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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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申晓庆
】 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档—案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市城镇】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及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所称城镇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
】 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
《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管理】部门负责本乡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市:、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各乡镇!应当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乡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才能:上,岗
第四》条 城建档案—事,业应当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市、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和】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和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 房?地产权?属档案由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上年度增量【房备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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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排水、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等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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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园林与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泉?、奇峰异石、—城市雕塑、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性建:筑、重要《遗址、?古代石刻《及风景?名胜等工程档案
!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公共厕》所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建设系?统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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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与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查询和索取》。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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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时,应当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其它: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齐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并!列,入房地产权属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年后?于次年3月底—前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对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在修改补】。充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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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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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 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广泛收—集志书、年鉴、【大事记、历史—文献及图《片、:科研成?。果、专题调研报【。告、论著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利用现代声像技术跟!踪采集?城市重大建设—活,动及自?然灾:害情况材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城建档案除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外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对】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或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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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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