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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临政办》发〔2011〕1】0,9 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 现将临—沂市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管理:(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  ?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闪电感【应,、闪电电涌侵入【、雷击电磁脉—冲等性能安装—在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静电防】护,装 》置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 ?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与指导工作各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电?力企业在省气象【主,管机构授权范—围内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各级—防,雷减灾机构的技术】。指导 】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能力 ! :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 ? ,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 !。第七条 《。发改、?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工商、质监、安监、!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  :  (一《)发改?部,门将雷击风》险评估?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在下》达重点建设工—程计划前《通知防雷减灾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图纸审核【与竣工验收工作时】应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涉及防雷《。的建设工《程气象主管》机构参与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查并对防雷设计提出!意见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填写验》。收手:册出具检测(验【收)报告检测(验收!),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 ,   涉及防雷的建!设工程气象主管机】构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对防雷【工程的验《收情况提《出意见防雷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  (三)》公,安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定期对计算机、通!。信以及广播电视【系统的?防雷安?全进行检查检测对不!合格或没有根据规定!安,装防:雷装置的应》立即:进行整改 【     》(四:),消防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查检测工【作以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防火检查依据!之一    ! (五)安监—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查检测》工作以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安全【检查依?据,之,。一 》 ? 第八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当经—过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二)化—工、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设施; 】 :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   ?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储存【场所; 《   》  (?五)其?它易遭受雷》击或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 【 ? 《第九条 《。按,照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 , 第十条 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并将雷击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图纸审核【的内:容之一 【    (》一)各类化工—厂、石油企业—、烟:花爆竹企业、易燃易!爆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以及信】息系统等涉及公共】安全或者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   【  (三)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等特殊工程》;大型博览和展览】建筑物;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全:日制学校以及—航空港?、车站、港口、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 《     (【四)各专业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的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日—后有:修订的按最新公【布的执行)或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重—点工程项目; !   ?  (五《)建筑物《防雷设计规》划规定的《第一、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     (—。六)高度≥50 米!的高层建筑》物;总建筑》面积≥10 —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单!体,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的】建筑物;项目投资】额≥3000 万】元的建设项目—; :     【。(七:),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开展雷击风险】评估的其它场所 ! 》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相关服务!和经营活动 【 : ? 第十二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防:雷,技术服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等防雷技术》服务及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     相关防!雷技术服务及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 , 第《十三: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 :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及委托单位》。的,有关保密规定 【 》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  【。   因雷电灾害】引,起火灾事故》由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气象部门配》。合 — 第十》六条 遭《受雷:击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   《 ,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 ,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执《行临政发〔2002!〕27 号临—沂市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