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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临政—办发〔20》11〕109 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管?理,(,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  :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闪电:感应、闪电电涌【侵,入、雷击电磁脉冲】等性能?安装在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静电防护装 ! 置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 》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与指导工作各!。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电力企—业在省气象主管机构!授权范围内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各级防雷减灾机【。构的技术指导 【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能力 —。 《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 : 》 第七条》 发改?、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工商【、质监、安》监、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 ,。   ? (一)发改—部门将雷《击风险评估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在【。下达重点建》设工程计划》前通知防雷减—。灾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图纸审核与竣】。工验收工作时应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  涉及防雷【的建设工《程气象主管机—构参与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查《并对防雷设计提【出意见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填写验收手】册出具?。。检测(验收)报【告检测(验收—)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  《 ,  :。 涉及防《雷的建设工程气【象主管机构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对防雷工程—的验收情况提出【意见防雷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三—)公安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定期对【计算机、通》信以及广播电视【系统的防雷安全【进行检?查检测对不合格或没!有根据规《定安装防雷装—置的应立即进—行,整改: 《 ,   (四)消【防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查检测《。。工,作以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防火检?。查依据之一》 , ,   《  (五)安监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查检测工—作以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安全检查依】。据之一 — 《 ,第八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当经—过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二)化《工、:。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设施; 【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 ,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储存场所》;  — , , (五?)其:。它易:。遭受雷击《或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 《 ? 第九条— 按照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 第十条 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并将雷击】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图纸审核的内容】之,一   【  (一)各类【化工厂、《石油企业、烟花【爆竹企业、易燃易爆!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以及信息系统等】涉及公共安全或【者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 ! ,    (三)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等特殊工程;】大型:博览和?展览建筑物;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全日制学》校以及航《空港、车《站、港口、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 【 ? ,   (四)各专业!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的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日后有修订的按最】新公布的执行)【或,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重点工程项目;!   —  :(五)建筑物防雷】。设计规划规定的【第一:、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   (六》)高度≥50 【米的高?层,建筑物?;总建筑《。面积≥?10 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单体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的建筑物;项目】。投资额≥3000 !万元的建设项目; ! ?    (》七)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开展—雷击风险评估的其】它场:所 ?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相!关服务和经营活动】 ? :。 第十二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防,雷,技术服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 ,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等,防雷技术《服,务及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相【关防雷技《术服务及《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 :。 第?十三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及委托单位!的有关保密规—定 ?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 【 ,。   因《雷电灾害《。引起火灾事故由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气象部!门配合 】 第十六条 遭!受雷:击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    —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  :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产品的;  !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执行】临政发〔2002】〕2:7 号临沂市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