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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临政》办发〔201—1〕10《9 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管理》(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闪电感—应、闪电电涌侵入、!雷击电磁脉冲等【性,能安装在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静电防护装 】。 置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与指导工【作各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电力企业《在省气象主管机构】授权范围内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各级防—雷减灾机构的技术】指,导 【 ,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能【力 》 :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  :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 】 》 第?七条 发改》、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工商、质监、】。安监、?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一)发【改部门将雷击风险】评估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在下达重点建设【工程计?划前:通知防雷减灾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图纸审核与竣工【验收:工作:时,应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   ?   涉》及防雷的建设工程】气象主管机构参【与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查,并对防雷设计提出】意见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填写验收《手册出具检》测(验收)报告检】测(验收《)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  涉及防雷—的建:设工程气《象主:管,机构: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对防雷工程的】验收情况提出—意见防雷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三)公安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定期对计【算,机,、通信以及广播电视!系统的?防,。雷安全进《行检查检测》对不合格或》没有根据《规定安装防雷装【置的应立《即进:行整改 》     —(四)消《防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查检!测,工作以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防火检查依据之【。一 : ,     (【五,),安监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查检测工作以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安:全检查?依据之一 ! , 第八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当经过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二)《化工、?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设施; —  :  :。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储存场所; 【 ?   ? (五?)其它易《遭受雷?击或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 ! 《第九条?。 ,按照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 第十!条 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并将雷—击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图纸审核】的内容之一 】。     (一)各!类化工厂、石油企业!、烟花?。爆竹:企业、易燃易—爆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  :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以及信息系【统等涉及公共安全】或者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 —     (三)】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等特殊工程;大【型,博览和展览建筑物】;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全—日制:学,校,以及航空港、—车站、?港口、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 ?     (四【)各专业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的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日后!有修订的按最新公】布的执行)或—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重点工程项目; !  《   ?(五)建《。筑物防雷《设计规划规定的【第一:、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     (六)高!度≥:50 米《的高层建筑物;【总建筑面积≥—10 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单?体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的建筑【。物;项目投资—额≥:3,000? 万元的建设项目;!  》   (七)—。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开《展雷击风险评—。估的其?它场所 !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相关服务和—经营活动 》 》 第?十二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防雷技术服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  :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等防雷》技术服?务及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相关防雷技】术,服务及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 第十三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及委托单《位,的有关保密规定 ! , ? ,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 —   ?  因雷电灾害引】起火灾事故由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气象部门配合 ! : ? 第:十,六条 遭《受雷击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    —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产品《的; —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执行《临,政发〔2002〕2!7 :号临沂市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