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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责任追究
—。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
】。 (一)没有明【确所属单位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定本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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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督《促所属?单位制定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不》认真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措施的;
! ?(三)不《认真:组织、协调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及《善后工作《的;:。
《 (四?),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的;
— (五)不组—织开展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村(居)!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的;
】 : (六)没有—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目标】。考核任?务的
》。
第七条《 办事处、乡—镇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
! (一)没有依据!相关规定制定—社区(村)违法建】设监管职责的;【
(二【)没有建立日常巡查!控管机制发现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或者!接,。。到村委会、社区有】关违法建设的—报告不及时向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
【 (三)不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宣,传劝阻工作的—。
《第八条 社区、村委!会在控制违法建设】工,作中
》 (一)》。对本辖区出现的违法!建设不及《时向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的;
】。。 (二)对违建!户不进行宣传劝阻】。的;
》 (三)不协助】。上级部门和执法机】关进行?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
《第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
》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不依:。法查处的
!(二)对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有关?区,域没:有进行宣传、巡【查的
(】三):发现新建、》抢建:违,法建筑没有及时制止!、报告和《拆除的?
(四)】没有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目》标考核任务的
!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
— (一)—公,安部:门不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不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 (二)—规划部门不依法依】规加强?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在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予》查处;对违》法建筑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
!(三)国土资源部门!不依法巡《查和处置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对以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私:自买卖?或开发土地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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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运输部门不依法】巡查和处置管—养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
—。(五)水务部—门不依法巡查和处】置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
(六)林!业,部,门不依法巡查和处】置毁林占地建造违】法建设?的
(【七)住建部》门对违法建筑施工、!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以及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单位绿地【、绿化广场等—绿地行?为不依法《监,管和及时查处—的
(八】)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违法建筑》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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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工—商、卫?生、文体《。、税:务、环保等部门【对利用违《法建筑开展经营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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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对象存】在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责任【情形的;
】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 (三)—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重,大行:政执法责《。任有关情况不—上报或不查处的【;,
: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纠正的;—
(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 (三)情节较轻】主动纠正的》。;
》。 (四?)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免予处理】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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