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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责任追》究
: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
》
, (一》),没有明确《。所属单位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定】本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目标的;
! (二)《没有督促《所属:单位制定《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不认真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措施—的,;,
?。 (三《。)不认真组织—、协调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及善】后工作的;》
? :。(四)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的;
【 (五)不组—织开展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村(居)》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的;
】(六)没有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目标考—。核任务的
【
第七条 》办事处、乡镇—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
!
(一)没】有依据相关规定制】定社区?(村)违法建设监】管职责的;
【 ?(二)?没有建立日常巡【查控:管机制?发现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或者接到村委会、】。社区:有关违法建设的【报告不及时》向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
! (三)《不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宣传劝阻工作的【
第八条 】社区、?村委会在《控制违法建》设工:作中
— (:一,)对本辖区出现【的违法建设不及时向!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的;
—
(二—)对违建户不进【行宣传劝阻的—;
《 (三)不协【助上级部门》和执法机关》。进行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
】第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
? ,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不—。依法查处的
—
,。 (二)对【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有关区域【没有进?行宣传、巡查的
】。
《(三)发现新建【、,抢建违法《。建筑:。。没有及时制》止、报告和拆除的
!
(四—)没有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目标考核任【务的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
】
《(一)?公安部门不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不—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规划《部门不依法依规加】强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在】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予:查处;?对违法建筑》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
?
《(三)国土资—源部门不《依法巡查和处置【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对以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私自买卖或开!发土地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
, (四)交通运!输,部门不依法巡查和处!置管:养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
— ?(五:)水务部门不依法巡!查和处置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
》 (六)—林业:部门不依法巡查和处!置毁林占地建造违法!。建设的?
(七)住!建部门对《违,法,建筑施工、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以及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单位绿地》、绿:化广场等绿地—行为不依《。法监管和及时查处】的,
(八)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违法!建筑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
(九!。)工商、卫》生、文体、税务【。。、环保等部门对利用!违法:建筑开?展经营?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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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对【象存在?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责任情形的;【
?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
(三)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 (四》)弄虚作《假隐:瞒重大?行政执法责任有【关情况不上报—或不查处的;—
,
,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纠正的;
》
, : (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 (三)情节较轻主!动纠正的;
! (四)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免予处理《。情节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