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建标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等部门印发的《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赤壁市、嘉鱼县、通山县、崇阳县、通城县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3 年 4 月 30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