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13]43号 建标库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

浙交监[2013]43号

各市交通质监站(局)、义乌市交通质监站: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规范计取、合理计划、确保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挪用。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和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国家和省对交通建设工程相关附属设施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应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5%,在竞标时,不得删减,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列入标外管理。

四、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禁止采用虚报等手段套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计取(具体详见附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平安工地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四新”技术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五、交通建设工程实行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其使用。

六、施工安全生产费用计量凭证必须经过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验收,项目经理确认,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核后支付。

七、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计量,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

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加大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以下发停工令,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九、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建设单位可以责令暂停施工或者暂停支付工程款,同时要求监理单位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人:涂荣辉,电话:0571-83789781(传真:0571-83782837)。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