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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2》012?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  ?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 ,     前款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   (一)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   》  (三)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 ?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 》 第《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条,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 ,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 ?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该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被:授权或者被委托部】门为牵头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    —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调查?小组 《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法暂停相关》证照的注销程序 】 ,。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   ?  (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   《  (三)》。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 :。     (—五)工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     (六!)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 ,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 ,  (一《)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 (二)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    (四)【伤亡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 :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 ,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   《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  《 ,  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被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 , ?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需要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  :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 ,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督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 !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     (一)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  (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    《 (四)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 【     (五)】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 】   ? (六?)其他相关材料 ! :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发布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事故!调查信息《 《 , ,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