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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2012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  前款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    《 ,(,一,)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    》 (三)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  !  :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 》 第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 ,。 第十条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 ,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该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被授权或者被委托】部门为牵头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调?查,小组 —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 ,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  :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法暂!停相:关,证照的注《销程序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  :(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    —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   (三》)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     —(四)?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   (五)工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六)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   ?  :。(二)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  : (四)伤亡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    》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  《。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   》  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被》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需要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 第十八—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督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   —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  《   ?(一)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 ,。  (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 ?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四)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    【 (:五)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 《    (六)其他!相关材料 !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发布: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事《故调查信息 【    》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