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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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省长
201!2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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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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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
: ,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 前款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 , :(一)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
?。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 (三)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 —
: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 《
第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
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
第十条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该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被授权或者被委】托部门为牵头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
《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调:查,小组
【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
—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
《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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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法暂停相关证】照的:注销程?序 :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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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 ,(三)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 (四《)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
(五!)工: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 (六)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
《 (一)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
(二)】。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
(四)】伤亡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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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
《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 :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 : 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被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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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需【。要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
: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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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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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督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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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 !。。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 (《一):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
》 (?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 ,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 (四《)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
】。 《(五)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
【 (六)其【他相关材料 — ,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发布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事故调查信息—
【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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