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正、公平、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量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裁量的】权限
?
第】三条 ? 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 ? :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行政处罚以及适】。用的种?。类、幅度
— :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和裁量?基准会导致个—案,显失公正的除外【
】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
第》五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特:殊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
:。 第六条 —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
: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 (四)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二【)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 (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 》(四)违《法,所得较少的》;
:
》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 : ? 本办法所指的从轻!处罚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小处罚—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 (一)【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按期缴纳【罚款义务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查!的;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身体健康原【因难以履行义务【的;
【。 (三)非现】场,执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主动接受处理的;】。
(!四)其他依》法,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情况
! 《 本办法所指的【减,轻处罚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的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的百【分之:三十无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的按裁量基准下档】减轻处罚
—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 《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二)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交!通管:理秩序的《;
】 (三)拒绝、逃避!、,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 (四)提供!。。虚假证据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查证属】实的;
【 ?。 (五)《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群体利—益的;
! , (六)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 》 (七?)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八)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三次(含)以上】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
! (《。九)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定情形的
【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百分之五十
!
: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处罚的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规定应当并处!处罚的应《当实行并《罚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一般应当】选,择单: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并罚
【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又符?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十三!条 :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必须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
?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要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含!。裁量基准《)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含裁量基【准)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
! ,。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公示栏!、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名录、!处罚基准、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投,诉渠道?。等
: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结果应当按要—求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上:。公布
?
,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制》定和执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当事人查阅【
:
?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直,。接管理?本机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
: 《 :(二)吊销证—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集体讨论
! (一)情节】复杂对认定事实和证!据有较大《争议或对《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 : , (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对公民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的行?政处罚决定;—
,
?。 ? (三)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裁量基】准明确减轻处罚的除!外);
【 , (四》。),适,用本办法《和裁量基准》会导致个案显失公】正的;
! , (五)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案件
【
》 第十八条 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实行登记制度案!件的:具体情节、讨论【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收入执法案卷
!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应当将《办,。案机构的《裁量权行《使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核!机构认?为办案机构行—使裁量权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
【
,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投》诉、备案《、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将本办法】和裁量基准作为判】断行政处罚》行为合理性的依据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 ? : (一)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
? :。。 :(二)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
《。 (三》)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
— (四《)违:。法事:实清楚应当》依法处罚而不予处】罚的
?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年指自【然年:度;
— , ?(二:)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 :
: 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起施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交[》2010]272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