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正、公】平、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量《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裁量】的权限?
—。 , 第:三条 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行:。政处罚?以及适用的种类、】幅度
】。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和裁量基准会导】致个案显《失公正的《。。除外
! 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
, 第?五条 ?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 , ,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特殊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 第六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 : ,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 《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 ,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 (四)》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二)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
《 (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 (四)违法所】得较少?的;
?
《 :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
, , 本办【。法所指的从轻处罚】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小处罚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
— 第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 (一)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二)当事人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按》。期缴纳罚款义务【。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查的;—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身体健康原因难以】履行:。。义务的;《
》。 (三》)非现场执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主》动接受处理的;
】
? , (四)其【他依:法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情况
】 》 本办法所指—的减轻处罚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的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的《百分:之三十无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的按【。裁量基准下档减轻】处罚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 《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二)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交通管—理秩序的;
—
【(三:),拒绝、逃避、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 (四)提供!虚假证据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查证属实】。的;
【 , (五)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群体利】益的;?。
: (六】)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 (七)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 ,。。 (八)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三次(含】)以上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
:
【(九)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定情形的
【 ?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百分之?五十
》
? 第十二》条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处罚的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规定应【当并处处《罚的应当实行并罚】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一般《应当选择《单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并罚
!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又符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
第十三条 】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必须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
: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要,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含裁量【基准)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含裁量】基准)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
—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公示栏、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名?录、处罚基准、【。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投诉渠道等
!
《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结果应当按要!求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上公布
】。。 ?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制定和执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当事人查阅
!
第十【。六条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直接管理本!。。机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
《。 (二【)吊销证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集》体讨论?
(!一)情节复》杂对认定事实—和证据有较大争议】或,对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 (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对【公民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的行政处罚决定】;
:
—。 (三)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裁量基准明】确减轻处《罚的除外《);
】 , ,(四)适用》本办法和裁量—基准会导《致个案?显失公正的》;,
【 (五)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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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实行】登记制度《案件的?具体情节、》讨论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收—入执法案卷
】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应当将办—案机构的裁量—权行使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核机构认为—办案机?构行使裁量》权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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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投诉、备案、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将《本办法和裁量基准作!。为判断行政》处罚行为合理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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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
》 (一)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 (三《)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
:
—。。 (四)违法事实清!楚应当依法处罚而不!予,处罚的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年指自】然年度;《
】(二)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起】施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交【。[2010]—2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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