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