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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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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