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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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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 ?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二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入住资格
】
第》四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对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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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空置等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区房产管理!部门
— 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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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不》得擅:自装修 《
】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
】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
】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如》。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 《 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 , 未按规定申【报材料或者申报材】料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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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等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按》本条:规定办理
】
? :第四十八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区房!产管理部门 —
,
, 》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和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于下月起执—行 :
【 ,第四十九《条 保障对象需【。要终止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 (—二)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 (三)】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 》(四)有关信—息发生?变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 (五【)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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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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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自购买保【障性住房之日起满五!年购买人要求上【。市转:让,。。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转让政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转让给政!府以外的其他受让】人的应当《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同地段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相:关价款购买人也【。可以在按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自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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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回购【
? (一)已!另,行购买或《者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住房的;
】。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地的;!
— (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抵押:保障性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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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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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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