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 第四》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二》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入】住资格 》 —第四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对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空置等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区房产管理部门 】 ?。     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 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不得擅自装修 !   》 , 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 :。。  :  :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 !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如: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  : 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   未按规—。定申报材《料或者申《报材料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保《障性:住房  】   企业等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按?本条规定《办理 】 ?。。第四十?八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区房产管理部门 !  《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和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于下月起执行 】 — 第四十九条 】保障对?象需要终止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五十【条 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二)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    (—三)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   — (四?)有关信息发生变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  (五)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    (六】)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一条 !自购买?。。保障性住房之日【起满五年购买人要】求上市转让》。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转—让政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转让》给政:府以外的其他受让】人的应?当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同地段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相关价款购买人也】可以在按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自行转让— ,。。 第!五十:二条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回购 》  《  (一)已—另行购买或》者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住房:的;  】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地的—; ?  《  (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抵,押保障性住房的;】 : ?。   (四)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