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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四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二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入住资格!
【。 第四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对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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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空置等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区—房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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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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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不得擅】自装修
— 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 《。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 《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如: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
《 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未按】规定申报材料或【者申报?材料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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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等!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按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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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区房产》管理部门
!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和【。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于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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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保》障对象需要》终止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
? , ,第五十条 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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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 》(二)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 (》四)有?关信息发生》。变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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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一条 自购买保障!性住房之日起—满,五年购买《人要:求上市转让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转让政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转让给—政府以?外的其他《受让人的应当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同?地段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相关价款【购买人也《可以在?按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自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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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回购
】 (一)已另】。行购买?。或者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住房!的;
【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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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抵?。押保障性住房的; !
: , , (四)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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