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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资金与房源 !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    (【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建】设,、租赁补贴资—金;  】  (五)企—业等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    》(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政?府所得收《益;:   【 ,(七)?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上!市交易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 , (八)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 【。   (九)地【方发:行债券;《   【 (十)捐赠资金 ! 【 第:三,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   《 ,(一)新建、改建】、回:购、租赁《保障性住房》; ?  《  (二)收购其】他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    (三】)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四)偿付《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本息 】 ?    保障性住】房资金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管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小型维!护和管理《对于大型维修项【目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在保障性住!房专款中列》支, 》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  《   采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各项目【配套建设《面积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发改【部,门负责报省发改部】门立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将上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拨付 】 【第三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一)【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    (—二)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收购、回购【、租赁的住房; !    (【三):腾退的?公有住房; 【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    (五)】企,业利用自用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   《 (六)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过?市,政府批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七)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八)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