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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资金与房—源 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 ,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   ?(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建设、租】。赁补贴资金; 【   —。 (五)企业等【。。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    —(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政府所?。得收益; !。   (七》)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上市!。交易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八)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 — 《 , , (九)地方发行债!券;:    (!十):捐赠资金《 , , , : 第三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 《   ?(一)新建、改建、!回购、租赁保—障性:住,房; ?    (】二)收购其》他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 (三)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四)偿付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本—。。。息   】  保障性住房资】金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管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小型维护和!管理对于大型维修】项目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在保障性住房专款】中列支 — 《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 《    采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各项目配《套建设面积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发改部门负责【报省发改部门—立,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将上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拨付《 】 第三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一—)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  》  (二)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收购、!回购、?租赁:的住房; 】    《(三)腾《。退的公有住》房; 【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 ,    (五—。)企业利用自用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    (》六)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过市【政府批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七)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八)》。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