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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门市《。农村公路渡》改桥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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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村公路?渡改桥工程》建设管理加强—。工程质量控制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部、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部颁【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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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荆门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划的农村公路—渡,改桥及其他》由,国家给予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桥梁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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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渡改《桥项目建设单位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也可受当地政!府委托代行业—主之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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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农村公路渡【改桥项?目,的规划由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交通》局汇总上《报省交通厅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交:通局打?捆编制?报省交通厅审批【工可:审批完成《后由县?级交通?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报市】交通局审批大—中桥: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 第五?条 ?。工可、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交通局应—按荆门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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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渡改桥项目要求按!“建设单位管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建立《完善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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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社会—监理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担任现场监理【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桥梁工程《施工管理经验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现场监理人—员主要负《责日常施工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做好【现场抽检的所—有记录特别是做【。。好对进?场的:钢筋、水泥》等原材?。料,的检查对关》。键项目如基坑开挖】及验槽、模》板架设、《钢筋布置《、砼浇?筑等的现场检查在施!。工时现?场监理不得离开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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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县(市《、区)农村公路【质量:检查小组(》以下简称县(市、区!),质检小组)负责日】常的质量监》督工作对于大—桥还需派驻》专职质量监督员【负责质?量监督工作主要负】。责 ? 《
(】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 (二)对【现浇板(《梁)桥进行五次初验!即基坑?。验槽初验、基础完工!初验、墩台完工【初验、?支架搭设《板(梁)钢筋布置】完成:初验、全桥完工【。初验对预制》板(梁)桥进—。行六次初验即基坑验!槽、基础《完工初验、墩台完】工初验?、板(梁)浇筑初验!、桥面?铺装:初验、全桥完工初】验,初验的主要指—标为:基底承载能力—、外观几何》尺寸、标高》、强度等 【 》
(三)每!周进行二次巡查【 — :
? :(四)每月定期向】市质:。检,小组:提交月进度、—质量情况《报告 》
【 (五》)资料收集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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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农村公路质量检查!小组(以下简—称市:质检小组《)负:责,对关:键分项?工程进行检查—。主要负责 【
! ,(一)每月进行【一次质量巡查 【 ?
】 (二?)进行三次复—验即基坑开挖—复验、梁板》浇筑(现浇》支架:搭设、板(梁)钢】筋,布置)复验》、全桥?复验 》
】 (三)对中【小桥梁进行交(竣)!工,验收检测聘请—。专业检测机》构对大?桥进行交《(竣:。)工:。验收检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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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每座桥梁建【设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管理《档案并由专人—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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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桥?梁施工?时设置规范、—醒目、清晰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完工后设立永!久,性的碑(牌)—并注:。明,桥名、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及完工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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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每座桥梁由县】(市、区)质检小组!确定一名农村—公路质量检查小组】人员作为《。专门的责任》人并上?报市质检《小组备案 ! ,
第!。十三条 因施工原!因导致?复验不合《格的桥?。梁一律要求拆—除重建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凡不服》从质量管理》及所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或出现大量—返,工的其?施,工单位以后不得再参!与荆门市公》路桥梁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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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渡改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设,。计、监理《、施工的单位对全】桥负有终身质—量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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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桥梁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交由地《方政府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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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渡改桥工程】建设资金由省交【通厅补助资金与地】方,自筹资金《两部分组成省—厅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工程完成后凭!省交通厅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及市?交通局出《具的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到当地】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手续《支付:补助:工程款?。。 【 ,
第十】七条 ?。 工程?审,计由交通主管部门组!成,审计:小组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需进行—社会审计的按—社会:审计:有关规定办理— 【。
—。 第十八《条 因《。监理质量控》制不到位而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酌情扣减【监理费用《直至扣完为止 【 【。。
》 第十?九条: , 因县(市、区)】质检小组质量监【督,不,到位而?造,成桥梁?验收:。不,。合格的建议县—(市、区)交—。通局取?消该桥梁直接责【任人评先进资—格并调离《质量监?督队伍 《 【
第二十!条 ?对于出现桥梁质量】不合格的县》(市、区)》交通局将调》减该地方《渡改桥建设》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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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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